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水排水 氣體滅火系統設計規範設計要求一般規定

2023-02-07 09:48:05 字數 1070 閱讀 5898

3.1一般規定

3.1.1採用氣體滅火系統保護的防護區,其滅火劑設計用量,應根據防護區內可燃物相應的滅火設計濃度或惰化設計濃度經計算確定。

3.1.2有**危險的氣體、液體類火災的防護區,應採用惰化設計濃度;無**危險的氣體、液體類火災和固體類火災的防護區,應採用滅火設計濃度。

3.1.3幾種可燃物共存或混合時,滅火設計濃度或惰化設計濃度,應按其中最大的滅火設計濃度或惰化設計濃度確定。

3.1.4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防護區採用組合分配系統時,乙個組合分配系統所保護的防護區不應超過8個。

3.1.5組合分配系統的滅火劑儲存量,應按儲存量最大的防護區確定。

3.1.6滅火系統的滅火劑儲存量,應為防護區設計用量與儲存容器的剩餘量和管網內的剩餘量之和。

3.1.7滅火系統的儲存裝置72小時內不能重新充裝恢復工作的,應按系統原儲存量的100%設定備用量。

3.1.8滅火系統的設計溫度,應採用20℃。

3.1.9同一集流管上的儲存容器,其規格、充壓壓力和充裝量應相同。

3.1.10同一防護區,當設計兩套或三套管網時,集流管可分別設定,系統啟動裝置必須共用。各管網上噴頭流量均應按同一滅火設計濃度、同一噴放時間進行設計。

3.1.11管網上不應採用四通管件進行分流。

3.1.12噴頭的保護高度和保護半徑,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最大保護高度不宜大於6.5m;

2最小保護高度不應小於0.3 m;

3噴頭安裝高度小於1.5 m時,保護半徑不宜大於4.5 m;

4噴頭安裝高度不小於1.5m時,保護半徑不應大於7.5 m.

3.1.13噴頭宜貼近防護區頂面安裝,距頂面的最大距離不宜大於0.5 m.

3.1.14乙個防護區設定的預製滅火系統,其裝置數量不宜超過10臺。

3.1.15同一防護區內的預製滅火系統裝置多於1台時,必須能同時啟動,其動作響應時差不得大於2s.

3.1.16單台熱氣溶膠預製滅火系統裝置的保護容積不應大於160m3;設定多台裝置時,其相互間的距離不得大於10m.

3.1.17採用熱氣溶膠預製滅火系統的防護區,其高度不宜大於6.0m.

3.1.18熱氣溶膠預製滅火系統裝置的噴口宜高於防護區地面2.0m.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範

現批准 自動噴火滅火系統設計規範 gb50084 2001區域性修訂的條文,自2005年10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5.0.1 5.0.1a 5.0.5 5.0.6 5.0.7 6.2.7 6.5.1 7.1.3 8.0.2 10.3.2 12.0.1 12.0.2 12.0.3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

消防設計規範007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範

1 總則 1.0.1 為了正確 合理地設計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制訂本規範。1.0.2 本規範適用於新建 擴建 改建的民用與工業建築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設計。本規範不適用於火藥 炸藥 彈藥 火工品工廠 核電站及飛機庫等特殊功能建築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設計。1.0.3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範

第一章總則 第1 0 1條為了合理地設計低倍數空氣泡沫滅火系統 以下簡稱泡沫滅火系統 減少火災損失,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制訂本規範。第l 0 2條泡沫滅火系統的設計,必須遵循國家的有關方針 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管理方便。第1 0 3條本規範適用於加工 儲存 裝卸 使用甲 液化烴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