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給水工程專案建設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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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給水工程專案建設標準》修訂版

城市給水工程專案建設標準》修訂(徵求意見稿)2005-8-31

編制說明

城市給水工程專案建設標準(修訂)是根據國家建設部建標函[2004]43號《二〇〇三年工程專案建設標準、投資估算指標、建設專案評價方法與引數編制專案計畫》的要求,由建設部負責,具體由中國市政工程中南設計研究院修訂的。

在修訂過程中,編制組遵循國家的基本國策,注重推動技術進步和充分發揮投資效益,貫徹節約土地、節約能源、保護環境和國家有關城市給水工程行業的技術政策。修訂過程中在對收集的城市給水工程的建設經驗與統計資料進行分析整理的基礎上,按照平均先進,兼顧現實和可能性的要求,完成徵求意見稿階段的檔案編制。

本標準共分八章:總則、建設規模與專案構成、工藝與裝備、配套工程、建築與建設用地、環境保護與安全衛生、勞動組織與勞動定員、主要技術經濟指標。

第一章總則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發展的需要,加強固定資產投資與建設的巨集觀調控,提高城市給水工程專案決策和建設的科學管理水平,合理確定和正確掌握建設標準,有效利用和保護水資源,推進技術進步,充分發揮投資效益和社會效益,制定本建設標準。

本建設標準是為專案決策服務和控制建設水平的全國統一標準,是編制、評估、審批城市給水工程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重要依據;也是有關部門審查工程初步設計和監督、檢查整個建設過程建設標準的尺度。

本建設標準適用於城市新建給水工程專案。改建、擴建工程和工業給水工程專案可參照執行。

城市給水工程專案的建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經濟建設的法律、法規,執行國家有關節約用水、節約能源、節約用地、環境保護、勞動安全、消防等政策和供水行業的有關規定。

城市給水工程建設水平,必須以我國目前的經濟、技術水平為基礎,考慮城市經濟建設與科學技術發展,按不同建設規模和不同處理深度,合理確定,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保證供水水質與供水安全。

城市給水工程專案建設,應在城市總體規劃的指導下,近遠期結合,以近期為主,考慮遠期發展。對水資源要統一規劃、合理開發和利用。正確處理城市與工業、農業用水的關係。

工程建設和系統布局應與城市規劃相結合,新建專案應與老系統相結合。改、擴建工程應充分利用原有設施的能力。

城市給水工程專案建設,應在不斷總結生產實踐經驗和科學試驗的基礎上,積極採用行之有效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裝置。

引進國外的工藝技術裝置時,應根據我國國情和城市具體情況,在有利於提高城市給水工程技術和現代化生產管理水平的基礎上,按我國現行建設方針和經濟政策,經技術經濟比較確定。

城市給水工程專案建設,必須建立在水源可靠的基礎上,應對水資源的水質、水量進行充分論證,其供水量應滿足城市生活用水與工業用水發展需要,地下水開採量不應超過允許開採量。地表水保證率應達到90%~97%,當保證率無法達到時,應進行充分論證,採取必要措施以保證供水。

沿海缺水城市應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有效利用海水資源,缺水城市應充分重視城市汙水的再生利用,工業用水應提高水的重複使用率,促進水資源的開發和合理利用。有條件分質供水的城市,應通過技術經濟比較,考慮分質供水的可能性。

城市給水工程應根據水源水水質以及供水水質要求選擇技術經濟可行的水處理工藝,當不能滿足供水水質要求時,應考慮增加預處理和深度處理工藝,保證供水水質。

城市給水工程產生的排泥水應進行處理與處置。有條件或水資源緊缺地區的水廠的生產廢水宜進行**利用。

城市給水工程抗震設防應考慮在城市發生震害時,給水設施能最大限度地滿足城市的供水需要;

一、二類城市水廠的主要生產構築物與主要供水管網的抗震設計烈度宜提高一度設防,其他非主要構築物及建築物應按基本烈度設防。

城市給水工程專案建設,必須有可靠的供電電源,保證安全供水。工程建設前應落實建設用地和建設資金**,保證工程順利進行。

城市給水工程專案建設,除執行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定額和指標的規定。

第二章建設規模與專案構成

城市給水工程專案建設標準,應根據城市型別、建設規模、水處理深度確定。建設規模和水處理深度劃分如下。

一、城市型別

一類:直轄市、特大城市、經濟特區以及重點旅遊城市;

二類:省會城市、大城市、重要中等城市;

三類:一般中等城市、小城市。

二、規模類別(以水量計,單位:萬m3/d)

i 類:30~50

ⅱ類:10~30

ⅲ類:5 ~10

注:以上規模分類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i類規模含上限值。

三、處理深度

常規處理工藝:混合、絮凝、沉澱(或澄清)、過濾及後續消毒的水處理工藝;

預處理+常規處理工藝:在常規處理工藝前增加生物預處理(或其它預處理單元)的水處理工藝;

常規處理+深度處理工藝:在常規處理工藝後增加活性炭過濾(或臭氧生物活性炭過濾等其它深度處理單元)的水處理工藝;

