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管理辦法

2021-10-01 07:32:56 字數 3960 閱讀 9531

為規範集團各公司的考勤及加班管理,保證各崗位工作之延續性,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 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集團各公司所有員工。

二、 考勤工作職責

2.1 考勤記錄

日常考勤工作由各公司人事課具體負責。考勤人員應按時整理考勤資料,出現考勤異常且未辦理相關手續者,及違反刷卡規定等情事者,應即依核決許可權核辦。

2.2 考勤督導

各級主管對於所屬人員之考勤,應督導嚴格執行,若有未依規定手續按時辦理或其他隱瞞蒙混情事,一經查明,應受連帶處分。

三、 考勤具體規定

3.1 出勤:

3.1.1 作息安排

主任(含)以上人員實行工作責任制,專員(含)以下人員依公司生產運營的實際情況選擇標準工時制或綜合工時制或不定時工時制。

3.1.1.1 行政辦公時間:每週一至周五08:30-17:30.

休息時間:每週一至周五午間12:30-13:30,周

六、週日及法定節假日。

3.1.1.2 非行政辦公人員作息安排及調班方式:各公司依本公司實際情況另行具體規定。

3.2 員工上下班實行刷卡或簽到(退)制度

3.2.1 經理職級(含)以上人員依規定時間進行上、下班簽到(退),高專職級(含)以下人員上、下班一律刷卡。

3.2.2 加班人員:如延長性加班,加班後刷下班卡。如非延長性加班,上、下班均應刷卡。加班未刷卡且未填因公或忘刷卡單者,加班不予承認。

3.2.3 值班人員

3.2.3.1 值日:同正常工作日刷上、下班卡。

3.2.3.2 值夜:

a、正常工作日之值夜17:30下班後刷下班卡,翌日8:30上班前刷上班卡。

b、節假日值夜者,上、下班均應刷卡。17:30前刷上班卡,翌日08:30後刷下班卡,若翌日上班,則08:30前刷上班卡即可。

3.2.3.3 值班未按規定時間刷卡且未填報因公或忘刷卡單者,值班不予承認。

3.2.4 排(輪)班人員

3.2.4.1 工作時間:早班08:30-16:30(1),中班16:30-00:30 (2),夜班 00:30-08:30(3)

3.2.4.2 運轉方式及休息時間:各公司依生產運營實際情況另行具體制定。

3.2.5 忘記刷卡或簽到(退)之處理

從業人員確依規定時間上班、下班而忘記刷卡或簽到(退),最遲應於翌日前於考勤系統中填具忘刷卡申請,依核決許可權審批。忘記刷卡月累計每達三次以事假半日論,但因公未刷卡經主管核准者不計。簽證有不實情事,經查明者,一律以曠工論。

簽證主管知情而作不實之簽證者,依獎懲條例處分。

3.2.6 嚴禁代打(籤)卡,一經發現,雙方當事人每次均記大過一次。

3.3 遲到與早退:

3.3.1 從業人員均須依規定時間上班、下班。

上班時間開始後十五分鐘(含)以內上班者為遲到;工作時間終了前十五分鐘(含)下班者為早退,但因公務經主管或因特殊事故具有證明並辦理相關手續得免計遲到、早退。

3.3.2 未因公務經主管或因特殊事故具有證明並辦理相關手續的,遲到、早退超過十五分鐘以上,以曠工論;未超過半小時,計曠工半小時;超過半小時,計曠工一小時。

3.4 從業人員擅離職守

從業人員於上班簽到或刷卡後因故暫時離開崗位,應向主管報告。若未依規定報告、擅離職守作曠工論。

四、 考勤與薪資

4.1 遲到或早退每次減發一小時之全薪。員工遲到、早退每月累計三次(含)按半天事假扣薪,每月累計超過三次以上按曠工半天扣薪。但因公遲到或早退經主管簽證者不計。

4.2 曠工每小時減發二小時之全薪, 連續曠工三日或月累計曠工六日以上按曠工扣薪並解除勞動關係論。

4.3 曠工包含但不限於以下情況:

4.3.1 遲到或早退超過十五分鐘(不含)的, 且事後無請假核准的;

4.3.2 無故未請假、未到崗工作的;

4.3.3 請假未獲批准仍擅自休假的;

4.3.4 請假期滿後,逾期未歸且未續假的;

4.3.5 上班簽到或刷卡後未按規定報告、擅離職守的;

