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門市掇刀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細則

2023-01-18 13:48:03 字數 4272 閱讀 794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城鎮職工的基本醫療,合理利用醫療資源, 根據《***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和《荊門市市直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細則》的通知(荊勞[2000]71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即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根據財政、用人單位和個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城鎮職工基本醫療需求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

第三條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原則是:基本醫療保險的水平要與我區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及職工都要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屬地管理;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共同負擔;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

第四條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本區行政區域內所有城鎮用人單位(國家另有明確規定的除外)及職工(含退休人員):

(一)各類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民營企業等);

(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三)城鎮靈活就業人員。

凡參加我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都執行統一的政策和管理辦法。

第五條離休人員、老紅軍、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的醫療待遇不變,其醫療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

第二章醫療保險管理機構

第六條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全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行政主管機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醫療保險的有關政策,制定醫療保險的具體規定和制度;

(二)會同衛生、財政、監察、物價、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制定和完善醫療保險服務範圍、標準和醫療費用結算辦法,制定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病種目錄、診療專案、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及相應的管理辦法;

(三)會同衛生、財政、監察、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對定點醫療機構和藥店進行定點資格的審定。監督、檢查定點醫療機構、藥店以及參保單位和職工執行醫療保險規定的情況,查處各種違反醫療保險規定的行為;

(四)加強對醫療保險**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醫療保險的具體業務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醫療保險**的籌集、管理和支付;

(二)負責編制醫療保險**預決算,按時上報醫療保險的各類財務、統計報表;

(三)負責確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並與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簽訂醫療保險服務合同,明確各自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四)受理參保單位、職工有關醫療保險業務的查詢;

(五)辦理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從事醫療保險業務的事業經費列入區財政預算解決,不得從醫療保險**中提取。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開辦費用,由區財政專項解決。

第九條區成立醫療保險**監督委員會,監督委員會由**有關部門、用人單位、醫療機構和工會代表及有關專家組成,負責審定本區行政區域內醫療保險**的年度預算、決算,對醫療保險**的籌集、管理和支付進行監督。

第十條參保單位應設立相應的職工醫療保險管理組織或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其主要職責是:

(一)認真貫徹執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政策、規定和制度,制定本單位職工醫療保險的具體管理辦法及對本單位職工進行宣傳、教育。

(二)負責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

(三)及時做好本單位職工人數、工資總額增減情況及有關報表的上報工作。

(四)負責辦理本單位涉及醫療保險的其它事宜。

第三章醫療保險**的籌集和管理

第十一條職工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共同負擔,經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繳納。

(一)用人單位以本單位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6%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職工個人按上年度個人月平均工資的2%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從工資中代扣,同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一併繳交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

(三)退休人員由用人單位按其上年度月平均養老金的6%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退休人員個人不繳費。

當年內經勞動、人事部門批准退休的職工,自辦理退休手續的下月起,個人不再繳納醫療保險費並相應地享受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待遇。

(四)參保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低於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按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醫療保險費;參保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超過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以上的,超過部分不再作為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基數,也不作為核定個人醫療賬戶金額的基數。

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以市統計局公布的統計年報為準。

(五)已參加醫療保險的職工自謀職業的,由本人按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直接向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繳納醫療保險費。本人收入明顯高於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比照單位參保繳費辦法繳費。

(六)大病救助**按參保人員(含退休人員)每人每月5元的標準由用人單位繳納,已參加醫療保險的職工自謀職業的,按每人每月5元的標準由職工本人直接向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繳納。

第十二條參保單位每年年底前應按以下規定的職工工資總額統計口徑,將參保職工的工資情況核定並經職工本人簽字認可後報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參保職工的工資變動情況調整職工繳納醫療保險費的數額。

(一)國家機關公務員的工資總額:由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工齡工資、基礎工資和各項津貼組成。

(二)事業單位幹部的工資總額:由職務(崗位)工資、津貼工資和各項補助組成。

(三)國家機關工人的工資總額:包括崗位工資、津貼(活工資)、各項補助;技術工人另加等級津貼。

(四)事業單位工人的工資總額:包括崗位工資、津貼(活工資)、各項補助;技術工人的工資總額包括技術崗位工資、津貼(活工資)、各項補助。

(五)企業單位職工的工資總額:由崗位(職務)工資、技能工資、基礎工資、計件工資、各項津貼、各項補助、獎金(一交性特殊獎除外)、加班加點工資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組成。

