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結構設計規範GBJ5 88 下

2022-05-02 07:45:03 字數 5627 閱讀 6838

第七章設計對施工的質量要求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7.1.1條木結構的施工,除應遵守國家現行《木結構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外,尚應符合本章規定的質量要求。

第7.1.2條製作承重結構的木材,應按設計要求的等級和樹種採用。各等級木材的材質,應符合本規範承重結構木材的材質標準(附錄二)的規定。

第7.1.3條製作承重結構的木材,宜提前備料,使木材有一段乾燥時間,製作時應檢測其含水率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現場檢測木材含水率可採用電測法。但對截面較大的原木和方木,應要求其表層20mm深處含水率的電測值不超過18%。

第7.1.4條當需要對承重結構木材的強度進行檢驗時,應按本規範附錄七的檢驗標準進行。

第7.1.5條用於承重結構的膠合木,其膠合工藝應符合本規範附錄八的要求。

第7.1.6條承重木結構中使用的鋼材,除應具有出廠質量合格證明和標牌外,還應按國家現行《鋼結構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的要求進行檢驗。

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在承重構件及其連線中使用鋼號不明的鋼材。

第7.1.7條在木結構施工過程中,每一主要工序交接時(或隱蔽工程覆蓋前),均應進行質量檢查並做好施工記錄,經認定合格後才能進行下一工序。

木材加工廠成批生產的構配件,也應附有質量合格證明方可交付現場使用。

第二節構件製作

第7.2.1條木構件的製作,應保證製成構件的平直度符合下列要求:

一、沿受壓和壓彎構件長度的單向彎曲,對於方木,不應大於構件全長的1/500;對於原木,不應大於構件全長的1/300。

二、當木樑的跨度較大時,沿梁長的側向彎曲不應大於梁長的1/200。

三、以鋸材製成的構件,其截面的翹彎不得大於構件寬度的1.5%;其平面上的扭曲,每公尺長度內不得大於2mm。

第7.2.2條製成的木構件,其實際尺寸對設計尺寸的偏差不應超出表7.2.2規定的容許值。

木構件製作的容許偏差值表7.2.2

注:原木截面如呈橢圓形,其直徑可按長、短徑的平均值確定。檢查時,構件上若留有樹皮應予剝去,不得計算在內。

第三節結構連線的製作和裝配

第7.3.1條製作和裝配齒連線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壓桿端麵和齒槽承壓面應加工平整,裝配後的壓桿軸線應與齒槽承壓面保持垂直。

二、齒槽深度的偏差不應超過±2mm。

三、支座節點齒的受剪麵長度的負偏差,不應超過10mm。

四、抵承面未貼緊的區域性縫隙,其寬度不應大於1mm,任何情況下,均不容許有穿透構件寬度的縫隙,也不容許用楔或薄片填補縫隙。

第7.3.2條製作和裝配螺栓連線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受力螺栓的孔徑,不得大於螺栓直徑1mm。構造螺栓的孔徑,可比螺栓直徑大2mm。

二、受力螺栓間距的容許偏差為:

1.進孔處:±0.2d,且不大於2mm(d為螺栓直徑)。

2.出孔處:順紋方向±1.0d;

橫紋方向±0.5d,且不大於板束總厚度的4%。

第7.3.3條釘連線施工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釘進孔處間距的偏差不應超過±1.0d(d為釘的直徑)。

二、當釘的直徑大於6mm或採用落葉松、硬質闊葉材等做構件時,應預先鑽孔。孔徑取釘徑的0.8~0.9倍,孔深約為釘入深度的0.6倍。

第7.3.4條木結構中鋼件的焊接應採用電焊,不應採用氣焊或鍛接。

所有鋼件均應除鏽,並塗刷防鏽漆。

第7.3.5條木結構裝配的偏差,不應超出表7.3.5規定的容許偏差值。

木結構裝配的容許偏差值表7.3.5

第四節木結構的運輸和安裝

第7.4.1條在木結構的運輸和貯放過程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防止結構受潮和長時間的日曬雨淋。

二、結構豎直放置時,其臨時支承點應與結構在建築物中的支承相同,並設可靠的臨時支撐,以防側傾。水平放置時,應加墊木置平,防止構件變形和連線鬆動。

三、經過長途運輸和長期貯放的結構,在安裝前應再檢查一次其構件和連線是否完好。如發現霉變、破損等情況,應予更換或修理。

第7.4.2條木結構吊裝前應做好下列工作:

一、擰緊所有螺栓(包括圓鋼拉桿)的螺帽;

二、採取防止構件錯位和連線鬆動的措施;

三、根據結構的型式和跨度合理確定吊裝方法,並按從地面豎起和提公升結構的受力情況進行加固和試吊,以檢驗結構的剛度;

