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藻水給水處理設計規範

2022-12-17 10:42:05 字數 3510 閱讀 2553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含藻水給水處理設計規範

gjj 32—98

1.總則

1.0.1為提高含藻水給水處理設計水平,促進含藻水給水處理技術的發展,使處理的水質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規定,特制定本規範。

1.0.2本規範適用於以含藻的湖泊或水庫水為水源的給水處理設計。其他類似含藻水的給水處理設計也可參考執行。

1.0.3含藻水的定義是:藻的含量大於100萬各/l或含藻量足以妨礙有混凝沉澱和過濾所組成的常規水處理工藝的正常執行,或足以使出廠水水質降低的水源水。

注:藻類採用自然單位計數法,計數單位為個。即任何單細胞藻類,或多細胞藻類的自然群體(如4個細胞的柵列藻),其計數單位均為1個(即1個生物)

1.0.4選擇水源時,除應對水源水的富營養化程度和水質應不低於gb3838—88《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中的第三類地面水水域水質標準。

1.0.5含藻水給水處理設計,除執行本規範外,還應符合gbj13—86《室外給水設計規範》的規定。

2.取水口位置的選擇

2.0.1取水口應位於含藻量較低、水深較大和水域開闊的位置。取水口不得設在「水華」頻發區,一般不適宜設在高藻季節主導風向得下側凹彎區。

2.0.2湖泊、水庫的水深大於10m時,應根據季節性水質沿水深垂直分布的規律,採用分層取水。

2.0.3取水口下緣舉湖泊、水庫底的高度,應根據底部淤泥成分,泥砂沉積和變遷情況以及底層水水質等因素確定,但不得小於1m。

2.0.4最低水位時取水口上緣的淹沒深度,應根據上層水的含藻量、漂浮生物和冰層厚度確定,但不得小於1m。

3水處理構築物

3.1一般規定

3.1.1湖泊、水庫水經混凝沉澱或澄清處理以後,進入濾池時,其渾濁度應低於7度。

3.1.2出廠水的水質應符合gb5749—85《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規定,且耗氧量(高錳酸鉀法)不宜大於4mg/l。

3.1.3含藻水處理工藝流程的選擇及構築物的組合,應根據試驗研究的結果或相似條件的水廠執行經驗,通過技術經濟條件比較後確定,處理流程一般有下列幾種:

a常規工藝流程為:原水--混合--絮凝--沉澱(澄清)--過濾--消毒

b以富營養型湖泊、水庫為水源,且渾濁度常年小於100度的原水,處理工藝流程可為:原水--混合--絮凝--氣浮--過濾--消毒

c以貧——中營養或中——富營養型湖泊、水庫水源,且最大渾濁度小於20度的原水,處理工藝流程也可採用:

原水--混合--絮凝--直接過濾--消毒

3.2處理含藻水的沉澱池和澄清池

3.2.1平流沉澱池的表面負荷宜為1.0~1.5m3/ 水平流速宜為5~8mm/s,沉澱時間宜為2~4h。當原水渾濁度較低時,沉澱應採用較高值。

3.2.2異向流斜管沉澱池的表面負荷不應大於7.2m3/

3.2.3澄清池清水區上公升流速不應大於0.7mm/s。

3.3處理含藻的氣浮池

3.3.1氣浮池表面負荷一般小於7.2 m3/

3.3.2溶氣罐宜靠近氣浮池,溶氣罐壓力一般採用300~400kpa。

3.3.3氣浮池之前的絮凝時間,一般採用10~15min。

3.3.4氣浮池分離區停留時間,宜採用10~20min。

3.3.5氣浮池分離區有效水深,宜採用1.5~2.0m。

3.3.6絮凝池出口配水牆孔口流速宜為0.1~0.15m/s。

3.3.7氣浮池底部,應設定排泥設施。

3.3.8氣浮池藻渣的處置方法,應符合當地環保部門的有關規定。

3.4處理含藻水的濾池

3.4.1當濾池與氣浮池合建時,宜採用石英砂濾料。dmax

3.4.2濾池的過濾週期,一般不宜小於12h。

3.4.3濾池的濾速及濾料組成,可根據需要按下錶選用,濾速應選用下限值。

濾料組成

類別粒徑mm

石英砂濾料過濾

dmin=0.5dmax=0.5無煙煤min=0.8dmax=1.8

雙層濾料過濾

石英砂dmin=0.5dmax=1.2無煙煤dmin=0.8dmax=1.6石英砂

三層濾料過濾

dmin=0.5dmax=0.8重質礦石dmin=0.25dmax=0.5

小於1.7

80小於1.5

2708~12

12~14

小於1.7

500小於2.0

450小於2.0

4006~8

8~12

不均勻係數

k80小於2.0

厚度濾速(m/h)強制濾速(m/h)mm800

5~77~10

注:1濾料的相對密度:無煙煤1.4~1.6;石英砂2.6~2.65;重質礦石4.7~5.02濾速和強制濾速,根據濾前水水質區別對待。

3.4.4水洗濾池的沖洗強度及沖洗時間,宜按下表採用。

沖洗強度(l/s m2)

13~1613~1616~18

類別石英砂濾料過濾雙層濾料過濾三層濾料過濾

膨脹率(%)

455050

沖洗時間(min)

6~86~86~8

3.4.5當有技術經濟依據時,濾池可採用表面沖洗。氣水沖洗宜用於石英砂濾料。

4.消毒

4.0.1當需要向含藻原水中投加液氯時,必須控制出廠水及管網水得氯仿和四氯化碳濃度,應符合gb5749—85《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規定。

4.0.2當採用氯胺消毒時,應先加氨,後加氯。當水中氨氮含量能形成足夠的氯胺時,一般不再加氨。

附錄一藻類的檢測和計數

將含藻水樣搖勻後倒入1000ml圓柱形沉降筒中,然後加入15ml魯哥氏液(lugols solution)搖勻固定,靜沉24h後,用虹吸管小心吸出上部清液,將剩下的20~25ml的濃縮液搖勻,移入30ml定量標本瓶中,然後用上述吸出的上清液少許,分別沖洗沉降筒三次,每次的沖洗液一併移入上述30ml的定量標本瓶中。

計數前,應注意觀察定量瓶中樣品的實際體積數;如不足30ml應用蒸餾水加至30ml;入超過30ml,則用吸管小心吸出多餘的清液,然後用左右平移的方式搖動200次,立即用0.1ml的吸量管精確吸出0.1ml標本瓶中部的樣品,注入容積為0.

1ml的計數框中,小心蓋上蓋玻片,在蓋上蓋玻片時,要求計數框內沒有氣泡,樣品不出計數框,然後在10x40或8x40倍顯微鏡下進行計數。框中的分配既要注意均勻性,又要注意隨機性。同一標本的兩片計數結果與其均數之差如不大於其均數的正負15%,則這兩個相近的值的均數即可視為計數結果。

計算公式:

1l水中的浮游植物的數量=(c/fs*fu)*(30/0.1)*pu

式中:c——計數框面積(mm2);fs——每個視野的面積(mm2);fu——每片計數過的視野數;

pu——每片通過計數實際數出的浮游植物的個數。

附錄二本規範用詞說明

一.為便於在執行本規範條文時,對於要求嚴格程度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正面詞採用「必須」反面詞採用「嚴禁」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正面詞採用「應」反面詞採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有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得用詞:正面詞採用「宜」或「可」反面詞採用「不宜」。

二.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規範執行得寫法為:「應按。。。。。執行」或「應符合。。。。。。要求(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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