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中的法院電子簽章技術要求

2021-09-18 01:49:52 字數 3727 閱讀 2195

2023年是我國依法治國年,**要求「建立逐條逐項落實依法治國的措施」。人民法院在辦公資訊化建設中,對司法文書電子簽章依法管理,應當是法院司法改革的法治措施之一。

依據我國《電子簽名法》第二條(見

四、《電子簽名法》相關條款)規定,電子簽章資訊系統中的計算機印章影象屬於資料電文。這個計算機印章影象是根據公安系統依法核准刻製的公章,把公章的法定印文數位化的電子印模。

依法對「電子簽章」定義:

電子簽章是使用法定印文電子印模,基於合法數字認證技術的資訊化用印的過程。由電子印模、數字證書、電子印文以及計算機數字簽名技術與影象處理技術構成,其技術實現為憑證文書提供電子印文與印刷印文的有效司法證據。

依據《電子簽名法》 第十四條規定,認定電子簽章的電子印文與印刷印文是憑證文書的生效標識,「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則必須符合《電子簽名法》 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三條規定,其電子印文與印刷印文應具備三個條件:

1、電子印文與印刷印文所載的電子簽名演算法是可靠的;

2、電子印文與印刷印文具有鑑別憑證文書內容完整性的可靠方法;

3、電子印文與印刷印文具有鑑別憑證文書印章簽發人的可靠方法。

依據我國《電子簽名法》第二條規定,電子簽章資訊系統提供的計算機個人簽名筆跡影象屬於資料電文。由於自然人在憑證文書上的簽名筆跡是憑證文書的法定生效標識,電子簽名筆跡的合法性與真偽鑑別應當與上述電子印文與印刷印文的鑑別方法一致,也應具備三個條件:

1、電子化的個人簽名筆跡所載的電子簽名演算法是可靠的;

2、電子化的個人簽名筆跡具有鑑別憑證文書內容完整性的可靠方法;

3、電子化的個人簽名筆跡具有鑑別憑證文書印章簽發人的可靠方法。

法人機構簽發的供對外交換利用的憑證文書,其自然人簽名與法人印章共存於憑證文書尾部的落款位置,可以共享「內容不可修改」與「簽署不可否認」兩組資料,對電子化自然人簽名進行真偽鑑別。

1、電子簽章的電子印文與印刷印文以及電子化的個人簽名筆跡,載有「內容不可修改」與「簽署不可否認」兩組資料,並可以可靠提取,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電子簽章的電子印文與印刷印文以及電子化的個人簽名筆跡沒有載有「內容不可修改」與「簽署不可否認」兩組資料,或者不能可靠提取,不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人民法院的憑證文書有可疑印章印文時,根據我國訴訟法規定,法院是當事人,不能認定可疑印章印文不是法院自己蓋的,以自己資訊系統的「有」或「無」,自證清白。例如,法院曾經出現「陰陽判決書」。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出現可疑印章印文的違法案件,法院也要接受司法鑑定機構的鑑定結論。如果司法鑑定機構通過「同一」方法比對印章印文,認定可疑印文與電子簽章所用印模一致,則法院就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而不能一推了之。

第二、我國正在貫徹執行的司法改革,確定了「主審法官責任制」。「主審法官責任制」在法院審判資訊管理系統中,必然要求在生效判決文書中有主審法官的個人簽名。

電子化的個人簽名筆跡沒有載有「內容不可修改」與「簽署不可否認」兩組資料,或者不能可靠提取,不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官本人擔心自己的簽名被拷貝、複製移動使用,拒絕使用「電子簽章資訊系統」進行電子化個人簽名,導致資訊流中斷。整個電子簽章資訊系統就要另行架構,其流程複雜化:

即:擬訂電子檔案-->列印紙質檔案-->個人簽名-->掃瞄紙質檔案-->匯入資訊系統-->送交電子簽章-->列印紙質檔案-->交換利用。

這個過程環節多、浪費精力與時間,勢必導致主審法官放棄使用已經花錢購買的「電子簽章資訊系統」,直接簡化為:

