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適應現代化、集團化發展的需要,建立健全以現金流量控制為重點的集團內資金統一調控管理體系,提高資金利用效率,控制財務風險,實現集團內資金管理的高度統一,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水泥股份****(以下簡稱「公司」)及下屬各分公司、子公司(以下簡稱「各公司」)。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能
第三條決策機構及職能
1、公司資金管理的決策機構為公司資金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公司總裁
副主任委員:公司財務副總裁
委員:公司營銷副總裁、 生產副總裁、投資發展副總裁
成員:公司財務中心資金部負責人、銷售分公司負責人、物資分公司負責人、工程部負責人、計畫發展部負責人、財務經理
2、公司資金管理委員會的主要職能為審定公司資金管理辦法;審定年度資金預算、月度資金計畫;審定籌融資方案;統一排程資金;檢查、考核資金預算、計畫執行結果;動態監控公司現金流量,控制財務風險。
3、公司資金管理委員會的工作方式為月度例會。
第四條執行機構及職能
1、財務中心資金部:
履行資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能。主要負責執行資金管理委員會的各項決定;擬訂資金管理辦法草案;統籌規劃公司年度資金預算及月度資金計畫;組織資金管理委員會月度會議;向各公司下達經批准的年度資金預算及月度資金計畫;審批各公司資金周報表,負責各公司資金調撥;具體指導、監督、檢查各公司資金管理工作;向資金管理委員會提交公司月度、季度、年度資金執**況表及資金管理工作報告;對各公司資金管理效果提出考核意見與建議。
2、財務經理:
具體負責所轄區域各公司的資金管理工作,組織編制並初審上報各公司年度資金預算、季度資金**、月度資金計畫、資金周報表、資金**表等相關資料;參與資金管理委員會月度會議;組織實施各公司經批准的籌資方案;督促落實各公司收入計畫;具體落實財務中心資金部資金排程方案;根據本辦法的許可權設定審簽各公司支付業務;提交所轄區域月度、季度、年度資金執行報告。
第三章資金預算
第五條公司通過實施資金預算管理,實現對各公司的資金集中統一調控。各公司的資金收支,必須按規定編制資金預算,經財務經理初審,報財務中心資金部複審並彙總呈報公司資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嚴格執行。資金預算審批程式如下圖:
1、年度資金預算
各公司應依據年度財務預算編制資金預算,在每年1月15日前向財務中心資金部提交年度資金預算草案,待公司資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後提交正式年度資金預算。
2、季度資金**
各公司應依據經公司資金管理委員會批准的年度資金預算,在每季度首月8日前向財務中心資金部提交季度資金**。
3、月度資金計畫
各公司應依據經公司資金管理委員會批准的年度資金預算,結合季度資金**,編制月度資金計畫,於每月3日前報財務中心資金部。對於單筆支付金額在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的計畫,須列明詳細支付單位名稱和金額。應付材料款、代墊運雜費、工程尾款支付計畫明細表隨同月度資金計畫一同報資金部。
銷售公司應於每月最後一天向財務中心資金部及各直管公司提報下月貨款回籠計畫。
工程部應於每月最後一天向財務中心資金部以及相關的各分子公司提報下月工程款支付計畫。
4、資金周報表
各公司應根據月度資金計畫,編制資金周報表,於每週六上午報財務中心資金部。
5、資金**表
各公司應按時編制資金**表,於每日上午9點前報財務中心資金部。
第六條各公司應按月編制月度資金執**況表,於次月3號前隨同次月月度資金計畫一併報財務中心資金部。
第四章籌資管理
第七條各公司需新增借款,必須向財務中心資金部提出借款申請,經公司資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後由財務中心資金部統一對外籌資。各公司無權自行向外借款。
第八條固定資產專案貸款
1、各公司經批准的新建專案,須新增固定資產專案貸款時,應納入年度資金預算,並專項申請報批。
