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關於司法技術工作管理制度的調研

2021-06-09 13:50:23 字數 2022 閱讀 6797

的調研報告

人民法院的審判、執行工作,經常因遇到複雜的專門性技術問題而涉及司法鑑定。工作實踐表明,司法鑑定已成為審判、執行工作中不可缺少的輔助手段。最高人民法院於2023年2月通過了《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鑑定管理規定》,為規範各級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鑑定工作提供了制度保證。

但自**年10月1日起司法鑑定制度改革後,法院對外委託司法鑑定工作尚未形成統一規範的運作機制,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司法技術工作的深入開展。

一、 ***法院對外委託司法鑑定工作的基本情況

自**年10月1日到**年2月底,我院共按照有關庭室的申請,對外委託評估**件、拍賣**件、法醫鑑定**件。在我院委託鑑定的案件中,鑑定質量合格率達到100%,鑑定結論採信率達到100%。

二、 司法鑑定制度改革後出現的具體問題及解決對策

一是鑑定機關的權威性難以確定。我院在對外委託鑑定時,往往由於一方當事人不服鑑定結論,要求重新鑑定。在過去實行基層法院、中級法院、高階法院**鑑定,級別明確,鑑定結論的效力很容易確定。

但由於目前開始由社會鑑定機構進行鑑定,沒有明確規定鑑定機構的級別,如果再次委託的鑑定單位與原鑑定單位分別鑑定,一旦出現不同的鑑定結論,審判人員很難確認鑑定結論的效力。因此,上級法院應當盡快確定鑑定機關的級別,明確規定如何採信社會鑑定機構的鑑定結論。

二是一些審判人員對社會上司法鑑定機構做出的結論不信任,不敢採用。有同志認為,以前這類鑑定均由法院的技術部門做,大家彼此熟悉,相互信任,審判人員對法院技術部門做出的鑑定有一種信任感和安全感。現在這類案件均要委託社會鑑定機構做,審判人員對鑑定人不了解,自己又不具有這方面的知識,不能對社會鑑定機構所做的鑑定結論進行科學判斷。

而且,一旦出現鑑定錯誤,應當如何承擔相應責任(技術事故、責任事故),目前還沒有相關規定。所以,上級有關部門應當盡快出台相關的規定,明確相應的責任。

三是當前社會鑑定機構鑑定能力良莠不齊,缺乏規範監督。有的鑑定機構沒有固定的專業技術人員,但業務範圍卻無所不包;有的鑑定機構鑑定方式和鑑定標準掌握隨意,鑑定報告書寫不規範,或產生歧異,或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利益;還有的鑑定機構連固定的辦公場所都沒有。因此,應當由有關部門對社會鑑定機構的鑑定行為進行規範和約束。

三、應當科學確定司法技術部門的司法輔助工作職能、機構建制和人員裝備配置

一是法院技術部門應當具有將社會司法鑑定機構納入法院鑑定專家機構名冊實施動態管理的職能,由技術部門將審判、執行部門需做檢驗、鑑定等工作的案件,交相應的社會中介機構完成,技術部門在審判、執行部門與社會中介機構之間起到橋梁和「防火牆」的作用。

二是基層法院應當統一設立司法技術部門,編制應在二名以上的專業技術人員,對外代表法院,負責全院所有的委託鑑定、評估、拍賣工作,並對有關的鑑定結論負責初步的技術審查。

三是法院技術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具有司法鑑定、檢驗等知識,熟悉司法技術操作程式,了解社會鑑定機構及鑑定人員的資質、業績、能力,能夠實施對外委託司法技術工作。

四、建立完善法醫類、物證類、聲像類司法鑑定的管理制度

法院司法技術部門應當建立社會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名冊,按照法醫類、物證類、聲像類司法鑑定對鑑定機構的不同要求,制訂相應的鑑定機構名冊,並對這些機構進行巨集觀上的監督管理。具體工作中,根據鑑定物件對專業技術的要求,由法院技術部門隨機選擇和委託鑑定機構進行司法鑑定。法官只行使啟動司法鑑定的決定權,鑑定人原則上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選定。

五、司法技術部門應當建立起維護司法公正的長效機制

一是為提高被委託機構的檢驗、鑑定工作質量和效率,法院的技術人員可以隨機檢查被委託機構檢驗、鑑定過程,並將檢查情況做出記錄。

二是被委託機構做出檢驗、鑑定結論後,法院的技術人員應對該結論做技術審核,然後寫出明確的分析意見並提出「未見不當處,可以採信」、「結論模糊僅供參考或結論實用性不強建議補充鑑定」、「結論不能成立,建議重新鑑定」的建議供審判人員參考。

六、輔助法官解決案件中的專門技術問題,充分發揮職能作用

司法鑑定管理改革後,法院技術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再從事自主鑑定工作。在對外委託司法技術工作中,技術人員的主要工作是協助案件當事人正確選擇所委託的技術鑑定機構,並對其做出的鑑定結論進行審查。技術人員還要為審判人員提供必要的技術諮詢和智力支援,甚至可以會同審判人員研討疑難案件。

以上是我院的基本調研情況,不當之處,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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