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給水排水工程規劃水量規模的確定

2022-09-06 20:36:02 字數 4660 閱讀 7798

摘要:確定城市給水排水工程規劃水量規模十分重要,提出從總體規劃、專業規劃、詳細規劃到工程實施等各規劃階段**水量規模的依據及需注意的問題。

關鍵詞:城市給水排水規劃水量

城市給水排水工程從各規劃階段到具體專案實施,確定其水量規模是首要內容,規模**是否符合發展趨勢和實際需要,將對水資源的合理利用、工程總體布局、實施步驟和工程費用產生重大影響。目前有些城市由於**規模偏大,建成工程不能充分發揮效益;又有些專案由於**規模滯後,影響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因而合理確定水量規模十分重要。   城市給水排水工程從總體規劃、專業規劃、詳細規劃階段,到工程實施,其水量規模的確定是逐步深化和完善的過程,各階段有不同的規範、標準、指標作指導。

如果混淆不同階段和相應的規範,不作調研,將影響**的準確性。 1 總體規劃階段給水水量**城市總體規劃階段的給水工程規劃是根據城市發展目標、用地、人口規模,空間布局安排和水資源狀況,提出各取水水源、供水系統的規劃期內工程水量、水質目標和設施布局。   國家標準《城市給水工程規劃規範》(gb50282-98)(以下簡稱給水規範)是測算城市總用水量規模的主要依據。

   (1)給水規範所提指標適用於城市總體規劃期內(一般為20年)的水量**,並按此控制水資源和提出總水量規模,由於城市用水有逐步增長的過程,因而近期指標要大幅下降。    (2)給水範圍所提指標是全國通用指標,選用時不能簡單按照城市規模類別和分割槽進行套用,必須先對城市現狀指標進行測算研究,按照發展趨勢確定規劃期所採用的指標。由於編制給水規範所提指標是依據1991~2023年統計資料,該年段正處於用水高速增長期,並按照逐年增長的概念來測算。

近年來由於水資源緊短,節水措施的加強,高耗水工業的更新換代和工廠外遷等因素,城市供水量增長緩慢,有些城市還有所下降,使給水規範所提指標偏大。如南方某市2023年單位人口綜合用水量指標為0.723萬m3/(萬人·d),至2 000年下降至0.

577 m3/(萬人·d),2023年為0.603 m3/(萬人·d)。在編制總體規劃時,確定近期(2023年)0.

65 m3/(萬人·d),遠期(2023年)0.75 m3/(萬人·d),而給水規範建議指標為0.8~1.

2 m3/(萬人·d)。   同一城市的不同地區,由於用地性質和供水條件不同,應採用不同的指標。一些水資源不足的城市和供水距離較遠的地區,更應強調節約用水,採用多種措施降低耗水量,其綜合用水量指標也應大幅下降。

   (3)給水規範所指人均是指戶籍人口,未包括暫住人口和流動人口,目前一般採用城市人口數(指戶籍人口及暫住一年的人口),因而選用指標時要考慮人口數的內涵。流動人口的用水量一般已計入指標中,不單獨計算。    (4)有些城鎮集中發展一種或幾種工業,形成產業規模,其工業用水量所佔的比重較大,不符合一般城市的組成結構,但與人口數形成一定的比例關係。

可採用生活、工業用水比例法,即用人口增長數,人均居民用水量及生活用水與工業用水的比例來推算今後的總用水量,有一定的準確性。    (5)在城市中用水量較大且水質要求低於《生活飲用水水質標準》的工業企業,如當地有取水水源應自建供水設施,其水量不計入城市給水水量規模。在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應限制工業自備水源供給生活飲用水。

2 總體規劃階段汙水水量**國家標準《城市排水工程規劃規範》(gb50318-2000)(以下簡稱排水規範)中關於城市汙水量**方法提出:,城市汙水量宜根據城市綜合用水量(平均日)乘以城市汙水排放係數確定,其中對汙水排放係數提出0.70~0.

