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管理制度

2021-03-04 09:43:55 字數 3515 閱讀 1998

第1章目的

為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強化全體職工的紀律觀念,提高勞動生產效率。全體員工要提高認識,自覺地、認真地執行考勤制度。結合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2章適用範圍

適用本單位所有在崗職工。

第3章上班時間規定

1.正常上班時間為周一至周五,上班時間為:上午8:

000-12:00;下午14:30-17:

30;中午12:00-14:30為用餐、休息時間。

若遇工作需要以完成工作為前提,員工須配合單位的調派。

2.週六、週日、為休假日。如遇國家法定節假日則按國家相關規定休假。

3.以上上班如有時間調整,詳見單位通知。

第四章遲到、早退

1.上班時間已到而未到者,即為遲到,未到下班時間而提前離崗者,即為早退,遲到、早退在30分鐘以內的,每次罰款30元,擅離職守超過60分鐘者視為曠工。

2.遲到早退情節嚴重屢教不改者,將給予通報批評、扣除績效工資、直至解除勞動合同處理。

第五章曠工

1.員工未請假、請假未經分管領導核准主要領導批准或雖經請假而假滿不上班擅自缺勤者,視為曠工。

2.職工私自外出,不在自已的工作崗位上,經查證屬實未按規範申請,將記曠工一天。

3.曠工一天倒扣三天工資,並記警告一次。連續曠工三天以上(含三天),或當月累計曠工五天以上(含五天)者或一年累計曠工十日以上者,視為自動離職,予以除名,本單位不作經濟補償。

4.考勤記錄作為年度個人工作考評的參考依據。

第六章加班

1.未經審批核准之加班行為,屬自願加班,不予計算加班費。

2.加班時間應以《加班申請單》內的核准加班時數為加班費計算基準。

3.如因工作需要加班工作,員工應提前向分管領導申請,並於加班後填寫《加班申請單》,填寫時應註明加班時間、地點、事由等。由分管領導批准後交至相關人事負責人。

4.經核准安排加班之員工,如無正當理由不得藉故推委拖延,確有正當理由不能加班者,必須事先告知分管領導,經批准後,由單位做出相應的安排。

5.加班不得虛報,如經查獲有虛報加班者,當次加班費不予計算,並記警告一次。

第七條請銷假

1.員工在正常出勤日或在正常工作時間內因公、因私、因事、因病等情況下,確實不能出勤或必須離開工作場所,應按本規定請假。

(一)請假手續:

1.員工請假,應先到人事負責人處領取《請假單》。

2.請假人在《請假單》,填妥請假日期、假別、請假事由及職務**人(須為本公司人員)等項後,呈請主管核准。

4.假期結束,次日憑相關證明檔案至負責人事處部銷假。

(二)准假許可權:

1.3天以下假期,各部門主管可視情況批核。

2.3天(含)以上假期,呈請總經理批准。

1、分管領導以下人員(含分管領導)請假2天以內的由各股室負責人批准,三天以上的由局長批准。所有請假人員都將請假條簽核好後送至辦公室存檔。

第八條病假

1、員工本人確實因病,不能正常上班者,須經各股室負責人批准,月累計超過兩個工作日者,必須取得區級以上醫院開據的休假證明。

2、患病員工請假須由本人或由直系親屬於當日九點前向所在部門領導或公司主管領導請假,經批准後方可休假。

3、患病員工如有縣級以上醫院開據病假條的,當月病假累計三日(含三日)以上者,

5、員工必須在病癒上班兩日內將病假條主動交給人力資源部核查存檔。

4、事假

4.1公司鼓勵所有人員當月請事假的,優先使用週六日加班的調休、補休假期。

4.2請假未經核准或假滿後未經批准延期擅自離職者一律按曠工處理。

4.3員工請事假一次不得超過7天(含星期六及星期天),如有超出部分,企業有權根據經營進度及運營狀況不予批准。

5、病假

5.1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公司將根據鎮級以上公立或醫療保險指定的醫院證明、員工參加工作的年限以及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給予醫療期。在國家規定的該醫療期內,按國家規定支付醫療期工資;

5.2憑公司所在地鎮級以上公立或醫療保險定點醫院證明、病假建議單、醫院病歷等材料,員工遞交書面申請,經公司審核後員工方可離廠休息;事出突然無法親自來公司請假者,必須於就診同時通過**通知上司或委託他人代為請假,就診後三天內補交書面申請(重症無法書寫者可由其直系親屬**)、醫院病歷、病假建議單、急症**單等材料,否則按曠工處理;

5.3員工於公司註冊地外突發急病,必須於就診同時通過**通知上司,員工病癒後返回公司三天內應向人事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單和當地縣級以上公立醫院的醫院證明、病假建議單、醫院病歷、急症**單等材料,對於請假三天以上的(含三天),需提供公司所在地醫療保險定點醫院複查證明,否則以事假處理。

6、工傷假

6.1員工因工負傷的,公司根據工傷報告、醫療機構的診斷書以及該員工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等因素,給與其醫療期;

6.2在工傷醫療期內的工資和醫療待遇按照《深圳經濟特區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執行。

7、法定節假日及公司統一休息日以外的休假,均應至少提前填寫《請假單》提出申請,經相應審批程式獲得批准後,方可安排休假。

8、公司員工請假、出差皆須填寫《人員放行條》或《請假放行條》,依規定核准後交保安人員放行。

9、出差

9.1員工出差前需填寫《出差申請單》,經有關部門核准出差期限。

9.2出差人員憑有效《出差申請單》,可向財務部借支相應數額的差旅費。出差返回後2個工作日內,出差人員應填寫《費用報銷單》與財務部進行差旅費核銷,並將出差報告報公司行政部備案。

9.3員工因公出差每人每天發放出差補助50元人民幣。(此標準含餐費及加班費)

9.4員工出差報銷應提供正規的發票,具體辦法參照《出差管理規範》執行。

2、請事假的員工必須提前一天書面申請(如遇不可**的緊急情況,必須由本人在早晨九點以前請示公司領導),如實說明原因,經部門領導報經公司領導同意後,方可休假,否則按曠工處理。

3、事假按照日工資標準扣除。

4、事假可以用加班加點時間調休,但必須經過公司領導的批准,經批准的調休事假可不扣發。

5、員工在工作時間遇有緊急情況需要本人離開崗位處理的,也按上述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婚假

1、員工請婚假時,必須本人持法定的結婚證填寫婚假申請單,經部門經理批准,交人力資源部審核。

2、婚假假期為三天,男方25周歲、女方23周歲為晚婚,晚婚假期共計10天。

第十四條產假

1、女員工正常生育時,給予90天(包括產前15天)產假,難產可增加15天。多胞胎多生乙個嬰兒增加15天,符合晚育年齡的增加30天產假。

2、女員工懷孕三個月以內流產的給予20-30天妊娠假,懷孕三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的給予42天妊娠假,懷孕七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90天產假。

3、女員工休假前需要有醫院證明,經所在部門經理同意後,報人力資源部批准,方可休假。

4、男員工產假的護理假為15天。

第十五條喪假

員工供養的直系親屬(祖父母、父母、公婆、岳父母、夫妻及滿周歲的子女)死亡,可辦理喪假,員工的父母或配偶去世,可休假5天;員工的子女以及在一起居住的祖父母、岳父母、公婆去世可休假2天。在外地的父母、配偶或子女去世,需員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另給路程假。員工辦理喪假需在假前寫出申請,部門經理簽字後,經人力資源部批准後,交考勤員考勤。

第三章附則

本制度解釋權歸本單位所有。如有修訂再另行通知。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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