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給水工程規劃規範送審稿審查會會議紀要

2021-03-04 08:09:07 字數 2256 閱讀 2671

審查會評委、浙江省城鄉規劃院、杭州市城市規劃院、陝西省城鄉規劃院、大連市規劃院:

1997年7月16日-18日建設部城市規劃司在杭州主持召開了國家標準《城市給水工程規劃規範》(送審稿)審查會。規範主管部門建設部標準定額司及部城市規劃標準技術歸口單位中國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的領導同志,來自北京、上海、天津、廣州、瀋陽、西安、昆明、杭州等城市的有關專家出席了會議;浙江省建設廳領導、規範編制組主要成員也參加了會議。

與會同志在認真聽取編制組的匯報後,以負責和求實的態度對送審稿進行了審查,現紀要如下:

一、對送審稿的評價

會議認為《城市給水工程規劃規範》是城市規劃標準規範體系中重要的專用規範,編制難度大。會議對編制組同志發揚不辭辛勞和團結協作的精神,高質量地完成送審稿組給予高度評價。

會議指出,送審稿編制方法先進,重視資料資料的調查和分析,為規範的編制奠定了良好的基礎。編制組還對城市工程規劃編制內容和重點進行了認真的探索,較好地處理了城市工程規劃規範與工程設計規範的分工和銜接問題,規範的編制具有創造性。

會議認為,送審稿指導思想正確,條文內容覆蓋範圍基本符合《城市規劃編制辦法實施細則》的要求;與相關的技術規範基本協調;正文的章節條款層次劃分和排列格式合理有序;送審檔案齊全,基本符合《工程建設標準編寫規定》的要求。

會議認為,送審稿達到目前國內編制城市工程規劃規範的領先水平,基本達到技術規範要具有權威性、科學性、先進性和可操作性的要求。

二、對送審稿的修改意見

(一)需要補充下列內容

1.在1.0.3條主要任務中加入「提出水資源保護要求和措施」的內容。

2.在總則中補充「城市給水工程規劃應與城市排水工程規劃相協調」的條款。

3.在「城市用水量」一節中,補充「綜合生活用水量」,其指標可按《室外給水設計規範》中的指標和當地的增長率確定。

4.在「給水水質和水壓」一章中補充城市統一供給的其它用水的水壓要求。

5.在「水源選擇」一節中補充「不符合飲用水源水質要求的水源,可考慮作為其它用水的水源」的內容。

6.在「輸配水」一節中應指出「輸水管和配水幹管穿越鐵路、高速公路、河流、山體時,應優化選擇線路」。 (二)需要修改下列內容

1.建議將總則1.0.4中有關近期規劃和遠景規劃的相關條文修改為「重視近期建設規劃,正確處理總體規劃與近期建設和遠景發展規劃的關係」。

建議將1.0.7的條文改為「工程設施用地應盡量不佔或少佔耕地」。

2.建議將表3.2.3綜合用水量指標按單位人口和單位建設用地分列兩表,並改為最高日用水量指標。

3.表3.2.3綜合用水量指標中的部分資料要進一步研究調整,並註明與單位人口綜合用水量指標對應的用水人口的內涵。

4.「城市用水量」一節中用水量**和日變化係數的採用,在有現狀資料的城市應首先以當地資料為依據。在一般情況下,其**用水量的單位綜合指標應在修改後的表3.2.3所列資料的範圍內。

5.3.2.3條第2款的「可根據」改為「應根據」,最後一句改為「當地無資料時,一般公共設施用地用水量指標可採用50-150立方公尺/(萬平方公尺·日)」。

6.3.2.3條第3款的「可根據」改為「應根據」,最後一句改為「當地無資料時,一般情況下可選用表3.2.4-2中的指標」,並把三類工業用地用水量指標的高限降為500。

7.在「給水水質和水壓」一章中,供水水壓一般應滿足28公尺自由水頭的要求。

8.工程建設一章中8.2.7款中,廠站周圍的綠化帶應包括在廠站用地面積內。

(三)需要刪除下列內容:

「術語」一章可刪除下。

(四)有些內容相似的條文,可合併的盡可能予以合併。條文用詞應與現行法規相一致。

(五)專家們提出的精簡7.1.3和7.1.4條,取消確定取水構築物形式等其它意見,請編制組認真研究修改,使其更加完善。

會議要求,編制組全體同志再接再厲,一鼓作氣,盡快高質量的完成該規範的報批稿。附件:審查會評委名單。

姓名工作單位職務或職稱簽名

林秋華中國城市規劃院副總

孫明成中國城市規劃院教授級高工

羅廷棟北京城市規劃院副總

汪志傑天津城市規劃院副總

鍾淳昌中國土木工程學會給排水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

徐彬士全國城市給水排水標準委員會主任委員

洪加年室外給水排水設計規範編制組負責人

顧榮官上海城市規劃院副總

劉創鴻廣州市城市規劃局總工

關增義瀋陽城市規劃院總工

劉紹治昆明城市規劃院副總

孫棟家杭州市城市規劃局總工

蔣敬道浙江省建設廳副總

錢榮孫浙江省城市規劃專家組成員

組長:林秋華中國城市規劃設計院副總

副組長: 鍾淳昌中國土木工程學院給排水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

洪加年室外給水排水設計規範編制組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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