即:擬訂電子檔案-->列印紙質檔案-->個人簽名-->送交蓋章-->交換利用。

結果是,欲速不達,勞民傷財。

我公司提供的電子簽章系統,簽署產生的電子印文與印刷印文裡載有「內容不可修改」與「簽署不可否認」兩組資料,可以實現紙質文書電子簽章印文與責任人電子簽名筆跡的司法級認證,保證電子公文與紙質公文的簽字蓋章的真實性與唯一性,從而消除法治國家建設中人民法院印鑑管理隱患與用印風險。為司法改革主審法官負責制提供「簽名筆跡不可偽造」的資訊化技術支援,避免法院資訊系統出現「腸梗阻」,保證法院資訊化建設的可持續發展。

第一. 司法文書生效標識

各級人民法院的印章印文,是司法文書的法定生效標識。

我公司提供的印章印文防偽技術可以依據《電子簽名法》等文書生效標識的法律規定,進行排他性司法鑑定。電子簽署司法文書,符合國家檔案局《電子檔案歸檔國家技術標準gbt18894-2002》的技術要求。可以作為原件歸檔,具有歸檔文書保真的電子簽章防偽措施,打通公文全生命週期的「對外可信交換、歸檔保真利用」最後一公里落地環節。

技術實現相容各種品牌的彩色印表機。

技術特徵:

步驟一、印章印文的邊框攜帶文書內容不可修改的sha-1摘要資料。由於該摘要資料任何人均可以根據通用演算法得出,並製作在印章邊框上。因此,印章印文不可偽造依賴以下技術實現:

步驟二、依據電子簽名法,使用法人單位數字證書,對文書內容不可修改摘要資料進行數字簽名,生成不可否認資料。依據中國發明專利《信用標識隨機紋線生成方法》(zl 2007101218456),把不可否認的數字簽名資料,變形嵌入印章印文的單位名稱的文字內容上,使印章印文產生不可偽造的技術效果。

第二. 承擔責任的個人簽名

個人簽名是自然人責任歸屬的法定生效標識。

我公司提供的自然人電子簽名技術,支援國家司法改革,在實現主審法官負責制的法官簽名電子化同時,可以保證電子化簽名不可拷貝、複製,支援司法改革資訊化建設的可持續發展。

技術特徵:

簽名筆跡攜帶電子簽名法規定的不可否認的數字簽名資料,技術路線:

步驟一:獲得文書內容不可修改的sha-1摘要資料。由於該摘要資料任何人均可根據通用演算法得出,因此,不可偽造防偽效果依賴步驟二。

步驟二:使用個人數字證書運算文字內容摘要資料,依據中國發明專利《信用標識隨機紋線生成方法》(zl 2007101218456),把不可否認的數字簽名資料,變形嵌入個人簽名筆跡中,使個人簽名產生不可偽造的技術效果。

**-1 電子簽章印章印文防偽技術可靠性

**-2 電子簽章「簽字蓋章」司法鑑定的證據建立過程

**-3 電子簽章合法條件與資訊化用印的過程

**-4電子簽章「簽字蓋章」司法鑑定工作流程

● 第二條

本法所稱電子簽名,是指資料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於識別簽名人身份並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資料。

本法所稱資料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傳送、接收或者儲存的資訊。

● 第四條

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資料電文,視為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書面形式。

●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資料電文,視為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檔案儲存要求:

(一)能夠有效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供隨時調取查用;

(二)資料電文的格式與其生成、傳送或者接收時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夠準確表現原來生成、傳送或者接收的內容;

(三)能夠識別資料電文的發件人、收件人以及傳送、接收的時間。

● 第八條

審查資料電文作為證據的真實性,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一)生成、儲存或者傳遞資料電文方法的可靠性;

(二)保持內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三)用以鑑別發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 第十三條

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一)電子簽名製作資料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專有;

(二)簽署時電子簽名製作資料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三)簽署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四)簽署後對資料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

● 第十四條

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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