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17鋼結構設計規範

2022-04-30 15:18:05 字數 4689 閱讀 1819

鋼結構設計規範gb50017-2003

第一章總則

第1.0.1條為在鋼結構設計中貫徹執行國家的技術經濟政策,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適用、確保質量,特制定本規範。

第1.0.2條本規範適用於工業與民用房屋和一般構築物的鋼結構設計。

第1.0.3條本規範的設計原則是根據《建築結構設計統一標準》(cbj68-84))制訂的。

第1.0.4條設計鋼結構時,應從工程實際情況出發,合理選用材料、結構方案和構造措施,滿足結構在運輸、安裝和使用過程中的強度、穩定性和剛度要求,宜優先採用定型的和標準化的結構和構件,減少製作、安裝工作量,符合防火要求,注意結構的抗腐蝕效能。

第1.0.5條在鋼結構設計圖紙和鋼材訂貨檔案中,應註明所採用的鋼號(對普通碳素鋼尚應包括鋼類、爐種、脫氧程度等)、連線材料的型號(或鋼號)和對鋼材所要求的機械效能和化學成分的附加保證專案。

此外,在鋼結構設計圖紙中還應註明所要求的焊縫質量級別(焊縫質量級別的檢驗標準應符合國家現行《鋼結構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

第1.0.6條對有特殊設計要求和在特殊情況下的鋼結構設計,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規範的要求。

第二章材料

第2.0.1條承重結構的鋼材,應根據結構的重要性、荷載特徵、連線方法、工作溫度等不同情況選擇其鋼號和材質。

承重結構的鋼材宜採用平爐或氧氣轉爐3號鋼(沸騰鋼或鎮靜鋼)、16mn鋼、16mnq鋼、15mnv鋼或15mnvq鋼,其質量應分別符合現行標準《普通碳素結構鋼技術條件》、《低合金結構鋼技術條件》和《橋梁用碳素鋼及普通低合金鋼鋼板技術條件》的規定。

第2.0.2條下列情況的承重結構不宜採用3號沸騰鋼:

一、焊接結構:重級工作制吊車梁、吊車桁架或類似結構,冬季計算溫度等於或低於-20℃時的輕、中級工作制吊車梁、吊車桁架或類似結構,以及冬季計算溫度等於或低於-30℃時的其它承重結構。

二、非焊接結構:冬季計算溫度等於或低於-20℃時的重級工作制吊車梁、吊車桁架或類似結構。

注:冬季計算溫度應按國家現行《採暖通風和空氣調節設計規範》中規定的冬季空氣調節室外計算溫度確定,對採暖房屋內的結構可按該規定值提高10℃採用。

第2.0.3條承重結構的鋼材應具有抗拉強度、伸長率、屈服強度(或屈服點)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證,對焊接結構尚應具有碳含量的合格保證。

承重結構的鋼材,必要時尚應具有冷彎試驗的合格保證。對於重級工作制和吊車起重量等於或大於50t的中級工作制焊接吊車梁、吊車桁架或類似結構的鋼材,應具有常溫衝擊韌性的合格保證。但當冬季計算溫度等於或低於-20℃時,對於3號鋼尚應具有-20℃衝擊韌性的合格保證;對於16mn鋼、16mnq鋼、15mnv鋼或15mnvq鋼尚應具有-40℃衝擊韌性的合格保證。

對於重級工作制的非焊接吊車梁、吊車桁架或類似結構的鋼材,必要時亦應具有衝擊韌性的合格保證。

第2.0.4條鋼鑄件應採用現行標準《一般工程用鑄造碳鋼》中規定的zg200-400、zg230-450、zg270-500或zg310-570號鋼。

第2.0.5條鋼結構的連線材料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手工焊接採用的焊條,應符合現行標準《碳鋼焊條》或《低合金鋼焊條》的規定。選擇的焊條型號應與主體金屬強度相適應。對重級工作制吊車梁、吊車桁架或類似結構,宜採用低氫型焊條。