四、校正支座標高、跨度和間距等。

第7.4.3條為防止木結構在安裝過程中發生失穩或側傾、應在安裝結構的同時,安裝其支撐系統。如屬無支撐的結構,則應採取臨時固定措施,以保證結構在施工階段的安全。

第7.4.4條結構安裝後的位置對設計位置的偏差,不應超過表7.4.4規定的容許偏差值。

木結構安裝位置的容許偏差值表7.4.4

第八章木結構的防腐防蟲和防火

第一節木結構的防腐防蟲

第8.1.1條為防止木結構受潮而引起木材腐朽,設計時必須從構造上採取下列防潮和通風措施:

一、應在桁架和大樑的支座下設定防潮層,在木柱下設定柱墩,並嚴禁將木柱直接埋入土中。

二、為保證木結構有適當的通風條件,不應將桁架支座節點或木構件封閉在牆、保溫層或其他通風不良的環境中(圖8.1.1-1和圖8.1.1-2)。

處於房屋隱蔽部分的木結構,應設通風孔洞。

對露天結構在構造上應避免任何部分有積水的可能,並應在構件之間留有空隙(連線部位除外),使木材易於通風乾燥。

三、為防止木材表面產生水氣凝結,當室內外溫差很大時,房屋的圍護結構(包括保溫吊頂),應採取有效的保溫和隔氣措施。

第8.1.2條木結構構造上的防腐、防蟲措施,除應在設計圖紙中加以說明外,尚應要求在施工的有關工序交接時,檢查其施工質量,如發現有問題應立即糾正。

第8.1.3條對下列情況,除從結構上採取通風防潮措施外,尚應採用藥劑處理。

一、露天結構;

二、內排水桁架的支座節點處;

三、檁條、擱柵等木構件直接與砌體接觸的部位;

四、在白蟻容易繁殖的潮濕環境附近使用木構件;

五、蟲害嚴重地區使用馬尾松、雲南松以及新利用樹種中易感染蟲害的木材;

六、在主要承重結構中使用不耐腐的樹種木材。

常用的藥劑配方及處理方法,可按本規範附錄九採用。

注:蟲害主要指白蟻、長蠹蟲、粉蠹蟲及天牛等的蛀蝕。

實踐證明,瀝青只能防潮,防腐效果很差,不宜單獨使用。

第8.1.4條當以防腐、防蟲藥劑處理木構件時,應按設計指定的藥劑成分、配方及處理方法採用。

若受條件限制而需改變藥劑或處理方法時,應徵得設計單位同意,並從本規範附錄九中選擇代用的方案。

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使用未經鑑定合格的藥劑。

第8.1.5條木構件(包括膠合木構件)的機械加工應在藥劑處理前進行。

木構件經防腐防蟲處理後,應避免重新切割或鑽孔。若由於技術上的原因,確有必要作區域性修整時,必須對木材暴露的表面,塗刷足夠的藥劑。

第8.1.6條木材應先膠合後進行藥劑處理。當採用耐水性膠時,可選用浸漬法或塗刷法處理。若為中等耐水性膠,則宜採用塗刷法。

第8.1.7條在使用藥劑處理木構件的前後,應作下列檢查和施工記錄:

一、木構件處理前的含水率及木材表面清理的情況;

二、藥物出廠的質量合格證明或檢驗記錄;

三、藥劑調製時間、溶解情況及用完時間;

四、藥液透入木材的深度和均勻性;

五、木材每單位體積(對塗刷法以每單位面積計)吸收的藥量。

第二節木結構的防火

第8.2.1條為了防止木結構遭受火災的危險,在設計上除應遵守國家現行《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外,尚應採取下列構造措施:

一、在有火源的房屋內,須設定防止火焰、火星及輻射熱危害的防火設施(如防火隔牆、防火幕、石棉隔板等),使木結構與火源隔開,被隔開的木結構仍應具有通風條件,不得將結構包裹在防火層內。

二、當房屋中有採暖或炊事的磚煙囪時,與水構件相鄰部位的煙囪壁厚度應加厚至240mm。

煙囪外表面與木構件之間的淨距,不應小於下列規定:

對於磚或混凝土煙囪120mm

對於金屬煙囪240mm

當煙囪穿過木屋蓋的吊頂時,在煙囪周圍500mm範圍內,不得採用可燃材料作保溫層。

三、當房屋有採暖管道通過木構件時,其管壁表面應與木構件保持不小於50mm的淨距(若採暖管道的溫度超過100℃,此淨距尚應適當加大)或用非燃燒材料隔熱。

四、木屋蓋吊頂內的電線,應採用金屬管配線,或使用帶金屬保護層的絕緣導線。白熾燈、滷鎢燈、螢光高汞燈及其鎮流器等不應直接安裝在木構件上。

五、有可能遭受火災危險的木結構,宜採用刨光的方木(包括膠合木)或原木製作;木屋蓋的吊頂及木隔牆等應採用抹灰或設定水泥石棉板、石膏板等防火措施;保溫和隔音材料宜採用非燃燒材料(如礦棉、爐渣等)製作。