2、財務中心資金部統一對外籌資,負責與金融機構進行貸款合同的洽談。所轄公司的財務經理亦參與合同洽談。
3、申請貸款的各公司應配合財務中心資金部的籌資工作,按規定提供貸款所需相關資料。
4、當子公司為借款主體時,由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財務經理簽訂借款合同,並監督借款人嚴格履行合同。
第九條流動資金借款
1、流動資金借款計畫納入年度資金預算。
2、各公司流動資金不足時,只能向財務中心資金部申請借款。
3、財務中心資金部收到申請後,將優先考慮在公司內進行資金調劑。經公司資金管理委員會批准後,由財務中心資金部統一向申請借款的公司調撥資金。嚴禁各公司自行拆借資金。
4、公司內資金不足時,經公司資金管理委員會批准,財務中心資金部將組織向金融機構借款。
5、當子公司為借款主體時,由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財務經理簽訂借款合同,並監督借款人嚴格履行合同。
第十條擔保與抵押
擔保與抵押必須經公司資金管理委員會批准。
1、一般情況下,原則上以資產抵押方式為主。
2、各公司經批准的銀行借款資產抵押方案,必須經財務經理初審,並報財務中心資金部審定後方可實施。
3、各公司不得自行實施資產抵押;不得自行向第三方提供擔保,各關聯公司間也不得自行相互提供擔保。
第五章營運資金管理
第十一條收入管理
1、各公司資金收入均應納入資金預算。
2、各公司應在公司指定的銀行開設結算賬戶,未經公司批准,不得自行開立賬戶。新開賬戶的公司需向財務中心資金部提出申請,待財務中心主任批准後方可辦理。
3、銷售公司必須及時足額將貨款收入存入公司指定賬戶,銷售公司及所屬各市場部不得開設賬戶留存貨款。
4、經批准的各公司月度資金計畫,涉及各公司間調撥資金的,由財務中心資金部統一簽發「資金調撥單」,經財務中心主任批准後實施,各公司必須確保資金2日內到賬。
5、各公司必須及時足額將貨款收入入賬。收款單錄入時間與賬務處理時間不得超過1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支出管理
公司及各公司所發生的全部經濟業務,必須嚴格按合同辦理結算,並及時掛賬。
無論是公司總部還是各分子公司的款項支付,必須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必須堅持信守合同的原則,必須堅持按均衡支付率辦理的原則,確保公司資金支付不存在法律糾紛。
1、總部應付材料款及代墊運雜費支付管理:由財務中心資金部提出支付建議計畫,交業務主管部門確認,經公司主管副總裁審核後,報財務中心資金部,按資金預算管理規定報批執行。
2、各公司應付材料款及代墊運雜費支付管理:由各公司計財部提出支付建議計畫,交各公司業務主管部門確認,經各公司執行經理審核後, 報各公司計財部,按資金預算管理規定報批執行。
3、支付建議計畫必須包括「年初餘額、本年應付、本年已付、期末餘額、支付率、財務支付建議計畫、主管部門調整計畫、調整原因說明」專案。
4、對於批准計畫未執行的,需在月度資金執行報告中加以說明,並在次月計畫中滾動安排。
5、各項稅款、利息費用等支付必須按規定填製付款憑單,由財務經理簽批後方可支付。稅款繳納原則上不得超出應交稅金期末餘額,確需預交稅款或支付稅款滯納金、罰款等營業外支出,需向財務中心資金部提出申請,待財務中心主任批准後方可支付。
6、其他未盡的支付事項,參照以上規定辦理。
7、各公司日常資金支付,應依據明細資金計畫辦理。審批許可權設定如下:
水泥熟料生產線單筆支付金額超過10萬元(含10萬元),粉磨站及其他公司單筆支付金額超過5萬元(含5萬元)的業務,必須報經財務經理簽字後方可安排支付。財務經理不在現場時,可序時電傳審簽支付,然後補簽原件。
水泥熟料生產線單筆支付金額在10萬元以內,粉磨站及其他公司單筆支付金額在5萬元以內的業務,經財務經理授權後,可按規定程式支付。
8、原則上不得計畫外付款。但因各公司生產經營臨時需要等特殊情況需計畫外支付時,按以下審批程式辦理:
①單筆金額不超過20萬元的,由財務經理審簽支付。全月不超過3筆。
②單筆金額超過20萬元但不超過50萬元的,必須報財務中心資金部審批後,由財務經理審簽支付。全月不超過2筆。
③單筆金額超過50萬元的,必須經財務中心資金部呈報財務中心主任審批後,由財務經理審簽支付。
企業資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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