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資金管理辦法

2023-02-10 08:03:03 字數 4544 閱讀 6821

***市能源投資集團

第一條目的

為提高***市能源投資集團****(以下簡稱「能投集團」)整體資金使用效益,規避資金違規使用風險,搭建資金管理平台,更好地為能投集團和各下屬公司提供高效、集約、便捷的資金服務職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釋義

本制度所稱資金是指公司所擁有的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

第三條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能投集團總部以及所有全資、控股、有實質性控制力的參股二級成員企業、**企業(以下簡稱「各結算單位」)。

第四條基本原則

(一) 嚴格賬戶管理

堅決清理多餘賬戶,各結算單位只能在選定的結算銀行開立收入賬戶和支出賬戶,並在資金結算中心開立結算戶,不能開立其它賬戶。

(二) 收支兩條線

各結算單位的收入必須全部通過本單位在資金結算中心的收入賬戶進入資金結算中心的結算賬戶,不得直接進入支出賬戶或其他賬戶;資金支出必須全部由資金結算中心按預算撥付到本單位在資金結算中心的支出賬戶後進行開支。

(三) 資金高度集中

各結算單位除可在支出戶保留少量日常周轉資金外,其餘資金必須全部集中到資金結算中心的賬戶中。

(四) 嚴格預算管理

對結算單位的資金**和資金使用採取預算管理的方式,結算單位的資金、貸款、擔保等業務均須納入預算範圍,由能投集團進行集中審批和監控。

第五條各結算單位現金的使用範圍應符合國家《現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嚴格控制現金結算,超出結算起點的付款應通過銀行結算。各結算單位、部門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套取現金。

第六條各結算單位應核定庫存現金限額,庫存現金限額根據各單位3-5天的日常用量(或銀行核定的庫存現金限額)為準,凡超過庫存現金限額的部分必須及時送存銀行。企業現金的存入及取出應切實做好安全保衛措施。

第七條除零星現金收入可以補充庫存外,收入的現金應及時送存銀行,不得從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第八條各結算單位應當建立貨幣資金業務的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許可權,確保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 出納人員不得兼任審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各結算單位不得由一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全過程。

第九條現金收入都應開具收款收據;出納人員辦理收款手續後,應加蓋「現金收訖」章。

第一十條從銀行提取現金,應當填寫《現金領用單》,並寫明用途和金額,由財務負責人批准後提取。

第一十一條現金支出都要有原始憑證,由經辦人簽字和符合審批許可權的負責人員審核批准,並填製付款憑證後,出納才能付款並在付款憑證上加蓋「現金付訖」章**賬。出納人員不得受理未按規定審批的付款業務,不得受理不完整、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否則由出納人員承擔全部經濟損失。

第一十二條各結算單位出納人員應當建立健全現金明細賬,逐筆記載現金收付,並結出庫存餘額。賬目應當日結日清。

第一十三條各結算單位出納人員應該每日盤點庫存節餘現金,填製現金盤點表,由會計人員監盤,保證賬款相符,發現差錯應及時查明原因,並報告財務負責人。

第一十四條各結算單位財務負責人應定期、不定期對出納庫存現金抽查核對,驗證賬實是否相符。原則上長款歸公,短款查明原因,追究責任人,並由責任人負責賠償。

第一十五條各結算單位不得用白條抵沖現金,不准因私借支現金,不准儲存賬外現金,不得**私存。

第一十六條備用金管理

(一) 各結算單位員工因業務需要經單位財務負責人審核、領導批准後,可以從財務管理部門領取部分款項,作為日常業務備用金。備用金主要用於各業務部門經常性的、小金額的日常費用開支及其他零星開支;

(二) 備用金數額確定後,經辦部門和經辦人員應嚴格執行;

(三) 各個業務經辦人員應及時報銷,原則上每月報銷一次,對於金額較大的費用支出要及時通知財務管理部門,對於報銷不及時,導致備用金超限額者,單位財務管理部門將根據情況給予處罰;

(四) 備用金不得挪作他用,經辦人員離職或調動時,必須做好交接手續;

(五) 各部門應於年底之前將備用金足額交回財務管理部門,次年由財務管理部門重新核定備用金限額並按照上述程式辦理領用手續。

第一十七條現金借款管理

(一) 員工出差及其他零星支出,可申請現金借款。

(二) 借款申請的程式為:

1、 經辦人填寫《借款申請單》,註明借款人、借款部門、借款用途、借款金額、預計還款日期;

2、 《借款申請單》須經有審批權的領導審批後,交財務管理部門負責人審核;

3、 出納根據審批後的《借款申請單》進行付款。

(三) 借支的款項應在業務完成後10個工作日內到財務管理部門報賬,結清借款;超過時間未報賬的或報賬後未結清借款的餘額按每日3‰計收資金占用費。

(四) 財務管理部門對原借款未結清又重新借款,有權拒絕辦理付款手續。

第一十八條各結算單位除了在有關規定的範圍內可直接使用現金進行結算的專案外,其它收付業務,都必須通過銀行辦理結算。

第一十九條銀行賬戶管理

(一) 銀行賬戶必須按照國家規定開立和使用。銀行賬戶是公司為辦理結算業務、資金信貸和現金收付而在相應金融機構開設的基本賬戶、一般結算賬戶和專用賬戶;

(二) 銀行賬戶的管理由能投集團資金結算中心統一規劃、集中控制、分類管理;

(三) 能投集團和各分子公司銀行賬戶開立、撤銷由集團主管財務領導負責審批;

(四) 各分子公司實行收支兩條線,其收入均應通過收入專戶劃入資金結算中心賬戶,支出由資金結算中心統一撥付;

