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管理制度

2021-10-02 04:06:53 字數 1436 閱讀 6485

第十一章考勤管理制度

一、公司員工必須自覺遵守勞動紀律,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工作時間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外出辦理業務前,須經本部門負責人同意;部門經理及以上人員外出時,需向行政辦公室說明去向,特殊情況經總經理同意。

二、作息時間:每月全勤為28天

上午:7:30~11:30 下午:2:00~6:00

如有調整,以新公布的工作時間為準,下屬各部門工作時間自行安排,報公司分管領導批准後執行。

三、考勤

1、公司員工上、下班(30分鐘以內為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則視為曠工)遲到、早退一次,罰款50元,二次,罰款200元,月累計三次及以上情節嚴重者,降職使用或按自動離職處理。

2、無故不辦理請假手續,而擅自不上班,按曠工處理。

四、事假

公司員工因事需請假,須持書面請假報告,經部門經理簽字同意報行政管理部。

五、病假

公司員工因病**或休息,須持鄉鎮級以上醫院醫療機構休息證明,經批准後方可休病假。

六、婚假

公司員工結婚可憑書面報告請婚假三天,其配偶在外地居住者另加往返路程假,符合晚婚年齡的初婚者增加婚假二十天。

七、工傷假

1、公司員工在生產工作中因工負傷,在取得規定的因工證明材料後,憑醫院的醫療休息證明方可批准休假。

2、員工因工致殘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必須長期休息者,由相關勞動保障部門和醫療鑑定部門根據《勞保條例》研究處理。

八、喪假

1、員工配偶、直系親屬及岳父母、公婆死亡可請假三天,其死者在外地可另加往返路程假。

2、員工書面報告(或**告知部門負責人),由部門經理、分管領導簽字後,經行政辦公室報總經理批示。

九、事假、病假、婚假、工傷假等批准許可權:員工請假部門負責人有三天之內審批權、三天以上由行政辦公室分管領導簽字後,報總經理批示。部門副經理及以上人員請假或調休等,必須提前到行政辦公室請假並辦理手續,一天以內由行政辦公室部批准,一天以上報總經理批示。

否則,按曠工處罰。

十、曠工

1、員工曠工一次,時間不超過半天,罰款100元,一天,罰款200元,以此類推

2、累計曠工兩天以上,降職使用或勸按自動離職處理。

第十一條、員工上班時間禁止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如:電腦上網打牌、下棋、查閱無關資料等。

發現員工一次罰款20元、部門負責人罰款50元,發現員工二次罰款200元、部門負責人罰款500元,二次以上按自動離職處理。部門負責人違反一次罰款1000元、,二次扣年終獎10%或降職使用,情節嚴重者加重處罰。

十二、參加公司組織的會議、培訓、學習、或其他活動,如有事需請假的,必須提前向組織或帶隊人員請假。在規定時間內遲到、早退、不參加的,按照本制度第三條規定處理。

十三、日常考勤工作由行政管理部負責。員工遲到、早退而部門負責人弄虛作假、包庇袒護,一經查實,將給予部門負責人每次5%的年終獎處罰、兩次以上者累計一併扣除或加重處罰。

十五、凡受本制度處罰的員工,扣發其該年度一定數額的年終獎。

考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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