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有權核查參保單位的在職職工、退休職工的花名冊、工資發放表、財務會計帳等與人員、工資有關的資料。

第十三條參保單位應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不得拖欠、拒付。逾期不繳納的,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繳額2‰的滯納金。滯納金併入醫療保險統籌**。

從銀行轉帳的醫療保險費,因參保單位的開戶銀行未按規定轉帳,造成參保單位醫療保險費拖欠及停保等後果的,由其開戶銀行負全部責任。

參保單位未及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從未繳納的下月1日起暫停其職工享受統籌**支付醫療費的待遇及停辦個人賬戶轉移手續,直至恢復繳費。在此期間,參保職工因患規定病種需住院**的,所需醫療費用全部由本人或單位墊付,在單位足額補繳醫療保險費後,再按規定結算醫療費用,因停保引起的後果由該單位負責。

第十四條參保單位的職工人數、工資總額、銀行賬戶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手續。參保單位在接受新職工時,應了解其醫療保險費的繳納情況,凡有欠交、漏交保險費的,應由其原單位負責繳清,否則由接收單位為其補交。

第十五條破產企業在清算資產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參與清算,按照優先受償的原則,退休人員由破產企業按每人一萬元的標準一次性繳納醫療保險費後終身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各類用人單位醫療保險費繳費的列支渠道:行政單位列「經常性支出」的「社會保障費」支出;事業單位列「事業支出」的「社會保障費」(專職從事經營活動的職工繳費列「經營支出」),企業在職職工列支「應付福利費」,企業退休人員列「勞動保險費」。

第十七條為了滿足不同層次的醫療要求,不降低一些特定行業的職工現有的醫療消費水平,用人單位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可以為職工繳納補充醫療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福利費不足列支的部分,經區財政部門核准後列入成本。

補充醫療保險費的管理辦法由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國家公務員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國家醫療補助政策。

第十八條醫療保險**納入財政專戶儲存,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財政給支出戶留足乙個月的周轉金後,每月按上月實際支付給予補撥。

醫療保險**的計息辦法:當年籌集的醫療保險**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本息,按3個月期整存整取銀行存款利率計息;存入社會保障財政專戶的沉澱資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儲蓄存款利率計息,並不低於該檔次利率水平。

醫療保險**及利息不計徵稅費。

第四章醫療保險**的配置

第十九條醫療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參保單位的在職職工、退休人員設立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制發《荊門市掇刀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卡》(以下簡稱《醫保卡》)及辦理相關手續。

《醫保卡》應妥善保管,如有遺失、損失等,本人應持單位證明、身份證及時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掛失和補發手續。上述證件遺失期間,遺失人就診的醫療費由其本人承擔。

第二十條個人賬戶按下列規定設立和配置:

(一)職工個人按其工資收入2%繳納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以職工本人繳費工資為基數,按6%比例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分別不同年齡段按下列比例記入個人賬戶:30周歲以下(不含30周歲)的職工按1%;30周歲至39周歲的職工按1.3%;40周歲至49周歲的職工按1.

6%;50周歲以上按2%。已參加醫療保險的職工自謀職業的按上述規定的比例記入個人帳戶。退休人員按本人養老金的4%記入個人帳戶。

關於新增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個人賬戶歷年結餘資金支付 藥品及服務專案的通知 根據 寧波市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管理辦法 甬勞社醫 2010 245號 和 寧波市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專案管理辦法 甬勞社醫 2010 244號 主要涉及我們醫院的藥品有以下幾種 具體請見附件 個人賬戶歷年結餘資金支付 藥品及服務專案的通知 各縣 市 區人...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風險控制

作者 葛偉華 今日財富 2018年第16期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覆蓋範圍主要是城鎮人員,其是一項由國家提供的補償職工疾病風險經濟損失的社會保險制度,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的運作同其他的險種具有相似性,即同樣存在一定的風險性。由於 風險控制與保險業務經辦機構以及參保人的切身利益有關,因此需要高度重視...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專項檢查方

為加強我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管理,規範資金使用,根據省廳 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 會保障廳關於印發雲南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專項檢查實施方案的通知 雲人社發 2010 137號 和市局 保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保山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專項檢查實施方案的通知 保勞社 2010 84號 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