(五) 結算單位的銀行賬戶僅供企業收支結算使用,不得出借銀行戶頭給外單位或個人使用,不得為外單位或個人代收代支、轉賬套現;

(六) 不得用個人名義開立單位銀行賬戶;

(七) 各單位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必須加強對銀行賬戶的管理,定期檢查銀行賬戶的使用情況,每週向集團資金結算中心報送一次賬戶餘額及使用情況。一旦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

(八) 各單位財務管理部門應定期對各開戶行的戶頭進行清理、核對,對不再使用的賬戶應及時辦理銷戶手續。

第二十條銀行票據管理

(一) 出納員專門負責銀行票據的管理,妥善保管,嚴防丟失、被盜;

(二) 建立健全支票使用登記制度。各單位財務部門必須設定支票使用登記簿,登記支票使用的日期、領用人、用途、金額、限額、批准人、簽發人等事項;

(三) 業務人員、財務人員應對收到的支票或銀行匯票等票據嚴格審查其合法性,以免收進假票或無效票;

(四) 各單位、部門的業務或日常費用付款,需預先領用支票或匯票的,申請人應填寫付款申請單,由相關領導審批後,交由出納辦理,申請單中至少要列明日期、用途、金額和收款單位,出納人員不得簽發不確定日期的支票,不得簽發任何種類的空白支票,銀行票據應分別加蓋財務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持票人領取票據後,須在票據存根上簽字確認;

(五) 空白支票由出納統一保管。因故作廢的支票,出納須加蓋作廢印章,作廢的支票應作為憑證的附件貼上於憑證之後。

第二十一條出納員應逐日逐筆登記銀行日記賬,並每日結出餘額。出納應每月根據銀行對賬單仔細核對和清理銀行日記賬,查明未達賬項及其原因,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及對賬單應每月裝訂入冊。

第二十二條目的

為加強能投集團和各子公司的資金管理與核算,充分發揮公司資金的整體協調效應,降低公司總體財務費用,並加強對公司資金的監督管理,特設立資金結算中心,對資金實行集中控制。

第二十三條資金結算中心的職能

(一) 集中所屬公司的資金(現金、銀行存款等)統一運作,減少資金占用和資金成本,發揮資金的最大效益;

(二) 核定所屬子公司日常留用的現金餘額;

(三) 辦理所屬子公司之間的往來結算,計算所屬子公司在資金結算中心的現金流入淨額和相關的利息成本或利息收入;

(四) 根據公司的有關規定對所屬子公司辦理借款、經費劃撥,調控和監督所屬子公司資金的執行;

(五) 利用公司的規模優勢,統一進行對外籌資;

(六) 向所屬子公司提供資金資訊,監督所屬公司資金的使用。

第二十四條資金結算中心資金管理方式

(一) 實行收支兩條線的資金管理辦法

1、 收支兩條線指由資金結算中心為所屬子公司分別開立收入專戶和支出專戶,各子公司所有收入均納入收入專戶核算,所有支出均通過支出專戶劃轉;

2、 各子公司在銀行開立收入專戶,一切收入均應通過其收入專戶及時劃入資金結算中心在銀行開立的賬戶。各子公司的收入專戶資金除向資金結算中心劃轉外,不得支取、挪用;

3、 各子公司正常業務需要資金時,由資金結算中心向子公司基本賬戶劃轉;

4、 資金結算中心核定各子公司的日常零星支出,確定最高現金庫存限額(數額待定),各子公司應將每日超限額部分的現金收入及時繳入其收入專戶,並及時劃轉到資金結算中心賬戶。當各子公司因業務需要超過核定限額的現金時,必須事先向資金結算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經公司領導批准後方可留用。

(二) 建立資金使用內部審核制度

1、 各子公司應嚴格按批准的用途使用資金,不得虛列或轉移資金用途;

2、 資金結算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對各子公司的資金使用進行審核,發現挪用、不按規定用途使用或虛報資金使用計畫、套取公司資金的,除追究直接當事人和主管經理的責任外,按違規資金額的x%扣罰子公司負責人工資;

3、 各子公司應積極配合審核人員的日常審核工作,不得隱瞞、無理拒絕或妨礙審核工作;

4、 審核人員執行審核任務時,應堅持原則,實事求是,大公無私,依法依規履行審核職責,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隱瞞或虛報情況。

(三) 建立資金結算中心與子公司定期核對往來賬項制度

1、 各子公司的收入轉入公司指定的收入賬戶,其資金仍歸各子公司所有,公司集中所有資金統一運作、合理調配使用,發揮資金的最大效益。資金結算中心負責記錄每項收入的往來賬項;

企業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適應現代化 集團化發展的需要,建立健全以現金流量控制為重點的集團內資金統一調控管理體系,提高資金利用效率,控制財務風險,實現集團內資金管理的高度統一,制訂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 水泥股份 以下簡稱 公司 及下屬各分公司 子公司 以下簡稱 各公司 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能 第三條...

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集團公司對下屬控股公司的監督管理,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健全資金管理制度,發揮集團協同作用和規模效應,籌集公司投資和發展所需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控制財務風險,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釋義 本辦法所指資金範疇包括庫存現金 銀行存款及其他貨幣資金。第三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從集團公...

資金管理辦法

一 目的 為強化對公司資金使用的監督和管理,加速資金周轉,提高資金利潤率,保障資金安全,特制定本辦法。二 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所涉及到的資金的籌集 使用 投資等各個環節 三 內容 1 籌資 1.1 資金的籌集包括向金融機構貸款 法人單位拆借 向職工集資 吸收外部法人或自然人入股 利用應付賬款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