80的數值。而排水規範中對排放係數的內涵未作細緻的說明,筆者認為,實際影響汙水水量有下述因素:   (1)給水日變化係數。

由最大日給水量,折算成平均日給水量,其數值應根據當地實測數或給水規範提供的資料確定。    (2)產銷差率。城市給水廠供出水中包括計量用水及非計量用水,其中計量用水除工業冷卻水外一般會產生汙水水量;非計量用水包括漏失水量,綠化及澆灑道路用水,消防用水等,這些用水不產生汙水量,不進入汙水系統,一般佔供水量的12%~20%,   (3)產汙率。

指使用者產生的汙水量與使用者的用水量比值,即使用過程中的損耗。產汙率與工業性質、城鎮衛生設施等因素有關,一般取0.85~0.

90。    (4)截汙率。指進入城市汙水系統的汙水量與產生的汙水量之比值。

截汙率與汙水收集系統的完善程度等因素有關,要求規劃期末在規劃範圍內都應達到100%是不可能的,即要求零排放是無法實現的。在規劃汙水管道時,截汙率最高值可取0.9。

   (5)處理率。指進入城市汙水廠處理的汙水量與城市產生的汙水量之比值,是反映城市汙水治理水平的重要指標。城市汙水處理廠是分期建成的,近期規模應按接納範圍近期所產生的汙水量和合適的截汙率來確定。

避免當前汙水處理廠建設規模偏大,進水量達不到設計規模的傾向。    (6)自備水源產生的汙水量。在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有自備水源的工業,若其汙水水質符合接管標準(或經過廠內治理後達到接管標準),一船均應納入城市汙水系統。

若工廠遠離市區,其排放汙水水質又有特殊性或汙水量很大,則應單獨設廠處理。    (7)地下水滲入量及汙水滲出量。目前一些城市的汙水管道材質及介面形式較差,檢查井破損,為節省電費,採用高水位執行方式,管道普遍受內壓,汙水向外滲出;南方地區地下水水位較高,易於滲入汙水管道。

滲入及滲出量很難測算,但造成很大損失,若按地下水滲入量1 000 m3/(km2·d)計算,乙個100萬 km2的城市,每天增加提公升和處理量10萬 m3,年增加費用約2 000萬元。筆者建議要提高管道和檢查井的質量,考慮受內壓的可能,對現有質量較差的管道採用內襯的方式,減少滲入及滲出量。    (8)雨水進入量。

一般城市均採用雨、汙分流排水體制,但由於城市街道、工廠、小區內部排水管道雨汙分流未能完全實施,以及暴雨時路面積水、雨水大量進入汙水管道。某城市連續5天暴雨,降水量242.5 mm,汙水處理廠進水量比同期晴天增加60%,一些中途提公升幫浦站進水量增加1~2倍,給確定設計規模和執行管理帶來困難。

雨汙分流不僅要增加汙水接入量,同時要減少雨水進入量,目前一些汙水系統設計規模較大,睛天時汙水量較少,但暴雨時又超過設計規模。因此,完善城市排水系統,實行雨汙分流是長期、細緻和十分必要的。   綜上所述,若日變化係數採用1.

2~1.3,產銷差率、產汙率、截汙率均採用0.9,則進入城市汙水系統的平均日汙水量是城市最高日給水量的60%~56%(不計自備水源產生的汙水量及地下水、雨水進入汙水系統數量)。

3 分割槽規劃階段及專業規劃給水、汙水量**分割槽規劃是對城市總體規劃基礎上的深化、補充和完善,一般是分割槽、分塊進行規劃。專業規劃則將給水、排水工程,按專業內容和需要單獨進行規劃。兩種規劃對水量**不僅要進一步核實不同規劃期的總水量,而且要提出各地塊的用水量和汙水量。

