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管理辦法

2021-10-01 13:31:00 字數 4246 閱讀 4232

大唐雲電計〔20 〕 號

關於印發《中國大唐集團公司雲南分公司

合同變更管理辦法(修正案)》的通知

公司各部及所屬單位:

為了更好地處理合同變更事宜,維護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真正做好質量、進度、投資的有效控制,以確保各專案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並結合有關管理規定,特制定《中國大唐集團公司雲南分公司合同變更管理辦法(修正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二○○七年九月十二日印發的《中國大唐集團公司雲南分公司合同變更管理辦法(試行)》(大唐雲電計〔2007〕144號)停止執行。

附件:中國大唐集團公司雲南分公司合同變更管理辦法(試行)

二○ 年月日

主題詞:合同變更管理辦法通知

大唐雲南分公司總經理工作部   20 年月日印發

附件:中國大唐集團公司雲南分公司

合同變更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各專案合同變更管理,維護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確保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並結合中國大唐集團公司有關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合同的變更批准,按分級分類管理模式處理,嚴格在各級的審批許可權範圍內進行。

第二章變更的定義和分類

第三條變更的定義和分類

(一)變更的原因概述

1. 合同履行的邊界條件發生改變;

2.經業主批准的設計變更引起的工程、裝置數量、費用或進度計畫變化;

3.經業主批准的實際使用器材的規格、型號、材質標準引發的變更;

(二)變更的定義

指合同執行過程中相對於合同簽訂時的合同條件發生變化,並因前(一)款變更的原因概述所述原因引起的包括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約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改變,含由設計單位對原設計提出修改的設計變更和由業主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除錯單位等提出的對原設計修改的變更設計。以下簡稱為變更。

(三)變更的分類

變更共分為重大變更和一般變更兩類。各類定義如下:

重大設計變更是指涉及到工程的質量、安全、環保和公眾利益等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變化,設計範圍和標準突破設計審查確定的原則,大幅度增加工程投資等設計變更或變更設計。其中包括:

——水電工程的建設規模、洪水標準、樞紐總體布置、主要建築物型式、施工期度汛標準及其他涉——及工程安全、質量、標準和方案等重大設計原則的變化;

——火電工程的建設規模、外部條件、總平面布置、主要地基處理方案、主要工藝系統、非生產性設施突破標準及其他重大設計原則的變化;

——直接發生的費用較大,按照集團公司造價管理規定,須報集團批准的。

一般設計變更是指除重大設計變更以外的設計變更和變更設計。

一般變更分為ⅰ類變更和ⅱ類變更:

ⅰ類變更:

指單項變更所增加的費用超過合同分組工程量清單**的3%的變更

ⅱ類變更:

指除ⅰ類變更以外的變更。

第三章變更的提出

第四條在專案工程建設中,為合同實施目的,參與實施本合同工程的有關各方(包括專案公司專案公司、設計人、監理人和承包人等)都可以根據工程實際進展情況,提出有利於工程的實施、或有利於提前實現合同目的(竣工投產和發揮效益)、或有利於增強工程功能等,而對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的結構形式、質量標準和工程量等施工合同中有關變更範圍和內容條款規定的各種型別的變更。

第五條提出變更時,應同時提交乙份詳細的變更申請報告(承包人提出的變更申請格式詳見附件一《合同變更申請報告單》),其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一)變更的原因和依據;

(二)變更的範圍及內容;

(三)技術方案、圖紙等相關資料;

(四)變更估算工程量清單,以及變更引起工程施工合同**的增減估算額。並附工程量計算書;

(五)對工程進度和總工期影響情況,必要時應提供施工方案、措施;

(六)可能引起的索賠情況。

第六條設計人在工程施工圖設計時,應盡可能避免重大設計變更。工程的重大設計變更由設計人提出技術方案、圖紙和預算。

第七條設計人必須對涉及永久工程結構的變更予以確認並發出修改通知;且每半年提供兩份招標工程量與施工圖設計工程量、設計修改工程量的對比分析表。

第八條在出現危及生命或工程安全等緊急事態時,變更可不受程式與時間的限制,由業主或監理人直接下達指示,但事後監理人應督促相關單位盡快補辦有關書面手續。

第四章變更方案的評審

第九條變更方案評審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一)變更後只能增加而不能降低工程的功能,不能對今後工程的執行與管理造成不良影響。