4.3.6 未依規定(試用期提前3日,正式員工提前30日)提出辭職申請者,各單位得要求其服務至批准離職日為止,否則,未屆期限前未上班之日數以曠工論。

五、 請假依《請假規定》執行。

六、 公司員工應及時了解個人考勤系統的異常狀況,如有疑義,應於當月末前三

日(如遇節假日須提前)填具申請經部門主管核准後報至人事課查詢,由人事課協調處理。

七、 加班

7.1 加班指派

因工作需要加班時,員工應確實執行,如無正當理由不得推諉。各級主管應合理安排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從嚴控制並減少異常加班。

7.2 加班界定與申請手續

7.2.1 專員(含)以下人員因工作需要並經部門主管核准加班,且加班滿一小時(含)

以上,方可以加班論,並以半小時為計算單位。

7.2.2 員工需要加班時,於事前在考勤系統中填具《加班申請單》,依核決許可權核准。但臨時加班未及時辦理加班手續者,應於翌日補辦,逾期不計。

7.3 加班種類

7.3.1 從業人員因工作繁忙在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為加班,加班分下列三種:

7.3.1.1 平日加班:因工作需要在非節假日的正常工作時間之外工作的。

7.3.1.2 假日加班:因工作需要在假日工作的。

7.3.1.3 節日加班:因工作需要在節日工作的。

7.3.2 因排(輪)班而產生的假日上班,不屬於加班;因排(輪)班而產生的節日上班,屬於節日加班,若節日排休,則視為假日加班。

7.3.3 本條第一項所定義之節日須是國家所承認的法定節日,當假日與節日相重疊時,以節日加班計。

7.4 加班之薪資(每小時)

員工因工作確須加班時,公司以小時為計算單位核算加班費,具體計算方式如下:

平日加班之薪資=本薪÷20.9天÷8×150%

假日加班之薪資=本薪÷20.9天÷8×200%

節日加班之薪資=本薪÷20.9天÷8×300%

7.5 加班時數之計算

7.5.1 加班時數取加班實際刷卡時間與加班單時數之比較數的相等或最小數。實際加班時數如有出入須及時申報,並應於當天(最遲翌日上午)報送人事,否則無效。

7.5.2 排(輪)班人員,因排輪班產生的固定加班費無須填加班申請單,直接於當月薪資中結算。

7.5.3 排(輪)班人員的當日延時性加班視為平日加班。

7.5.4 總值班(日、夜)計值班8h,如有脫崗、虛報等不實情者,依人事規章處理; 部門值班比照加班方式計時,8h以內以實際時數計,超8h以上者均以8h計。

7.5.5加班如有不實者,加班視為無效。

八、 加班補休

8.1 專員(含)以下人員的加班補休

8.1.1專員(含)以下人員因工作所產生的加班(每月產生的固定加班除外)優先選擇補休,因公無法安排補休可結算加班費,未補休及未結算的加班時數可累計至會計年度的年底,年累計結存的加班時數須在次年春節所在月月底前補休完畢,年度結存未補休的部分一律在春節所在月的次月結算加班費,艾博特公司除外。

8.1.2 排(輪)班人員休班時因工作需要加班而產生的加班時數以補休、調休的方式安排,若部門確實無法安排補休、調休,則視為加班結算。

8.1.3 排(輪)班人員的每月固定加班時數計算,月中起止的排(輪)班按比例方式計算即:

(排(輪)班日數/當月自然日數)*月固定加班時數。排(輪)班人員不遵循正常班節日之工作日調整。

8.2 專員(含)以下人員的補休申請需由各部(課)主管依據該部門工作開展情況核定是否准假及補休的具體時數。

8.3 補休應填具《請假單》並依核決許可權審批,經簽准後於當日(最遲翌日上午)報送人事(節假日順延),申請的補休時數超過實際可補休部分或可抵補休的加班時數不足時以事假論。

8.4 申請的補休時數以工作日計算,補休最小單位為一小時。

8.5 離職前尚餘補休不可抵出勤,全部以加班費方式結算。

九、 排(輪)班次數規定:

9.1 排(輪)班人員和替班人員之中、夜班次數,依排(輪)班表及實際上班情況而統計。

9.2 排(輪)班人員和直接生產人員若遇中、夜班加班且滿8h者,按所上班次計排(輪)班費,補休則減排(輪)班費。

本辦法經董事會核准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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