二、自動焊接或半自動焊接採用的焊絲和焊劑,應與主體金屬強度相適應。焊絲應符合現行標準《焊接用鋼絲》的規定。

三、普通螺栓可採用現行標準《普通碳素結構鋼技術條件》中規定的3號鋼製成。

四、高強度螺栓應符合現行標準《鋼結構用高強度大六角頭螺栓、大六角螺母、墊圈型式尺寸與技術條件》或《鋼結構用扭剪型高強度螺栓連線副型式尺寸與技術條件》的規定。

五、鉚釘應採用現行標準《普通碳素鋼鉚螺用熱軋圓鋼技術條件》中規定的ml2或ml3號鋼製成。

六、錨栓可採用現行標準《普通碳素結構鋼技術條件》中規定的3號鋼或《低合金結構鋼技術條件》中規定的16mn鋼製成。

第三章基本設計規定

第一節設計原則

第3.1.1條本規範除疲勞計算外,採用以概率理論為基礎的極限狀態設計方法,用分項係數的設計表示式進行計算。

第3.1.2條結構的極限狀態係指結構或構件能滿足設計規定的某一功能要求的臨界狀態,超過這一狀態結構或構件便不再能滿足設計要求。

承重結構應按下列承載能力極限狀態和正常使用極限狀態進行設計:

一、承載能力極限狀態為結構或構件達到最大承載能力或達到不適於繼續承載的變形時的極限狀態;

二、正常使用極限狀態為結構或構件達到正常使用的某項規定限值時的極限狀態。

第3.1.3條設計鋼結構時,應根據結構破壞可能產生的後果,採用不同的安全等級。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築鋼結構的安全等級可取為二級,特殊建築鋼結構的安全等級可根據具體情況另行確定。

第3.1.4條按承載能力極限狀態設計鋼結構時,應考慮荷載效應的基本組合,必要時尚應考慮荷載效應的偶然組合。

按正常使用極限狀態設計鋼結構時,除鋼與混凝土組合樑外,應只考慮荷載短期效應組合。

第3.1.5條計算結構或構件的強度、穩定性以及連線的強度時,應採用荷載設計值(荷載標準值乘以荷載分項係數);計算疲勞和正常使用極限狀態的變形時,應採用荷載標準值。

第3.1.6條對於直接承受動力荷載的結構:

在計算強度和穩定性時,動力荷載設計值應乘動力係數;在計算疲勞和變形時,動力荷載標準值不應乘動力係數。計算吊車梁或吊車桁架及其制動結構的疲勞時,吊車荷載應按作用在跨間內起重量最大的一台吊車確定。

第3.1.7條設計鋼結構時,荷載的標準值、荷載分項係數、荷載組合係數、動力荷載的動力係數以及按結構安全等級確定的重要性係數,應按《建築結構荷載規範》(gbj9-87)的規定採用。

第3.1.8條計算重級工作制吊車梁(或吊車桁架)及其制動結構的強度和穩定性以及連線的強度時,吊車的橫向水平荷載應乘以表3.1.8的增大係數。

第3.1.9條計算平爐、電爐、轉爐車間或其它類似車間的工作平台結構時,由檢修材料所產生的荷載,可乘以下列折減係數:

主梁     0.85

柱(包括基礎)    0.75

第二節設計指標

第3.2.1條鋼材的強度設計值(材料強度的標準值除以抗力分項係數),應根據鋼材厚度或直徑(對3號鋼按表3.

2.1-1的分組)按表3.2.

1-2採用。鋼鑄件的強度設計值應按表3.2.

1-3第3.2.2條計算下列情況的結構構件或連線時,第3.2.1條規定的強度設計值應乘以相應的折減係數:

一、單面連線的單角鋼

1.按軸心受力計算強度和連線0.85;

2.按軸心受壓計算穩定性

二、施工條件較差的高空安裝焊縫和鉚釘連線0.90;

三、沉頭和半沉頭鉚釘連線0.80。

注:當幾種情況同時存在時,其折減係數應連乘。

第3.2.3條鋼材和鋼鑄件的物理效能指標應按表3.2.3 採用。

第三節結構變形的規定

第3.3.1條計算鋼結構變形時,可不考慮螺栓(或鉚釘)孔引起的截面削弱。

第3.3.2條受彎構件的撓度不應超過表3.3.2中所列的容許值。

第3.3.3條多層框架結構在風荷載作用下的頂點水平位移與總高度之比值不宜大於1/500,層間相對位移與層高之比值不宜大於1/400。

注:對室內裝修要求較高的民用建築多層框架結構,層間相對位移與層高之比值宜適當減小。無隔牆的多層框架結構,層間相對位移可不受限制。

第3.3.4條在設有重級工作制吊車的廠房中,跨間每側吊車梁或吊車桁架的制動結構,由一台最大吊車橫向水平荷載所產生的撓度不宜超過制動結構跨度的1/2200。

第3.3.5條設有重級工作制吊車的廠房柱和設有中、重級工作制吊車的露天棧橋柱,在吊車梁或吊車桁架的頂面標高處,由一台最大吊車水平荷載所產生的計算變形值,不應超過表3.

