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管理制度及績效考核

2021-11-04 07:54:55 字數 5555 閱讀 3711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職業道德

第三章儀容儀表管理

第四章服裝物品管理

第五章專用車輛管理

第六章大賣場鎖門清場管理

第七章交**管理

第八章對講機使用管理

第九章培訓

第十章例會

第十一章手電筒使用管理

第十二章衛生管理

第十三章消監控室管理

第十四章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第十五章安全疏散設施管理

第十六章防火巡查、檢查

第十七章易燃易爆物品管理

第十八章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

第十九章用火用電安全管理

第二十章火災隱患整改

第二十一章日常考核標準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保衛處的日常管理,明確各崗位職責,落實責任,現根據保衛處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職業道德

第二條熱愛本職工作,忠於職守,以高度的敬業精神,滿腔熱忱地投入服務。認真履行職責,任勞任怨,出色地完成安全保衛任務。

第三條遵紀守法,勇於**,切實做到學法、守法、用法,以優質服務贏得社會的認可和集團公司的信任。

第四條不計較個人得失,樂於奉獻。保衛處人員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應將集團公司和經營戶的正當權益放在第一位,為了維護集團公司利益和經營戶財產安全,不惜犧牲一切。

第五條文明執勤,禮貌待人,注重形象。

第六條廉潔自律,不牟私利,堅持原則,照章辦事,不給違法違紀分子任何可乘之機。

第七條尊老愛幼,樂於助人,拾金不昧,學習雷鋒,樹立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新風尚。

第八條工作積極主動、堅持原則,大膽管理。

第九條遇人遇事,講究方法,冷靜處理,以理服人。

第三章儀容儀表管理

第十條精神振作,姿態良好,抬頭挺胸,嚴肅威武,經常注意檢查和保持儀表整潔。

第十一條不准留長髮、蓄鬍子、留長指甲。頭髮不得露於帽沿外,帽沿下發長不得超過1.5厘公尺,違者每次扣5分。

第十二條不准背手或將手插入口袋中,執勤中不准吸菸、吃零食、不勾肩搭背,無急事不准邊走邊打**,違者每次扣5分。

第十三條值班時不准吹口哨、聽收(錄)音機、看書報,違者每次扣10分。

第十四條不得隨地吐痰、亂丟雜物,違者每次扣5分。

第十五條嚴格遵守公司禮儀規範規定的文明禮貌用語。

第十六條按規定統一著制式服裝,配戴上崗證,服裝整齊、乾淨(凡配帶不齊者,不得上崗),穿襯衫須繫領帶,要求舉止文明、大方、得體,精神飽滿。 [ 第十七條不得戴飾物,口袋內不宜裝過多物品,違者每次扣5分。

第十八條禁止披衣、敞懷、挽袖、卷褲腿、戴歪帽、穿拖鞋或赤腳,違者每次扣5分。

第四章服裝物品管理

第十九條服裝物品包括:大沿帽、夏服、短袖襯衫、長袖襯衫、冬服、武裝帶、領帶、雨衣、棉大衣等。第二十條財務部收取保衛處員工服裝押金1000元,分五個月在領用人工資中扣除(每月200元)。

第二十一條服裝物品領用需辦理登記入帳手續,保衛處安排專人管理。

第二十二條員工上班期間必須按規定著裝,並保持警容嚴整。

第二十三條按季節著裝,並按規定佩帶帽徽、肩章、領花、領帶、武裝帶。

第二十四條扣好領扣、衣扣,不得披衣、敞懷、挽袖、卷褲腿,大沿帽不准歪戴。冬夏季服裝不得混穿。

第二十五條上班時間一律著制式警服,著長袖制式襯衫時,必須打領帶。

第二十六條員工乘公共車輛或騎自行車上下班往返途中不准著**。上班時間非因公外出以及下班時間一律不准著**。

第二十七條在穿著使用期間,員工要注意服裝物品的清洗、保管,防止破損,保持其完好、整潔。

第二十八條員工在執行突擊性特殊任務和參加搶險救災中損壞或丟失的服裝物品,由本人在兩天內以書面形式報告情況,中隊長核實證明後,報處長審核後,經總經理審批可予以補發,逾期不辦無效。

