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資金管理辦法

2021-03-04 09:55:33 字數 4998 閱讀 5421

祥發控股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加強公司貨幣資金內部控制,確保貨幣資金的安全,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公司經營活動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內部控制規範-貨幣資金》結合公司實際情況,暫制定本辦法試執行。

第二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貨幣資金是指公司所擁有的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公司各項資金開支實行;歸口分級管理;年初預算控制;財務過程監督;年底彙總評估。

第三條:範圍

此辦法只適用於祥發投資控股股份****。

第二章職責分工控制

第四條:決策機構職責

公司董事層是貨幣資金使用的決策機構,承擔集體決策責任。

第五條:領導職責

公司董事長對貨幣資金業務負領導責任,負責公司貨幣資金的管理、使用、監督,建立健全貨幣資金業務內部控制制度。

第六條:財務部職責

財務部是貨幣資金業務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編制貨幣資金預算、核算貨幣資金收支業務、監督貨幣資金使用,加強貨幣資金風險控制,為管理層和其他職能部門提供所需的貨幣資金相關資訊。

第七條:其他部門職責

其他部門按月編制貨幣資金使用計畫,合理使用貨幣資金,接受財務部對貨幣資金使用的監督。

第三章基本原則

第八條:收支兩條線原則

嚴格貫徹收支兩條線原則,收入必須上交公司財務,支出必須經過公司財務支出。

第九條:嚴格預算管理

對公司的資金**和資金使用採取預算管理的方式,公司的資金、貸款等業務均須納入預算範圍。

第四章現金報銷管理

第十條:現金的使用範圍

公司使用現金應符合國家《現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嚴格控制現金結算,超出結算起點的付款應通過銀行結算。公司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套取現金。

第十一條:庫存現金規定

公司核定庫存現金限額為五千元,凡超過該庫存現金限額的部分必須及時送存銀行。

第十二條:現金收入

公司收入的現金都應開具交款單,出納崗辦理收款手續後,應加蓋「現金收訖」章。並將收入的現金及時送存銀行,不得從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第13條:提取現金

從銀行提取現金,應當填寫《現金領用單》,並寫明用途和金額,由財務部部長批准後提取。

第14條:現金支出

公司現金支出要附原始憑證,由經辦人簽字、符合審批許可權的負責人員審核批准,並填製付款憑證後,出納崗才可付款並在付款憑證上加蓋「現金付訖」章後入賬。出納崗不得受理未按規定審批的付款業務,不得受理不完整、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否則由出納承擔全部經濟損失。

第15條:庫存現金管理

出納崗應當建立健全現金明細賬,逐筆記載現金收付,並結出庫存餘額,每日盤點庫存節餘現金,填製現金盤點表,由會計人員監盤,保證賬款相符,賬目日清日結。發現差錯應及時查明原因。不得用白條抵沖現金,不准因私借支現金,不准儲存賬外現金,不得**私存。

第16條:備用金借款

1、公司員工因業務需要經主管部門領導批准後,作為日常業務備用金。(備用金主要用於各業務部門經常性的、小金額的日常費用開支及其他零星開支)各業務經辦人發生業務後應及時持發票到財務部報銷結清借款。對於金額較大的費用支出要及時通知財務部,對於報銷不及時,導致備用金借款超限額者,公司財務管理部門將根據情況給予處罰。

備用金借款未還清者不允許再次發生借款。

2、備用金借款不得挪作他用,經辦人離職或調動時,必須做好交接手續。

3、各部門應於年底之前將備用金借款結清,足額收回。

4、員工出差及其他零星支出,可申請備用金借款。

第十七條:借款、借備用金申請程式

1經辦人填寫《資金支付請批單(領款/借款單)》,註明借款人、借款部門、借款用途、借款金額等;

2、《資金支付請批單(領款/借款單)》須經有審批權的領導審批後,交財務審核;

3、會計人員根據審批後的《資金支付請批單(領款/借款單)》進行賬務處理,經辦人持記賬憑證到出納崗辦理款項支取;

4、借支的款項應在業務完成後10個工作日內到財務部報賬,結清借款;

5、財務部對原借款未結清又重新借款,有權拒絕辦理付款手續。

第五章銀行存款管理

公司除了在規定的範圍內可直接使用現金進行結算的專案外,其它收付業務,都必須通過銀行辦理結算。

第十八條:銀行賬戶管理

1、銀行賬戶必須按照國家規定開立和使用。銀行賬戶是公司為辦理結算業務、資金信貸和現金收付而在金融機構開設的基本賬戶、一般結算賬戶和專用賬戶。

2、銀行賬戶的管理由公司董事層統一規劃、集中控制、分類管理。

3、結算單位的銀行賬戶僅供企業收支結算使用,不得出借銀行戶頭給外單位或個人使用,不得為外單位或個人代收代支、轉賬套現。

4、不得用個人名義開立單位銀行賬戶。

5、財務部每月向董事層報送一次賬戶餘額及使用情況表,一旦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6、公司財務部應定期對各開戶行的戶頭進行清理、核對,對不再使用的賬戶應及時辦理銷戶手續。