預處理+常規處理+深度處理工藝:在常規處理工藝的前後分別增加預處理和深度處理的水處理工藝。

城市給水工程專案應根據城市性質、城市總體規劃,按工程規劃期限分別進行工業與綜合生活需水量**,結合水資源條件合理確定建設規模。

總水量應包括城市綜合生活用水、工業用水、消防用水、管網漏失水、澆灑道路用水、綠化用水、水廠自用水及未預見用水量。

工業用水量標準應按工業發展要求,根據工業型別、萬元產值耗水量、工業發展要求以及提高節約用水率和工藝技術進步等因素進行**;也可按產業分類,根據產品產量及綜合耗水量指標測定或綜合採用上述兩種方法進行**。

城市綜合生活用水量應根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機關、團體、市政及服務業的用水,同時考慮流動人口、用水增長率等因素,進行分析**。

城市人均綜合生活用水量標準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規範的規定。

城市給水工程由取水、淨水、輸水與配水工程等生產構築物和相應的生產輔助設施與生活服務設施構成。

新建城市給水工程專案,其配套工程設施和生活服務設施應充分利用建設地區條件,堅持專業化協作、社會化服務的原則,儘量減少專案建設的內容。

取水工程主要包括地下水或地表水取水構築物、水幫浦機組、供變電、通訊、交通、行政管理與生活服務等設施,必要時還包括防洪、攔蓄水、引水等配套設施。

城市給水工程淨(配)水廠的生產設施:

一、常規處理工藝的淨水廠

以地表水為水源的常規處理工藝的淨水廠的生產設施主要由水處理和汙泥處理二部分組成。水處理工藝主要有投藥、混合、絮凝、沉澱(或澄清)、過濾、清水池、送水幫浦房以及消毒等構築物及設施。汙泥處理工藝主要有調節、濃縮、脫水等構築物及設施。

在水資源緊缺地區以及通過技術經濟論證可行的工程專案可包括廢水**設施。

二、預處理+常規處理工藝的淨水廠

在常規處理工藝前設定預處理工藝單元的淨水廠。其生產設施除常規處理工藝外,還包括預處理單元以及與其配套的生產設施(如供氧、臭氧製備等),對高濁度水還包括沉砂或預沉等設施。

三、常規處理+深度處理工藝的淨水廠

在常規處理工藝後增加水質深度處理的淨水廠。其生產設施除常規處理工藝外,還包括水質深度處理工藝單元的生產以及配套設施。

深度處理工藝有活性炭吸附處理工藝、臭氧生物活性炭處理工藝以及膜處理工藝等。

四、預處理+常規處理+深度處理工藝的淨水廠

在常規處理的前後分別增加預處理和深度處理工藝的淨水廠。

五、配水廠

直接供原水的地下水配水廠,應有消毒設施;當地下水含鐵、錳、氟超過標準時應有相應的處理設施。

淨(配)水廠輔助生產配套設施宜包括:變配電、生產控制系統、計量、給排水、維修、交通運輸(含汽車庫)、化驗、倉庫、照明、管配件堆棚、消防和通訊等設施。

淨(配)水廠行政管理與生活服務設施宜包括辦公室、食堂、浴室、值班宿舍、綠化、安全保衛等設施。寒冷地區還應包括鍋爐房等供熱設施。

輸水工程主要包括輸水管(渠)、穿越工程及其附屬設施、中途加壓站、調蓄設施、供變電設施、管(渠)維修養護的道路等。

配水工程主要包括配水管道及其附屬閘閥、消防設施、加壓站、調節水池、供變電設施以及管網排程檢測設施等。

城市給水工程專案的建設內容,應堅持專業化協作和社會化服務的原則,根據生產需要和依託條件合理確定,應儘量減少專案建設內容。改、擴建工程應充分利用原有設施的能力。

第三章工藝與裝備

第一節取水工程

供水水源選擇必須先進行水資源的勘察。供水水源應不易受到汙染、水量充沛、安全可靠、水質符合現行標準要求,並符合遠期發展的需要。當有地下水與地表水兩種水源可供選擇時,應通過技術經濟比較,合理確定。

地下水水源宜選在水質及富水性好、遠期補給充沛的地帶。取水方式應根據水源的水文地質條件,通過技術經濟比較,選擇適當的取水構築物。地下水水量應以枯水期可取水量為準,取水量必須小於允許開採水量,當採用井群取水時,應有10%~20%的備用井,備用井最少應有1口。

在非穩定流條件下,地下水取水構築物應在經濟上合理,有較長的使用年限。

地表水取水工程應根據河床條件、河道水深及主流流向,在適當位置選擇合適的河心或岸邊取水構築物。當需要採用攔蓄閘壩抬高水位時,其衝砂、防淤設施應同時建設,河心引水管道不應少於兩條,嚴寒地區應有防冰凍措施。

在沿海地區易受鹹潮影響的內河水系取水時,可在鹹潮影響範圍以外的上游河段取水,或採用避咸蓄淡水的取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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