第二十九條保衛處服裝不准轉借給非保衛處人員。保衛處人員離職後,服裝一律清洗乾淨後全部上交,否則按5%扣除清洗費用,若有破損,按損壞程度相應扣除折舊費,由保衛處處長提出處理意見,總經理審批後,由財務負責扣除。

第三十條服裝嚴重損壞或丟失的,按原價賠償。

第三十一條如有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每次處以罰款10-50分。

第五章專用車輛管理

第三十二條適用範圍:保衛處專用汽車(含消防車、灑水車、皮卡車等)及專用電單車。

第三十三條車輛使用範圍:

一、部門負責人查崗;

二、安全檢查;

三、處理市場內糾紛、**、交通事故等突發事件和消防滅火工作;

四、維護公司利益,執行強制措施;

五、公司因公需要,到職能部門辦理公務等,如:

1、到公安局、消防機構等單位辦事。

2、公安、消防機關因執行公務請求支援。

第三十四條消防車只限於消防滅火,灑水車除執行消防滅火任務外,可執行總經理安排的其他工作,如綠化用水等。

第三十五條使用程式:用車人必須填寫用車記錄(含出車事由、送達地點、用車人、用車時間),經部門負責人簽字後,駕駛員方可出車。部門負責人不在時,**請示,由部門負責人直接通知值班室或駕駛員,用車後必須及時將手續補齊,否則按公車私用處理。

第三十六條發生緊急情況(如治安或消防事故),當班中隊長有權命令駕駛員出車,但事後必須補辦手續。

第三十七條消防車和灑水車在每班次均分別指定專人駕駛,始終保持車輛的準運用狀態。

第三十八條駕駛員每次出車後,應如實詳細地在出車記錄上填寫此次用車公里數、車輛完好情況。

第三十九條駕電單車人員必須持有駕駛證。

第四十條所有車輛不得開出大市場,因工作需要到職能部門辦理公務的,需報保衛處處長批准。由處長通知駕駛員,方可出車。

第四十一條電單車日常保養原則上:

一、二輪電單車:每行駛5000公里、更換輪胎;8000公里給予整車維修一次;每行駛1000公里,換發動機機油。

二、三輪電單車:每行駛3000公里,更換輪胎;4000公里給予整車維修一次;每行駛500公里加發動機機油;每行駛1000公里換發動機機油。

第四十二條駕駛員基本素質:

一、必須持有相應的車輛駕駛證。

二、職業道德良好,誠實穩重,愛護車輛。

三、駕駛技術熟練,經公司考核後方可上崗。

第四十三條駕駛員職責:

一、車輛必須定點停放,確保車輛時刻處於待發狀態。

二、執行任務不得無故拖延時間,確保工作需要及時出車。

三、經常檢查車輛,妥善保管隨車配備工具,發現故障及時請示處長方可維修,不准帶「病」出車。

四、駕駛人員必須自覺遵守交通法規、條例。時刻注意安全,嚴禁酒後開車和開飛車(市場內不得超過二十碼),更不得無照駕駛。

五、駕駛員負責及時清洗車輛,保持車輛清潔,每次下雨後必須清洗,做到車子表面無灰塵、積水。

六、駕駛員負責車輛的日常保養、加油,做好車輛維修、保養及加油情況記錄。

第四十四條車輛排程:保衛處處長統一調配管理,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出車,不合理用車一律拒絕。

第四十五條保衛處安排專人(機動中隊長)負責檢查核實汽車出車記錄,統計車輛執行里程,核定加油量,並負責檢查督促駕駛員對車輛進行維護保養工作。

第四十六條保衛處安排專人(機動中隊長)負責妥善保管車輛證件,檢查證件的有效期,如丟失、過期造成的一切費用由當事人承付。

第四十七條保衛處安排專人經常檢查車輛的完好情況,部門負責人核實非人為損壞的車輛維修,做好車輛的維修申報工作,保證車輛安全執行和始終處於執行狀態。

第四十八條所有車輛責任到人,未經同意不得擅自轉借給其他人使用,車輛鑰匙由值班室保管。

第四十九條車輛不在規定地點停車,每次罰款2分,無故不出車者,每次罰款20分。

第五十條車輛不及時清洗,每次罰款5分,不及時填寫用車記錄,每次罰款5分。

第五十一條不檢查車輛,帶故障出車每次罰款20分。

第五十二條治安員無照駕駛立即開除,負責人罰款200分,知情不報者罰款100分。造成後果的,由當事人賠償一切經濟損失和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未經同意,私自駕駛者,每次罰款100分,並支付消耗汽油費,如造成後果的責任自負。