第十九條:銀行票據管理

1、出納崗專門負責銀行票據的管理,登記入冊,妥善保管,嚴防丟失、被盜。

2、建立健全支票使用登記制度。財務部必須設定支票使用登記簿,登記支票使用的日期、領用人、用途、金額、限額、批准人、簽發人等事項。

3、業務人員、財務人員應對收到的支票或銀行匯票等票據嚴格審查其合法性以及真實性,以免收進假票或無效票。

4、公司業務或日常費用付款,需預先領用支票或匯票時,申請人應填寫付款申請單,由相關領導審批後,交由出納崗辦理,申請單中至少要列明日期、用途、金額和收款單位,出納崗不得簽發不確定日期的支票,不得簽發任何種類的空白支票,銀行票據應分別加蓋財務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持票人領取票據後,須在票據存根上簽字確認。

5、空白支票由出納崗統一保管。因故作廢的支票,出納崗須加蓋「作廢」戳記後與存根一併歸檔管理,不得隨意處置或銷毀。

6、出納崗應逐日逐筆登記銀行日記賬,並每日結出現金餘額,將當日現金盤點表填寫完整。

第二十條:審核崗應每月根據銀行對賬單仔細核對和清理銀行日記賬,查明未達賬項及其原因,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及對賬單裝訂成冊。

第六章資金計畫管理

第二十一條:基本原則

1、公司所有資金收支必須納入計畫及預算管理。

2、堅持以收定支,量入為出,嚴格按照資金使用計畫進行。

3、資金計畫根據年度預算制定,並隨預算的調整而調整。計畫外資金需經董事長審批後方可執行。

第七章資金收入管理

第二十二條:資金收入的分類

資金收入分為以下幾類:

(一)經營活動資金收入:

1、銷售產品、提供勞務取得的收入;

2、收取的押金、租金;

3、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資金收入。

(二)投資活動資金收入:

1、收回投資資金;

2、分得的股利資金;

3、取得債券利息收入;

4、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收回的資金淨額;

5、收到與投資活動有關的其他資金。

(三)籌資活動資金收入:

1、吸收投資所收到的現金;

2、借(貸)款所收到的現金;

3、收到的其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現金。

第二十三條:經營活動的資金收入管理

公司在銀行開立結算賬戶,所有經營活動的資金收入都應足額存入銀行。

第二十四條:投資活動資金收入管理

1、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負責投資資金的**及取得的收益;對於投資失誤或資金無法收回的專案,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要承擔相關的責任。

2、公司應根據投資合同及年終決算情況,準確計算投資收益,督促投資收益按時收回。

3、公司**報廢的固定資產必須有裝置部門的報廢鑑定、公司主管領導簽署的報廢意見、完備的出庫手續、相關領導同意**的決定,收取的資金要即時入賬。

4、轉讓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應根據有效的合同按期收回資金。

5、公司領導層要合理安排、監督資金及時入賬,確保資金流動不影響公司正常經營。

第二十五條:籌資活動資金收入管理原則

1、合法性原則:資金籌集必須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接受國家的巨集觀調控;

2、適量原則:合理**資金需要量,防止盲目籌資;

3、時效性原則:安排好資金**時間,確保資金籌集與資金需求的協調一致;

4、最低資金成本原則:綜合分析各種籌資渠道,分析各種籌資成本,求得各種籌資方式最佳組合;

5、資金結構合理原則:使財務風險與獲利能力控制在最合理的水平。

第八章資金支出管理

第二十六條:資金支出審批的基本原則

1、事前審批與事後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公司所有的資金款項在支出之前必須有相關責任人審批。

對10萬元以下的資金支出,由公司總經理、財務總監進行審批,10萬元以上的支出必須有董事長簽字確認,由相關責任人對實際支付款項進行審核後,財務人員方可進行帳務處理,由出納員付款。

2、區別對待原則

對不同程度的事項採取不同的審批流程,區別對待。

第二十七條:其他特殊事項管理

對於月資金支出計畫外,年度資金預算內的資金支出,需填寫《計畫外資金支付審批單》由部門主管領導、主管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總經理等進行審批調整,10萬元以上的資金支出必須由董事會審批後方可執行。

第九章資金風險預警管理

第二十八條:為提高公司資金保障能力,切實防範經營風險,加大對資金使用管理和執行的監測,必須建立一套切實可行的資金風險預警系統,從而有效預防和控制公司資金風險。

資金風險預警程式:

1、設立公司資金風險預警管理崗

公司財務部設立資金風險預警管理崗位,以財務報表資料為依據,定期對各類資金風險預警指標進行測算,及時向公司領導匯報資金風險情況。

2、設定資金風險狀態及處置措施

企業資金風險狀況可分為無警狀態、輕警狀態、重警狀態三個層次。針對不同等級的資金風險情況採取相應的處置措施。

(1)無警狀態:指各項資金風險指標均處於預警指標範圍之內,資金處於安全運營狀態之下,此時應繼續按內部控制管理辦法保證資金穩健執行。

(2)輕警狀態:指資金風險指標達到預警指標但不超過預警指標的10%,此時資金風險預警管理崗應發出預警訊號,重點向業務部門負責人提出預警,警示風險後果,由部門負責人採取措施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

(3)重警狀態:指關鍵資金指標超過預警指標10%以上,資金狀態有惡化趨勢,此時資金風險預警管理崗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風險情況,提出後果及建議,公司將根據情況對部門負責人進行處罰,並採取強有力的措施扭轉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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