3.5中所列的容許值。

第四章受彎構件的計算

第一節強度

第4.1.1條在主平面內受彎的實腹構件,其抗彎強度應按下列規定計算:

一、承受靜力荷載或間接承受動力荷載時,

第4.1.3條當梁上翼緣受有沿腹板平面作用的集中荷載、且該荷載處又未設定支承加勁肋時,腹板計算高度上邊緣的區域性承壓強度應按下式計算:

第4.1.4條在組合梁的腹板計算高度邊緣處,若同時受有較大的正應力、剪應力和區域性壓應力,或同時受有較大的正應力和剪應力(如連續梁支座處或梁的翼緣截面改變處等),其折算應力應按下式計算:

式中σ、τ、σc——腹板計算高度邊緣同一點上同時產生的正應力、剪應力和區域性壓應力,r和σ c應按公式(4.1.2)和公式(4.1.3-1|)計算,σ應按下式計算:

第二節整體穩定

第4.2.1條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不計算梁的整體穩定性:

一、有鋪板(各種鋼筋混凝土板和鋼板)密鋪在梁的受壓翼緣上並與其牢固相連、能阻止梁受壓翼緣的側向位移時。

二、工字形截面筒支梁受壓翼緣的自由長度l1與其寬度b1之比不超過表4.2.1所規定的數值時。

②梁的支座處,應採取構造措施以防止樑端截面的扭轉。

對跨中無側向支承點的梁,l1 為其跨度;對跨中有側向支承點的梁,l1為受壓翼緣側向支承點間的距離(梁的支座處視為有側向支承)。

第4.2.2條除第4.2.1條所指情況外,在最大剛度主平面內受彎的構件,其整體穩定性應按下式計算:

注:見第4.2.1條注②。

第4.2.3條除第4.2.1條所指情況外,在兩個主平面受彎的工字形截面構件,其整體穩定性應按下式計算:

注:見第4.2.1條注②。

第4.2.4條不符合第4.2.1條第一項情況的箱形截面簡支梁,其截面尺寸(圖4.2.4)應滿足h/bo ≤6,且l1/bo 不應超過下列數值:

符合上述規定的箱形截面簡支梁,可不計算整體穩定性。

注:其它鋼號的梁,其l1/bo 值不應大於95(235/fy)。

第4.2.5條用作減少梁受壓翼緣自由長度的側向支撐,其軸心力應根據側向力f確定,梁的側向力應按下式計算:

第三節區域性穩定

新版GB50017《鋼結構設計規範》

第一章總則 第1.0.1條為在鋼結構設計中貫徹執行國家的技術經濟政策,做到技術先進 經濟合理 安全適用 確保質量,特制定本規範。第1.0.2條本規範適用於工業與民用房屋和一般構築物的鋼結構設計。第1.0.3條本規範的設計原則是根據 建築結構設計統一標準 cbj68 84 制訂的。第1.0.4條設計鋼...

鋼結構設計規範

第一章總結 第二章材料 第三章基本設計規定 第四章受彎構件的計算 第五章軸心受力構件和拉彎 壓彎構件的計算 第六章疲勞計算 第七章連線計算 第八章構造要求 第九章塑性設計 第十章鋼管結構章 第十一章圓鋼 小角鋼的輕型鋼結構 第十二章鋼與混凝土組合梁 附錄一樑的整體穩定係數 附錄二梁腹板區域性穩定的計...

鋼結構設計規範

第一章總則 第1 0 1條為在鋼結構設計中貫徹執行國家的技術經濟政策,做到技術先進 經濟合理 安全適用 確保質量,特制定本規範。第1 0 2條本規範適用於工業與民用房屋和一般構築物的鋼結構設計。第1 0 3條本規範的設計原則是根據 建築結構設計統一標準 cbj68 84 制訂的。第1 0 4條設計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