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效考核管理制度

2021-05-23 00:54:20 字數 2898 閱讀 2425

bfjt-jygl-c-001-2011

1 總則

1.1 目的

為統一、規範寧夏寶豐能源集團****(以下簡稱集團公司)績效考評和管理工作,公正、客觀評價集團公司各單位及班子成員、集團公司分管領導,充分調動各單位及班子成員、集團分管領導的積極性,保障集團公司戰略目標和經營計畫的順利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1.2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公司各單位及班子成員、集團分管領導的績效考核管理。

1.3 定義

1.3.1 生產單位指馬蓮台煤礦、洗煤廠、焦化廠、東毅公司。

1.3.2 輔助單位指動力公司、供銷公司、採購中心、**公司、物業公司。

1.3.3 建設單位指四股泉煤礦、紅四煤礦、丁家梁煤礦、空分專案部、焦化專案部、苯加氫及焦油加工專案部、動力專案部、聚烯烴專案部、烯烴分離及mto等專案部、房地產等。

1.3.4 集團公司職能部門、滙豐祥(運營)分管領導、房地產(銷售、招商)分管領導。

1.4 職責

1.4.1 財務部

1.4.1.1 負責產量指標的考核。

1.4.1.2 負責成本/費用指標的考核。

1.4.1.3 負責銷量、貨款**率指標的考核。

1.4.1.4 負責庫存資金占用指標的考核。

1.4.2 生產技術部

負責**率、原料煤到貨率指標的考核以及生產穩定執行考核。

1.4.3 質量環保部

負責質量指標的考核。

1.4.4 經營管理部

1.4.4.1 負責組織相關單位對工程形象進度、工程質量指標的考核。

1.4.4.2 負責審核、彙總、計算各單位考核得分。

1.4.5 基建實業部負責所分管專案部工程質量、文明施工指標的考核。

1.4.6 監察部負責物業公司各項指標的考核。

1.4.7 排程中心負責對「水、電、汽**質量」指標的考核。

1.4.8 總工辦負責礦建單位工程進度、質量、文明生產指標的考核。

1.4.9 經營管理部負責考核經分管領導批准後房地產、滙豐祥(運營)、房地產(銷售、招商)每月計畫完成情況。

1.4.10 **公司負責各單位材料計畫及庫存指標考核。

2 管理內容

2.1 各單位考核指標及權重

表2-1馬蓮台煤礦考核指標及權重

表2-2洗煤廠考核指標及權重

表2-3焦化廠考核指標及權重

表2-4東毅公司考核指標及權重

表2-5動力公司考核指標及權重

表2-6建設單位考核指標及權重

表2-7供銷公司考核指標及權重(一)

表2-7供銷公司考核指標及權重(二)

注:供銷公司績效考核得分以表2-7的平均成績為準。

表2-8**公司考核指標及權重

表2-9採購中心考核指標及權重

表2-10物業公司考核權重及指標

表2-11職能部門考核指標及權重(除質量環保部、計量部、造價中心)

表2-12質量環保部、計量部、造價中心考核指標及權重

表2-13滙豐祥(經營模組)分管領導考核指標及權重(1月-6月)

表2-14房地產(建設部分)分管領導考核指標及權重

注:房地產建設部分分管領導績效考核得分以表2-13中專案的平均成績為準。

表2-15房地產(銷售招商模組)分管領導考核指標及權重

2.2 績效兌現

2.2.1 馬蓮台煤礦、洗煤廠、焦化廠、東毅公司實行全額計件工資。兌現工資總額=(實際考核產量×標準噸位工資×績效考核成績÷100)-其他考核扣款。

2.2.2 建設單位績效考核基準分為95分,績效考核成績為95分,兌現工資總額的100%,每增加1分獎勵工資總額的2%,每低1分扣工資總額的2%,月度考核月度兌現。

建設單位因季節性停工,不獎不罰,全額兌現工資。

2.2.3 基建實業部考核成績為基建實業部管理的各專案部考核平均成績。

2.2.4 集團分管領導績效考核成績以所分管單位的考核平均成績為準。

2.2.5 集團公司職能部門(含基建實業部)、輔助單位績效考核基準分為90分,績效考核成績為90分,兌現工資總額的100%;每增加1分,獎勵工資總額的2%;每低1分扣工資總額的2%,當月考核當月兌現。

2.2.6 集團公司分管領導、各單位班子成員(生產單位、輔助單位、職能部門、建設單位、基建實業部)正職每月計提工資總額的50%作為績效工資,班子成員(除正職)每月計提工資總額的30%作為績效工資。

2.2.6.

1 集團公司分管領導、各單位班子成員(生產單位、輔助單位、職能部門、建設單位、基建實業部)績效考核基準分95分。考核成績低於95分,按實際考核成績兌現績效工資;考核成績為95分,兌現績效工資的100%,每增加1分,獎勵績效工資總額的30%;績效成績為98分,獎勵績效工資總額的1倍,在98分的基礎上每增加1分,在獎勵的基礎上再追加獎勵5%,計提績效工資的50%當月考核當月兌,其餘50%年底考核兌現。

2.2.6.

2 年度考核成績基準為95分,考核人員年度平均績效成績低於95分,按實際考核成績兌現預留績效工資,每增加1分,獎勵預留績效工資總額的30%,績效成績為98分,獎勵預留績效工資總額的1倍,在98分的基礎上每增加1分,在獎勵的基礎上再追加獎勵5%(年底不在冊人員不兌現)

2.2.7 若某生產單位當月考核產量低於月度計畫的60%,需該單位書面承諾將未完成部分合理分解至其他月份完成,經集團分管領導審核確認,報總裁批准後,集團公司給該單位預借當月工資的80%,預借工資將從以後月份扣回。

2.2.8 各單位質量獎、超產獎在分配時,單位班子成員分配總額不得超過獎勵總額的20%。

2.3 要求

2.3.1 各單位將月末考核結果經分管領導審核簽字後,於每月4日中午12:00前提交經營管理部。遲交一次或出現一次錯誤罰款100元。

2.3.2 經營管理部於每月8日前將各單位考核得分及扣款明細提交人力資源部、財務部。遲交一次或出現一次錯誤罰款100元。

3 附則

3.1 本制度由經營管理部負責解釋。

3.2 本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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