第五十四條違反交通管理條例,開快車、飛車及超載等造成安全事故的,取消駕車資格,加罰200分。後果嚴重的,予以除名,並賠償一切經濟損失和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章大賣場鎖門清場管理

第五十五條按季節變化及時公示大賣場鎖門時間,鎖門時間與公司下班時間同步,要求客戶自行做好檢查、清場、離場工作。

第五十六條關門前十分鐘,當班中隊長召集當班員工在指定地點(消控室門前)列隊集合。

第五十七條由當班中隊長負責分配,實行定人定崗、包片包乾,責任落實到人,將鑰匙發放到各人。

第五十八條鎖門之前各片人員必須對三樓、二樓、一樓各區域角落檢查、敦促到位,不留死角和安全隱患,並大聲詢問各樓層是否有人,在確保無人的情況下方可鎖門。

第五十九條鎖好門後,各片負責人必須再次進行清場檢查,以防出現客戶或經營戶被鎖現象,確認無安全隱患。

第六十條整個鎖門程式結束後,各片負責人到指定地點(消控室門前)統一站隊,將鑰匙交還中隊長,中隊長做好檢查、督促工作,並以列隊的形式到辦公室。

第六十一條若因清場不力,未及時發現安全隱患或出現有經營戶或客戶被鎖現象,該片負責人員扣15分,中隊長負連帶責任。

第六十二條因中隊長安排不力,所導致後果由中隊長承擔,並扣20分。

第六十三條未按本程式執行者每次扣10分;若該片發生人被鎖現象或其他安全隱患,另扣50分。

第七章交**管理

第六十四條上下班人員均實行列隊管理,按時交接。

第六十五條**人必須在15分鐘內到達規定交接地點,未準時在規定地點進行交接者每次扣5分。

第六十六條**值班長在站隊時,要向各保安員講明交接注意事項,並做好檢查督促工作。

第六十七條**人員到工作崗位進行交接,**人必須向**人詳細講明待辦及注意事項。

第六十八條交接的對講機及其他器材必須當面檢查清楚,發現問題及時反饋值班室,值班人員做好記錄,並追究當事人責任。

第六十九條**值班長在站隊時,必須了解治安員交接情況,對交接過程**現的問題應及時予以解決並向處長匯報,違者每次扣15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50分罰款或開除處分。

第七十條中隊長之間必須相互協調做好交接工作,並做好交接記錄,無交接記錄或交接不清的每次扣10分。

第七十一條**人在交接後立即檢查區域內的公共設施及注意事項,**後超過區域正常巡邏時間後15分鐘內所發生問題由上一班人員負責,之後由**人負責,發生問題及時向值班室匯報,並按日常考核標準進行處分。

第七十二條當班人員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不能移交給下班的事情要繼續在崗處理完,**人協助完成(如車輛亂停亂放)。

第八章對講機使用管理

第七十三條使用規定

一、遵守「誰使用,誰保管;誰損壞,誰負責」的原則,每個崗位配發對講機一部。責任到人,損壞者按價賠償。

二、認真做好對講機的交**工作,以防出現問題時互相推卸責任,交接時,接機人當場查清,發現損壞或通訊失靈,立即報中隊長和指揮中心,指揮中心值班人員做好記錄。

三、嚴格按規定頻率使用,嚴禁亂按或亂調其他頻率,保持正常接收工作狀態,違者每次扣5分。

四、指揮中心用對講機呼叫對方,對方三次無應答者扣10分。

五、對講機必須始終保持開機狀態,違者每次扣50分。

六、指揮中心值班人員負責充電池的充電工作,按工作時間8小時更換充電池一次,保證中隊人員對講機正常輪換使用。

七、對講機在更換充電池時必須先關掉對講機電源開關(由指揮中心值班人員更換),保護和延長對講機使用壽命。

第七十四條對話要求

一、呼叫方先報自己區域,並講「收到請回話」。

二、接收方回答「收到」,呼叫方簡明扼要地表述呼叫內容,接收方收到情況或訊號後,應回答「清楚」或「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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