第8.2.2條對有可能遭受火災危險的建築物以及對防火要求較高的木結構,除應在構造上採取防火措施外,尚宜用防火塗料進行處理。

承重木結構使用的防火塗料,應是對人畜無毒,且經消防部門鑑定合格、批准生產的產品。

附錄 附錄一在承重結構中使用新

利用樹種木材的設計要求

(一)木材的主要特性

1.槐木乾燥困難,耐腐性強,易受蟲蛀。

2.烏墨(密脈蒲桃)乾燥較慢,耐腐性強。

3.木麻黃木材硬而重,乾燥易,易受蟲蛀,不耐腐。

4.隆緣桉、檸檬桉和雲南藍桉乾燥困難,易翹裂,雲南藍桉能耐腐,隆緣桉和檸檬桉不耐腐。

5.檫木乾燥較易,乾燥後不易變色,耐腐性較強。

6.榆木乾燥困難,易翹裂,收縮頗大,耐腐性中等,易受蟲蛀。

7.臭椿乾燥易,不耐腐,易呈藍變色,木材輕軟。

8.榿木乾燥頗易,不耐腐。

9.楊木乾燥易,不耐腐,易受蟲蛀。

10.擬赤楊木材輕、質軟、收縮小,強度低,易乾燥,不耐腐。

注:木材的乾燥難易係指板材而言,耐腐性係指心材部份在室外條件下而言,邊材一般均不耐腐。在正常的溫濕度條件下,用作室內不接觸地面的構件,耐腐性並非是最重要的考慮條件。

(二)應用範圍

1.宜先在木柱、擱柵、檁條和較小跨度的鋼木桁架中使用,在取得成熟經驗後,再逐步擴大其應用範圍。

2.不耐腐的樹種木材,若無可靠的防腐處理措施,不宜用作露天結構。

(三)設計指標

1.當材質和含水率符合本規範第2.1.2和第2.1.3條的要求時,木材的強度設計值及彈性模量可按附表1.1採用。

新利用樹種木材的強度設計值和彈性模量(n/)

附表1.1

注:楊木和擬赤揚的順強度設計值和彈性模量可按tb11級數值乘以0.9採用;橫紋強度設計值可按tb11級數值乘以0.6採用。若當地有使用經驗,也可在此基礎上作適當調整。

2.當計算軸心受壓和壓彎木構件時,其穩定係數φ值應按公式4.1.4-3及4.1.4-4確定。

(四)構造要求

設計新利用樹種木材的承重結構時,除應遵守本規範第六章有關設計和構造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1.當以新利用樹種木材作屋蓋的承重結構時,宜採用外部排水和無天窗的構造方式。若用於桁架,宜採用鋼木桁架。

2.應按本規範第八章的要求,注意做好防蟲防腐處理。對於木麻黃等易蟲蛀不耐腐的木材宜用於露明部位。若需置入牆內時,除做好構件本身的防蟲防腐處理外,尚應對人牆部位加塗防腐油二次。

3.桁架上弦採用方木時,其截面寬度不宜小於120mm;採用原木時,其小頭直徑不宜小於110mm。木構件的淨截面面積不宜小於5000。若有條件,宜直接使用原木。

附錄二承重結構木材的材質標準

(一)方木

承重結構方木材質標準附表2.1

注:1.對於死節(包括鬆軟節和腐朽節),除按一般木節測量外,必要時尚應按缺孔驗算。若死節有腐朽跡象,則應經區域性防腐處理後使用。

2.木節尺寸按垂直於構件長度方向測量。木節表現為條狀時,在條狀的一面不量(附圖2.1),直徑小於10mm的活節不量。

(二)板材

承重結構板材材質標準附表2.2

結構設計規範

一,目的 本規範的目的是指導機構工程師快速和準確的完成產品的機構設計工作,能更好的與流程保持同步,提高產品設計的標準化。二,範圍 本規範適用於塑膠電子產品的機構設計工作。本規範可作為機構工程師的工作指導書和新進工程師的培訓資料。三,權責 機構工程師應嚴格按照本規範進行機構設計工作,同時按照此規範進行...

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

gb 50010 2002 1 總則 1.0.1 為了在混凝土結構設計中貫徹執行國家的技術經濟政策,做到技術先進 安全適用 經濟合理 確保質量,制訂本規範。1.0.2 本規範適用於房屋和一般構築物的鋼筋混凝土 預應力混凝土以及素混凝土承重結構的設計。本規範不適用於輕骨料混凝土及其他特種混凝土結構的設...

鋼結構設計規範

第一章總結 第二章材料 第三章基本設計規定 第四章受彎構件的計算 第五章軸心受力構件和拉彎 壓彎構件的計算 第六章疲勞計算 第七章連線計算 第八章構造要求 第九章塑性設計 第十章鋼管結構章 第十一章圓鋼 小角鋼的輕型鋼結構 第十二章鋼與混凝土組合梁 附錄一樑的整體穩定係數 附錄二梁腹板區域性穩定的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