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管理辦法

2022-02-10 16:39:48 字數 2933 閱讀 2210

武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持公司良好的經營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證經營工作的順利進行,嚴肅勞動紀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管理辦法適用於公司全體在公司本部工作的員工。

第二章考勤規定

第三條考勤統計、考勤管理、出勤稽查、違規處罰等由綜合辦公室負責。

第四條當月月底,綜合辦公室統計員工考勤,根據考勤記錄彙總員工遲到、早退、曠工、請假和出差記錄及做出處罰,並編制《月度考勤彙總表》,以備計算工資。

第五條公司員工每月工作時間為單休(週日休息)、雙休(周

六、週日休息)輪換制,法定節假日除外。每日工作時間為上午8時30分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因季節變化或其他原因需調整工作時間時由綜合辦公室另行通知。

第六條公司實行考勤登記制度,所有員工每日分別在規定時間,到前台考勤機處打卡四次(打卡時間分別為:早上上班、中午下班、下午上班、下午下班)進行考勤登記。

第三章遲到、早退與曠工

第七條上班時間開始後10分鐘到班者為遲到,遲到超過10分鐘以上1小時以內者,按曠工半日(扣發半日工資)論處;遲到超過1小時以上者,按曠工1日(扣發全日工資)論處。

第八條未到下班時間而提前10分鐘下班者為早退,早退超過30分鐘者,按曠工半日(扣發半日工資)論處;早退超過1小時以上者,按曠工1日(扣發全日工資)論處。

第九條乙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三次以內(不含三次)者,每次罰款10元;乙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三到五次(不含五次)者,每次罰款20元並給予一次警告處分;乙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達五次或以上者,每次罰款50元並給予一次記過處分。

第一十條員工未辦理請假手續而不來上班者,視為曠工。

第一十一條員工曠工,扣發曠工時間工資(曠工不足4小時者按半天論處,滿4小時以上者按一天論處);乙個月內累計三天曠工者,扣發當月績效工資,給予除名處理。

第四章出差與加班

第一十二條員工外出辦理業務前須填寫《出差申請單》向本部門負責人(或其授權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公司時間,否則按外出辦私事論處。

第一十三條上班時間外出辦私事者,一經發現,給予警告一次的處分。

第一十四條出差申請表,部門經理級(不含)以下人員由部門經理審核,分管領導批准;各部門經理出差由主管領導審核,總經理批准;公司領導(副總、總工)出差須報經總經理批准,工作緊急無法向總經理請準時,到達出差地後應及時與總經理取得聯絡。

第一十五條出差人員應於出差前先辦理出差申請手續並交至綜合辦公室備案。凡未辦或未經領導批准者,所發生費用自理,特殊原因須說明情況並經總經理審批同意後酌情處理。

第一十六條公司原則上不提倡加班,因工作需要在正常上班時間之外需要加班的,需填寫《加班申請表》,向本部門負責人(或其授權人)申明加班原因和加班時間,否則不算加班。

第一十七條加班申請表,部門經理級(不含)以下人員由部門經理批准;各部門經理(含主任、副總監等)加班由主管領導批准,工作緊急無法向直接上級申請,可加班次日補辦加班申請手續。

第一十八條員工加班,可依據加班時間安排調休,一般不計加班工資。因工作原因,對不能安排調休者按國家規定發放加班工資。

第五章請假與休假

第一十九條國家法定節假日,員工享受國家法定節假日的有關待遇。

第二十條員工因故不能上班,需要填寫《請假單》,向本部門負責人(或其授權人)申明請假原因及請假時間,否則按曠工論處。

第二十一條請假許可權。在不影響公司正常運作、無重大工作任務的前提下,部門經理級(不含)以下人員請假1天由部門經理核准;3天以上辦理相關手續,部門經理審核,部門分管領導批准。各部門經理(含主任、副總監等)請假3天以內由分管領導批准;3天以上須部門分管領導審核,總經理批准。

公司領導請假直接由總經理批准,情況特殊**報告總經理。

第二十二條請假單審批通過後,在休假前交綜合辦公室儲存備查。

第二十三條事假:

1、 員工因故必須親自處理,應在前一日下午5時前申請,經上級領導查實認可,並核准後,方為有效,一次不得超過3天。

2、 全年累計事假不得超過14天。

3、 事後申請視為曠工,但遇偶發事故,應於次日內出具證明,提出申請經上級領導查明屬實後准予補假。

4、 凡請事假當月累計3.5小時以內,計扣半天工資,超過3.5小時至7小時以內按一天計扣。

第二十四條病假:

1、 因病請假一天者,最遲應於請假的翌日提出申請,經上級領導簽核後將請假單送交總裁辦備案。

2、 請病假一天以內者免附醫師證明,但當月連續請病假一天以上或累計逾一天者必須出具當日就醫的勞保或公立醫院證明(私人醫院無效)。

3、 全年病假累計不得超過30天,屆滿時因病情嚴重經公立或勞保醫院醫師診斷必須繼續療養者,可酌給特別病假,但以3個月為限。現住院者,以一年為限。

4、 員工病假期間,按崗位基本工資的60%計發病假工資。

5、 因公受傷,經區級人民醫院或醫療機構證明休病假的,假期內享受正常上班待遇。

第二十五條婚喪假,員工結婚或直系親屬死亡可享受3天婚喪假(不含往返時間),假期內發放基本工資。男25周歲、女23周歲以上初婚為晚婚;實行晚婚的員工,增加婚假10日。

第二十六條產假,女員工生產可享受產假90天,假期內發放基本工資;已婚婦女24周歲以上生育第1個子女為晚育,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15日;難產的增加產假30天。

第二十七條看護假,男性員工,配偶在生育期間,辦理《獨生子女證》的可享受5天看護假,假期內發放基本工資。

第二十八條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二十九條如休假中因事需要延假,請提前**辦理延假手續(核准許可權同第二十五條),並**告知綜合辦公室,並在假期結束後返回公司上班當日補辦請假手續,如未按規定辦理,延期返回公司上班,延期時間按照曠工論處。

第三十條假期結束,與返回公司上班的第一天辦理,到綜合辦辦理銷假手續,過期按照曠工論處。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管理辦法未盡事宜,按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本管理辦法由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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