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教育督導與教育評價的關係

2022-02-02 23:02:09 字數 3368 閱讀 9272

白雲小學於朝陽

近幾年來,隨著教育的改革與發展,作為現代教育科學管理的有效手段教育督導和教育

之誠評價,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關注和重視,並被廣泛地運用於教育管理實踐。然而在此「熱」

,乙個值得注意的問題是:有些人把教育督導與教育評價等同起來,混為一談相互代替。督導與評價有著許多密切的內在聯絡,但從嚴格意義上講,兩者是有明顯區別的,它們是教育管理體系中兩個涵義不同的概念,不能互相等同與替代。

本文大膽的就教育督導與教育

評價的概念、聯絡與區別幾方面來論述兩者的關係。

(一)要弄清楚教育督導與教育評價兩者之間關係,首先必須明確什麼是教育督導,什麼是教育評價。

何謂教育督導?教育督導是督導機構和督導人員在同級或上級人民**及其教育行政部門的授權下,依據國家有關的教育方針、政策、法規和教育目標,按照一定的原則、程式和方法,對下級人民**的教育工作、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評估、指導,並向同級或上級人民**反饋資訊,提供教育決策依據的活動。

何為教育評價?教育評價是依據一定社會的教育性質、教育方針和政策所確定的教育目標和標準,運用一切科學可行的方法和手段,對所實施的各種教育活動效果、教育任務完成情況、教育目標實現程度,以及學生的質量和發展水平進行價值判斷的活動過程。從教育督導與教育評價的表述來看,兩者既有內在聯絡,又有明顯區別。

(二)首先,兩者都屬教育管理範疇,都是主體作用於客體的管理活動。

教育督導是現代教育管理體系中乙個相對獨立完整的系統,而教育評價則是其中的重要

組成部分,它既是教育督導的任務之一,又是教育督導的重要手段。實施教育督導活動的過

程本身也就包含了評估的因素,要增強教育督導的科學性和權威性,提高其信度和效度,必

須進行評價。從這個意義上講,評價是督導的手段,督導以評價為依據,兩者作用的物件一

致,都是主體作用於客體的行為體現。

其次,兩者實施的基本依據相同,價值取向一致。

同任何一種教育管理活動一樣,教育督導與教育評價均需要有明確的實施依據,都需要

有正確的價值觀作指導。一方面,兩者實施的基本依據都是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與法規,它們的最終目的是一致的,均在於「保證國家教育方針、政策、法規的貫徹執行和教育目標的實現。」另一方面.

兩者一致的價值取向體現為以共同的依據所確定的督導或評價的具體標準。也就是說,要將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和法規以及確定的教育目標具體化,變為相應的、穩定的參照系,作為督導或評價的具體標準。因此.

兩者的價值取向也是一致的。

再次,兩者實施的基本原則和要求是一致的。

一方面,督導要完成「導」的任務,評價要完成「評」的任務,「導」和「評」都必須有充分、可靠的依據。在收集資訊資料的範圍、物件、途徑、手段等方面,兩者的基本原則是相同的。另一方面,督導要通過「督」來充分發揮「導」的監控性職能作用,評價要通過

「評」來充分發揮鑑定性的職能作用,「導」與「評」都必須具有較高的信度和效度要求,必須遵循客觀性,準確性等基本原則,公正客觀、實事求是地反映情況,並提出真知灼見,可供諮詢的巨集觀決策與調控的依據。

(三)教育督導與教育評價的明顯區別主要體現在下列幾個方面:

首先,兩者的性質有所不同。

教育督導具有監控性,其本質在於監督執法;而教育評價具有鑑定性,其本質在於價值

判斷。督導的主體與客體之間具有上下級的行政節制關係,督導的過程也就是監督執法的過

程。而除教育督導評價之外的有些教育評價,評價主體與客體之間沒有上下級關係,也就不具有行政監控的特性。

其次,兩者實施的主體有所不同。

教育督導強調客觀性與權威性,其實施的主體必然是,也只能是教育督導機構與督導人

員。而教育評價更具有針對性與相關性,其實施的主體則具有不確定性,往往是非督導機構

與非督導人員,要廣泛得多。

再次,兩者實施的手段有所不同。

教育督導實施的手段主要是比較、分析,是將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法規和教育目標

與督導客體工作的歷史、現狀進行比較、分析,對其執行教育方針的過程、實施教育目標的

程度作出判斷認可。而教育評價實施的手段則主要是測評、估價,是依據以國家教育方針,政策、法規和教育目標所確定的評價指標和等級標準為量標或質標,對評價客體工作的過程和結果從數量上和性質上進行測評、估價,對其辦學水平和教育效果作出價值鑑定。兩相比較,教育督導往往側重於定性分析,權威性和監控性較強,效度較高;而教育評價則往往側重於定量分析,技術性和科學性較強,信度較高。

另外,兩者的功能作用有所不同。

教育評價的功能主要有測評、估價、鑑定、導向、激勵、改進等方面.其中測評、估價、

鑑定為顯性功能,其餘為隱性功能。這些評價功能的效用須評價客體對評價結論認同或接受

後才能體現出來。而教育督導的功能除具有教育評價上述那些功能外,還有監督、調節、諮

詢、幫助、指導等多方面效能.這些督導功能均為顯性功能,其效用在督導過程中可以直接

體現出來。

(四) 隨著教育督導機構的不斷完善和督政、督學工作的開展,大大加速了教育督導和教育評價的程序.教育工作者和教育行政部門在工作實踐中越來越認識到教育督導與教育評價的作用,往往把二者結合起來,使二者融匯貫通,相互依存、相互促進。工作實踐告訴我們:

教育評價是教育督導工作的有力手段。

我們知道,教育督導是強化教育執法監督,加強**對教育巨集觀管理,實現教育管理科

學化的重要手段,其任務是保證國家教育方針、教育目標的實現.而教育評價是達到這一目

標的有效措施。教育督導要運用教育評價的思想,借助教育評價的技術和方法,圍繞教育評

價標準.在收集彙總和處理資訊的基礎上進行檢查指導,又經過教育評價使檢查與指導不斷

深入,使教育督導工作有條不紊地進行。在教育督導過程中,教育評價是不可缺少的環節,是教育督導工作的核心,只有憑藉和運用評價的支援和幫助,才能進一步增強督導工作的科學性與權威性。

教育督導也促進了教育評價工作的開展。

眾所周知,教育評價是現代教育管理的一種重要手段,廣泛地存在和應用於各種教育活

動之中.其實施主體亦不固定.適用於一切參與教育評價的人。而教育督導則由專門的督導

機構和督導人員實施,他們將督導情況及時向**有關部門和領導反饋,為領導部門了解教

育情況.評價教育和學校辦學水平、辦學效益提供了可靠依據,也為教育決策提供了可靠的

依據。同時在督導過程中,根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的工作實際,不斷調整原有的教育評價

標準、方法與程式,這祥就使教育評價立意更高,更為科學化、規範化,也更具有權威性,使之發揮更大的作用

所以,教育督導與教育評價雖同屬現代教育管理的範疇,但並非一回事情。我們全

面理解其含義,區分其異同,掌握其特點,有助於正確運用兩者的有效手段和科學方法,使

兩者的活動形式制度化與規範化。教育督導與教育評價的相互聯絡性和區別性亦表明,在工

作實踐中不可簡單地把兩者等同起來相互替代,而應恰當、有機地將兩者加以結合相互輔助、

相互補充.只有這樣,才能充分發揮教育督導和教育評價兩者的職能作用,提高其活動的信

度與效度,更加科學化,更具權威性,使教育管理工作躍上新的台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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