滄州市市區城鎮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

2022-03-22 17:17:46 字數 4673 閱讀 1188

滄政發〔2007〕18號 2023年12月18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城鎮職工生育期間的基本生活和醫療保障,根據《河北省城鎮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冀政〔2007〕34號)檔案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市區內的城鎮各類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參加生育保險,為職工、雇工(以下簡稱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三條生育保險統籌層次、範圍與現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層次、範圍保持一致。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必須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生育保險,並按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第四條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管理工作。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辦理市區城鎮職工生育保險業務。

人口和計畫生育、衛生、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生育保險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生育保險**

第五條生育保險**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的利息;

(三)延遲繳納生育保險費的滯納金;

(四)依法納入生育保險**的其他資金。

第六條生育保險費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用人單位繳納生育保險費,以本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工資總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按上年度本市市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國家機關和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生育保險的繳費比例為0.4%,其他用人單位生育保險的繳費比例為0.

8%。生育保險費的列支渠道與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相同。

第七條用人單位必須如實申報職工人數、工資總額,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八條用人單位需繳納的生育保險費,應與基本醫療保險費同時繳納。

第九條新成立的用人單位應當自批准成立或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辦理生育保險參保手續並按規定繳費。

第十條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撤銷、解散和破產以及由於其他原因宣布終止的,應當在資產清算時,按照本市上年度人均生育保險**支付的生育保險待遇水平,預留已懷孕女職工生育保險費。

第十一條生育保險**用於下列專案的支出:

(一)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

(二)女職工生育醫療費用;

(三)職工計畫生育手術醫療費用;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由生育保險**支付的其他費用。

第十二條生育保險**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生育保險**挪作他用。

第十三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生育保險費的徵繳和生育保險**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財政和審計部門依法對生育保險**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章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參保職工從單位繳費的次月起享受本辦法規定的生育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新增參保人員,從繳費的次月起,連續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滿12個月(不含補繳)後方可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女職工計畫內生育或者終止妊娠,在下列休假時間內享受生育津貼:

(一)懷孕不滿2個月終止妊娠,產假20天;

(二)懷孕滿2個月不滿4個月終止妊娠,產假30天;

(三)懷孕滿4個月不滿6個月終止妊娠,產假42天;

(四)懷孕滿6個月以上分娩或終止妊娠,產假90天,其中分娩產前休假15天;

(五)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六)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七)已婚婦女24周歲以上第一次生育的,獎勵晚育產假45天。

女職工生育同時符合難產、多胞胎生育、晚育條件的,增加的產假天數累加計算。

生育津貼按照女職工本人生育當月的繳費基數除以30再乘以產假天數計算,從生育保險**中支付。生育津貼低於女職工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生育津貼是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生育津貼不得低於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

機關和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女職工生育或終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貼,休假期間工資由用人單位照發。

第十六條女職工因生育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含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品費)由生育保險**實行定額補貼,標準為:

(一)正常生產的1000元;

(二)難產的1500元;

(三)剖腹產2300元。

女職工分娩期間出現併發症的,**分娩併發症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支付範圍和支付標準,納入生育保險**支付報銷。在休假期間**其他疾病的醫療費用,按照本市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職工計畫生育手術醫療費用包括因計畫生育實施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人工終止妊娠、輸卵(精)管結紮及復通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含檢查費、手術費、住院費、藥品費)由生育保險**實行定額補貼,標準為:

(一)懷孕6個月以上終止妊娠的600元;

(二)懷孕滿4個月不滿6個月終止妊娠的400元;

(三)懷孕滿2個月不滿4個月終止妊娠的200元;

(四)懷孕不滿2個月終止妊娠的100元;

(五)放置或者取出宮內節育器的50 元;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劑的100元;

(六)實施絕育手術的200元;

(七)實施復通手術的1500元。

第十八條職工生育或者實施計畫生育手術,因醫療事故發生的醫療費用,胚胎移植的醫療費用,違反國家和省計畫生育規定生育或者實施計畫生育手術的醫療費用,因未採取避孕節育措施造成懷孕而實施終止妊娠的醫療費用及節育假工資,生育保險**不予支付。

第十九條女職工出國以及赴港、澳、臺地區期間發生的生育費用,生育保險**不予支付。

第二十條對參加生育保險的男職工,其配偶無工作單位、未列入職工生育保險範圍、不能享受生育有關待遇的,符合國家和省計畫生育規定,生育或者實施計畫生育手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生育醫療費、計畫生育手術費定額補貼標準的50%,從生育保險**中支付。

符合上述規定的,由男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憑申請人的《結婚證》、配偶所在地居民(社群)或村委會出具的無工作單位的證明、生育或者實施計畫生育手術的證明以及所發生醫療費用的有效票據、費用明細清單,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報銷醫療費。

第四章生育保險管理

第二十一條生育保險醫療服務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以下統稱定點服務機構)管理。定點服務機構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定,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與生育保險定點服務機構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二條女職工應當在診斷懷孕90天內向用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由用人單位持職工本人身份證、醫療保險證和ic卡、計畫生育服務證或者生育證、《圍產保健手冊》和診斷證明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領取並填報《滄州市生育保險就醫登記表》,辦理生育保險待遇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職工生育或者實施計畫生育手術,應當憑本人醫療保險證和ic卡、《滄州市生育保險就醫登記表》到本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的定點服務機構就醫。定點服務機構應對符合計畫生育政策計畫內生育或實施計畫生育手術的參保職工實行登記管理,審核相關證明材料,核對無誤後方可接收住院(或門診)生育(或手術)。

職工在非定點服務機構發生的生育或計畫生育手術醫療費用,生育保險**不予支付。

第二十四條女職工因出差、探親、休假、異地工作等原因或因早產、急救等特別情況下,不能在本市生育保險定點服務機構生育分娩或終止妊娠的,應就近在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生育分娩或終止妊娠,並應於3日內向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備案。所發生的生育、計畫生育手術醫療費用由所在用人單位負責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報銷手續,報銷標準按照本市生育保險醫療費用支付範圍及標準執行。

第二十五條生育保險**支付生育、計畫生育手術醫療費的範圍,按照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診療專案目錄、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標準等有關規定執行。超出範圍的醫療費用,生育保險**不予支付。

第二十六條職工在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發生的生育醫療費、計畫生育手術醫療費,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本市生育醫療費、計畫生育手術醫療費具體支付專案和定額補貼標準,按月與定點醫療機構、定點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直接結算。超出規定專案和定額補貼標準的醫療費用,由職工本人負擔。

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向生育保險定點服務機構結算生育保險醫療費用時,按每月應付金額的90%撥付, 另10%在年度結算週期期末根據對各定點服務機構的考核結果予以兌付。

第二十七條女職工領取生育津貼,應自女職工生育或終止妊娠後的60日內,由用人單位向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填報《滄州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待遇申請表》並代為領取。申領生育津貼時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結婚證原件及影印件;

(二)人口與計畫生育部門出具的《生育服務證》或者計畫生育證明;

(三)定點服務機構出具的嬰兒出生、死亡或者孕婦流產的醫學證明;

(四)醫療費用有效票據、處方和醫療費用明細清單。

第二十八條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受理職工生育保險待遇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標準,並予以一次性計發,由用人單位支付給職工本人;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計發。

第二十九條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生育保險定點服務機構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採取日常監督檢查、定期專項檢查和受理舉報檢查相結合的辦法。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用人單位違反規定不參加生育保險,或者未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生育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向其發出《社會保險費催繳通知書》;對拒不執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下達《勞動保障限期改正指令書》;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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