其**的依據是:   (1)已經建成並不再改造的地塊,應以實地調查為主,調查實際用水量及排汙水量,如無資料,應取得建築面積,客房數,工廠產品數等資料,根據指標進行推算。    (2)對尚待建設的地塊,由於在分割槽規劃階段只知其性質和面積,尚未確定其開發強度及工業性質,可以按照給水規範提出的不同性質用地用水量指標推算。

從今後加強節約用水、降低產品耗水及提高回用率等角度來衡量,這些指標應予降低,建議有關部門要加強調查研究,使不同性質用地用水量指標趨向完善和準確。   (3)各分區分塊計算水量之和應與城市總水量大體相符。各分塊水量是規劃階段計算給水管網系統和汙水管道系統的依據。

4 開發區的給水、汙水量**目前大量興建的開發區往往只確定開發區的總面積,有一張總體布置圖及大體的工業性質,在招商引資過程中變化很大,要確定其給水量和汙水量十分困難,建議採用下述方法:    (1)開發區採用單位用地綜合用水量指標比較合適。根據調查,綜合性開發區採用0.

6~0. 7萬m3(km2·d),高新技術開發區採用0.3~0.

4萬m3(km2·d)為宜,對化工、冶金等大型工業區則按實際確定。   (2)開發區的不確定因素很多,在**水量時重點應滿足近期需要,控制最終規模,逐步擴大,避免近期建設規模過大。    (3)目前開發區星羅棋布,在選址時,對取水條件及可能產生的水汙染往往重視不夠,在缺水地區應避免引入耗水量大的工業,建成節水型的開發區,並應同步實施給水、汙水工程。

對環境汙染嚴重的工業不應引入,使開發區生態環境良好。 5 詳細規劃階段給水、汙水量**詳細規劃階段已明確開發建設的強度及要求,居住區應有容積率、層高等指標,公共建築應有建築量、客房數等規劃條件,給水、汙水量應根據單位水量指標測算。   若居住區有1 km2,建築容積率1.

2,戶均100 m2,有3人,人均最高日用水量指標300 l/(人·d)(包括居住區內小公建、綠化用水),則單位用地用水量指標為1.08萬m3(km2·d),可以比較準確計算出居住區的用水量。   在測算汙水量時,應計算產汙率及日變化係數,不計產銷差率及截汙率。

若產汙率為0.9 ,日變化係數1.3~1.

5,則汙水量相當於給水量的70%~60%。 6 專案實施階段給水、汙水量**編制城市給水排水工程專案建議收時可以參照給水排水專業規劃提出的水量規模,由於實施專案一般是近期和區域性的,通過調研後作相應調整。   在編制專案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時,首先要明確工程的供水範圍或納汙範圍,對範圍內的近期和最終給水、汙水量進行核實。

由於已進入實施階段,對已建成並不再改造的地塊應在分割槽規劃的基礎上作進一步調查,落實其水量;對尚待建設的地區,此時應有明確的用地性質、工業類別、產品性質、開發強度等要求,並按此測算各地塊的給水、汙水水量,不能簡單套用規劃規範所提出的單位人口綜合用水量指標和單位建設用地綜合用水量指標。在工可階段,應列出各地塊的水量計算彙總表、用水大戶或排汙大戶表及地塊水量分布圖,使水量規模最終落實,為確定給水工程或排水工程規模提供可靠的依據。   在符合城市給水工程總體規劃的前提下,其近期實施專案中,淨水廠及輸配水系統應按城市給水排水工程設計規範設計,並適當留有餘地,取水構築物土建工程按遠期建成,其裝置可分期安裝。

根據城市排水工程總體規劃,其近期實施的納汙範圍內,汙水管道按遠期汙水量埋設(若能分期埋設兩條汙水管,則可先按近期汙水量埋設一條),汙水處理廠則應按近期產生汙水量及截汙率,確定汙水處理廠的建設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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