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給水設計規範GBJ1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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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室外給水設計規範

gbj13—86

工程建設標準區域性修訂公告

第11號

國家標準《室外給水設計規範由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院會同有關單位進行了區域性修訂,已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准區域性修訂的條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該規範中相應條文的規定同時廢止。現予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1997年12月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室外給水設計規範

gbj13—86

主編部門:上海市基本建設委員會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計畫委員會

施行日期:1987年1月1日

關於發布《室外給水設計規範》的通知

計標〔1986〕805號

根據原國家建委(81)建發設字第546號通知,由上海市建委負責主編,具體由上海市政工程設計院會同有關部門所屬設計院、高等院校等單位共同修訂的《室外給水設計規範》,已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准《室外給水設計規範》gbj13—86為國家標準,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室外給水設計規範》tj13—74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廢除。

本規範由上海市建設委員會管理,其具體解釋等工作,由上海市政工程設計院負責。

國家計畫委員會

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修訂說明

本規範是根據原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81)建設字第546號檔案的要求,由上海市建設委員會主管,責成上海市政工程設計院組織修訂組,對原《室外給水設計規範》tj13—74(試行)進行修訂而成。

修訂組由上海市政工程設計院、北京市市政設計院、中國市政工程華北設計院、中國給水排水東北設計院、中國市政工程西北設計院、中國給水排水中南設計院、中國市政工程西南設計院、同濟大學、哈爾濱建築工程學院、航空部第四規劃設計院、華東電力設計院、東北電力設計院、湖北省輕工業科學研究所等十三個單位組成。

修訂本規範時,根據我國給水工程的現實情況,考慮到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保留了原規範中適用的內容,刪除、修改了部分條文,並增加了若干新的內容。修訂過程中,曾在全國範圍內徵求意見,最後由上海市建設委員會邀請有關部門審查定稿。

本規範共分七章和乙個附錄。原規範中有關冷卻、穩定和軟化、除鹽部分,因已另有規範規定,故全部刪去。本規範新列「水廠總體設計」一章,其中包括原規範第八章有關生產輔助構築物的內容。

在執行本規範過程中,如發現需要修改或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及有關資料寄上海市政工程設計院室外給水排水設計規範管理組,以便今後修訂時參考。

上海市建設委員會

一九八六年一月

目錄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用水量、水質和水壓

第三章水源

第一節水源選擇

第二節地下水取水構築物

(ⅰ)一般規定

(ⅱ)管井

(ⅲ)大口井

(ⅳ)滲渠

第三節地表水取水構築物

第四章幫浦房

第五章輸配水

第六章水廠總體設計

第七章水處理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預沉

第三節凝聚劑和助凝劑的投配

第四節混凝、沉澱和澄清

(ⅰ)一般規定

(ⅱ)混合

(ⅲ)絮凝

(ⅳ)平流沉澱池

(ⅴ)異向流斜管沉澱池

(ⅵ)同向流斜板沉澱池

(ⅶ)機械攪拌澄清池

(ⅷ)水力迴圈澄清池

(ⅸ)脈衝澄清池

(ⅹ)懸浮澄清池

(ⅺ)氣浮池

第五節過濾

(ⅰ)一般規定

(ⅱ)快濾池

(ⅲ)壓力濾池

(ⅳ)虹吸濾池

(ⅴ)重力式無閥濾池

(ⅵ)移動罩濾池

第六節地下水除鐵和除錳

(ⅰ)工藝流程選擇

(ⅱ)曝氣裝置

(ⅲ)除鐵濾池

(ⅳ)除錳濾池

第七節消毒

附錄規範用詞說明

附加說明

第一章總則

第1.0.1條為指導我國給水事業的建設,使給水工程設計符合黨的方針政策,有利於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和社會主義建設,特制訂本規範。

第1.0.2條本規範適用於新建、擴建或改建的城鎮、工業企業及居住區的永久性室外給水工程設計。

第1.0.3條給水工程設計必須正確處理城鎮、工業與農業用水之間的關係,妥善選用水源,節約用地和節省勞動力。

第1.0.4條給水工程的規設計應在服從城市總體規劃,近遠期結合,以近期為主。近期設計年限採用5~10年,遠期規劃年限宜採用10~20年。擴建或改建的給水工程,應充分利用原有設施的能力。

第1.0.5條給水工程系統中統

一、分割槽、分質或分壓的選擇,應根據當地地形、水源情況、城鎮和工業企業的規劃、水量、水質、水溫和水壓的要求及原有的給水工程設施等條件,從全域性出發,通過技術經濟比較後綜合考慮確定。

第1.0.6條工業企業生產用水系統(復用、迴圈或直流)的選擇,應從全域性出發,考慮水資源的節約利用和水體的保護。並應採用復用或迴圈系統。

第1.0.7條給水工程設計應提高供水水質、提高供水安全可靠性、降低能耗、降低漏耗、降低藥耗,應在不斷總結生產實踐經驗和科學試驗的基礎上,積極採用行之有效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裝置。

給水工程裝置機械化和自動化程度,應從提高供水水質和供水可靠性、降低能耗。提高科學管理水平,改善勞動條件和增加經濟效益出發,根據需要和可能及裝置**情況,妥善確定。對繁重和頻繁的手工操作、有關影響給水安全和危害人體健康的主要裝置,應首先考慮採用機械化或自動化裝置。