(二)變更後不能降低工程的設計標準(因設計修改而降低標準除外),不能減少工程的使用壽命。

(三)變更必須是在技術上可行、方案合理、措施可靠、變更後的施工工藝不應過於複雜。

(四)變更的費用是經濟合理的,不能引起合同價的大幅度增加。

第十條承包人提出的變更(包括存在變更費用的施工方案和措施等),由監理人在授權範圍內評審。若變更的處理超出專案公司的授權範圍,則監理人應將變更的評審意見報送專案公司專案執行部門;專案執行部門根據本辦法第十章之規定審批後,對監理人的意見回函。

第十一條設計人(包括因專案公司、承包人要求)提出的涉及到變更的設計檔案(包括設計技術要求、設計修改通知等),經專案公司根據本辦法第十章之規定審批後發放。

第十二條專案和各類變更由專案公司(或委託原設計評審單位)組織進行技術經濟評審和論證後,按規定進行申報批准後執行。

第十三條變更方案評審時,應對變更申請報告的內容進行分析研究,確定變更實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同時應對變更對工程的總體進度、工程造價等方面的影響作出評價。

第十四條專案公司在變更評審過程中,必要時可邀請設計人、監理人、承包人參加,或要求補充提供必需的資料。必要時應組織專家諮詢。

第十五條變更方案的評審程式詳見詳見附件

一、二《合同變更申請表》和《合同變更方案審批表》。

第五章變更的指示

第十六條經專案公司審批後發放的設計檔案(包括設計技術要求、設計修改通知、設計施工圖紙等),監理人應檢查其是否符合批准的設計任務書和原審批意見,是否符合勘測設計合同規定,是否存在合同規定的變更,並最終確認後發放至承包人。

第十七條監理人收到專案公司批准的由承包人提出的變更回函後,向承包人發出變更指示。承包人應忠實地執行。

第十八條監理人發出的變更指示,採用附件三《工程變更通知單》的格式。其內容包括變更專案原因、變更的內容、變更的施工技術要求、有關圖紙和資料、變更工程量或估算費用以及變更處理原則等。

第六章變更的處理

第十九條變更處理原則:

(一)承包人違約引起的變更,其增加的費用和工期的延誤均由承包人承擔。

(二)變更專案未引起工程施工組織和進度計畫發生實質性變動和不影響其原定**時,不予調整該項目的工期和單價。

(三)變更需要延長工期時,應按合同有關條款規定進行處理;若變更使合同工作量減少,監理人認為應予提前變更專案的工期時,由監理人和承包人協商確定。

(四)變更需要調集成同**時,按以下原則確定其單價或合價:

1)合同《工程量清單》中有適用於變更工作的專案時,採用該項目的單價或合價。

2)合同《工程量清單》中無適用於變更工作的專案,則可在合理的範圍內參考類似專案的單價或合價作為變更估價的基礎,由監理人組織專案公司和承包人協商確定變更後的單價或合價。

3)合同《工程量清單》中無類似專案的單價或合價可供參考時,則根據承包人投標書的單價編制中採用的定額、取定的基礎**、取費標準和工、料、機的單位消耗指標計算,然後按照承包人的投標降價比例下調計算出的單價或合價,從而確定最終的變更單價或合價。

(五)承包人要求的變更屬合理化建議性質時,按合同有關規定及專案公司的有關管理辦法辦理。

第二十條申報和審查變更工程量的原則:

(一)對已實施完成的變更專案,以設計工程量為基礎,按經監理人審批的實際完成工程量確定。

(二)對未實施(或未完成)而又明確設計(或方案)工程量的變更專案,按設計工程量確定。

(三)對未實施(或未完成)而又沒有明確設計(或方案)工程量的變更專案,可根據審批發布的變更指示進行估算,按估算工程量確定。

第二十一條承包人對監理人提出的變更處理原則持有異議時,可在收到變更指示後在合同規定的時限內通知監理人,監理人則應在合同規定的時限內答覆承包人。

第六章變更的處理程式

第二十二條承包人收到監理人發出的變更指示後,對照合同作出是否進行立項申請的決定。需要進行立項申請的,填寫《立項申請表》報監理人和專案公司批准。

第二十三條監理人和專案公司應在14天內完成立項審批。審批的主要工作為審查變更的原因、變更的責任歸屬、是否符合合同的規定等。

經過立項批准的變更,承包人應在合同規定的時限內向監理人提交變更**書,其內容應包括變更處理原則、**書編制說明、工程量清單、、經批准的變更依據、工程量計算資料及變更的其它有關資料等,如涉及單價調整,應提交變更單價編制說明、單價分析表(簡要說明工作內容)。必要時監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變更專案的施工措施和進度計畫、工期調整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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