第1.0.8條設計在**、濕陷性黃土、多年凍土以及其它地質特殊地區給水工程時,尚應按現行的有關規範或規定執行。

第1.0.9條設計給水工程時,除應按本規範執行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

第二章用水量、水質和水壓

第2.0.1條設計供水量應根據下列各種用水確定:

一、綜合生活用水(包括居民生活用水和公共建築用水);

二、工業企業生產用水和工作人員生活用水;

三、本款刪去;

四、消防用水;

五、澆灑道路和綠地用水;

六、未預見用水量及管網漏失水量。

第2.0.2條居民生活用水定額和綜合生活用水定額,應根據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水資源充沛程度,在現有用水定額基礎上,結合給水專業規劃,和給水工程發展的條件綜合分析確定;在缺乏實際用水資料情況下可採用表2.0.2-1和表2.0.2-2的規定。

第2.0.2a條城市供水中,時變化係數、日變化係數應根據城市性質、城市規模、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和城市供水系統並結合現狀供水曲線和日用水變化分析確定;在缺乏實際用水資料情況下,最高日城市綜合用水的時變化係數宜採用1.3-1.6,日變化係數宜採用1.1~1.5,個別小城鎮可適當加大。

第2.0.3條生活飲用水的水質,必須符合現行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

當按建築層數確定生活飲用水管網上的最小服務水頭時:一層為10公尺,二層為12公尺,二層以上每增高一層增加4公尺。

注:計算管網時,對單獨高層建築物或在高地上的建築物所需的水壓可不作為控制條件。為滿足上述建築物的供水,可設定區域性加壓裝置。

第2.0.4條工業企業生產用水量、水質和水壓,應根據生產工藝要求確定。工業企業內工作人員的生活用水量,應根據車間性質確定,一般可採用25~35公升燉人燉班,其時變化係數為2.5~3.0。

工業企業內工作人員的淋浴用水量,應根據車間衛生特徵確定,一般可採用40~60公升燉人燉班,其延續時間為1小時。

第2.0.5條公共建築內的生活用水量,應按現行的《室內給水排水和熱水**設計規範》執行。

第2.0.6條消防用水量、水壓及延續時間等,應按現行的《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及《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等設計防火規範執行。

第2.0.7條澆灑道路和綠地用水量,應根據路面、綠化、氣候和土壤等條件確定。

第2.0.8條城鎮的未預見用水量及管網漏8失水量可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5~25%合併計算;工業企業自備水廠的未預見用水量及管網漏失水量可根據工藝及裝置情況確定。

第三章水源

第一節水源選擇

第3.1.1條水源選擇前,必須進行水資源的勘察。

第3.1.2條水源的選用應通過技術經濟比較後綜合考慮確定,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量充沛可靠;

二、原水水質符合要求;

三、符合衛生要求的地下水,宜優先作為生活飲用水的水源;

四、與農業、水利綜合利用;

五、取水、輸水、淨化設施安全經濟和維護方便;

六、具有施工條件。

第3.1.3條用地下水作為供水水源時,應有確切的水文地質資料,取水量必須小於允許開採量,嚴禁盲目開採。

第3.1.4條用地表水作為城市供水水源時,其設計枯水流量的保證率,應根據城市規模和工業大使用者的重要性選定,一般可採用90~97%。

用地表水作為工業企業供水水源時,其設計枯水流量的保證率,應按各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

注:鎮的設計枯水流量保證率,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降低。

第3.1.5條確定水源、取水地點和取水量等,應取得有關部門同意。生活飲用水水源的水質和衛生防護,還應符合現行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

第二節地下水取水構築物

(ⅰ)一般規定

第3.2.1條地下水取水構築物的位置,應根據水文地質條件選擇,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位於水質良好、不易受汙染的富水地段;

二、靠近主要用水地區;

三、施工、執行和維護方便。

第3.2.2條地下水取水構築物型式的選擇,應根據水文地質條件通過技術經濟比較確定。

各種取水構築物型式一般適用於下列地層條件:

一、管井適用於含水層厚度大於5公尺,其底板埋藏深度大於15公尺;

二、大口井適用於含水層厚度在5公尺左右,其底板埋藏深度小於15公尺;

三、滲渠僅適用於含水層厚度小於5公尺,渠底埋藏深度小於6公尺;

四、泉室適用於有泉水露頭,且覆蓋層厚度小於5公尺。

第3.2.3條地下水取水構築物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防止地面汙水和非取水層水滲入的措施;

二、過濾器有良好的進水條件,結構堅固,抗腐蝕性強,不易堵塞;

三、大口井、滲渠和泉室應有通氣措施;

四、有測量水位的裝置。

第3.2.4條井群的執行應採用集中控制。

第3.2.5條井群用虹吸管集水時,虹吸管宜採用鋼管。每條虹吸管的長度不宜超過500m,管內流速可採用0.5~0.7公尺燉秒,水平管段沿水流方向的向上坡度不宜小於0.001。

(ⅱ)管井

第3.2.6條當管井補給**充足,透水性良好,且厚度在40m以上的中、粗砂及礫石含水層中取水時,經抽水試驗並通過技術經濟比較,可採用分段取水。

第3.2.7條管井及其過濾管、過濾器和沉澱管的設計,應符合現行的供水管井設計規範的有關規定。

第3.2.8條管井井口應加設套管,並填入油麻、優質粘土或水泥等不透水材料封閉。其封閉厚度視當地水文地質條件確定,一般應自地面算起向下不小於3公尺。當井上直接有建築物時,應自基礎底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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