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設計規範

2021-03-08 13:29:21 字數 4958 閱讀 7752

第一章總則

第1.0.1條為了合理地設計低倍數空氣泡沫滅火系統(以下簡稱泡沫滅火系統),減少火災損失,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制訂本規範。

第l.0.2條泡沫滅火系統的設計,必須遵循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管理方便。

第1.0.3條本規範適用於加工、儲存、裝卸、使用甲(液化烴除外)、乙、丙類液體場所設定的泡沫滅火系統的設計。

本規範不適用於船舶、海上石油平台等場所設定的泡沫滅火系統的設計。

[說明]根據我國的規範體系,建築類規範規定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的設定場所,本規範規定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的選型與具體設計。為了更加明確這一點,做此修改。

第1.0.4條泡沫滅火系統的設計,除執行本規範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範的要求。

第二章泡沫液和系統型式的選擇

第一節泡沫液的選擇、儲存和配製

第2.1.1條對非水溶性甲、乙、丙類液體儲罐,當採用液上噴射泡沫滅火時,可選用蛋白、氟蛋白、水成膜或成膜氟蛋白泡沫液;當採用液下噴射泡沫滅火時,應選用氟蛋白、水成膜或成膜氟蛋白泡沫液。

[說明]本規範的規定與美國、英國等國家相關標準的規定類似。

20世紀 80年代初,英國 angus 公司以水解蛋白為基料,新增適宜的氟碳表面活性劑製成了成膜氟蛋白泡沫液(fffp), 20世紀 90豐代我國開發了這種泡沫液。該泡沫液不但具有氟蛋白泡沫液的特點,而且還具有水成膜泡沫液的成膜特點,是當今普遍使用的泡沫液種類之一。

從滅火角度,抗溶性氟蛋白泡沫液、抗溶性水成膜泡沫液和抗溶性成膜氟蛋白泡沫液等也適用液下噴射泡沫滅火,但其**較貴,對單純的非水溶性甲、乙、丙類液體儲罐本規範不推薦採用上述抗溶泡沫液。

第 2.1.1a條保護非水溶性甲、乙、丙類液體的泡沫噴淋系統、泡沫槍系統、泡沫炮系統,當採用泡沫噴頭、泡沫槍、泡沫炮等吸氣型泡沫產生裝置時,可選用蛋白、氟蛋白、水成膜或成膜氟蛋白泡沫液;當採用水噴頭、水槍、水炮等非吸氣型噴射裝置時,應選用水成膜或成膜氟蛋白泡沫液。

[說明]水成膜、成膜氟蛋白泡沫混合液施加到非水溶性液體燃料表面上時,能產生一層防護膜。其滅火效力不僅與泡沫效能有關,更重要的是依賴於它的成膜性及其防護膜的堅韌性和牢固性。所以水成膜、成膜氟蛋白泡沫液也適用於水噴頭、水槍、水炮等非吸氣型噴射裝置。

第2.1.2條對水溶性甲、乙、丙類液體和含氧新增劑含量體積比超過10%的無鉛汽油,以及用一套泡沫滅火系統同時保護水溶性和非水溶性甲、乙、丙類液體的,必須選用抗溶性泡沫液。

[說明]汽油中的含氧新增劑主要是醚、醇等水溶性液體,對普通泡沫具有很強的破壞作用。無鉛汽油中含氧新增劑含量體積比超過10%時,用普通泡沫液滅火困難,所以也必須選用抗溶性泡沫液。為此,參照nfpa11-1998《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標準》增加相應要求。

當新增劑為多組分的混合物時,只計算含氧元素的那些組分的淨含量。

某些儲罐區既有水溶性液體儲罐又有非水溶性液體儲罐,某些桶裝庫房同時存有水溶性和非水溶性液體,為了降低工程造價設計一套泡沫滅火系統是可行的,但須選抗溶性泡沫液。用抗溶性泡沫液撲救非水溶性甲、乙、丙類液體時,其設計要求與普通泡沫液相同。

第2.1.3條泡沫液的儲存溫度,應為0-40℃,且宜儲存在通風乾燥的房間或敞棚內。

第2.1.4條用於配製泡沫混合液的水源,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製泡沫混合液的水源應按泡沫液適宜的水質要求配備;

二、配製泡沫混合液的水溫宜為4℃~35℃

「說明」淡水是配製各類泡沫混合液的最佳水源。某些泡沫液也適宜於用海水配製混合液。一種泡沫液是否適宜於用海水配製混合法,取決於其耐海水(或硬水)的效能。

因此,選擇水源時,應考慮與所選泡沫液要求的水質是否相適宜。為此,將原規範

一、二、三款合併為目前的一款,四款改為二款。

①注:區域性修訂條文中標有黑線的部分為修訂的內容

第二節系統型式的選擇

第2. 2.1條選擇固定式、半固定式或移動式泡沫滅火系統型別時,應符合相關規範的規定。

[說明]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石油庫設計規範》、《**和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範》分別對各自行業設定固定式、半固定式和移動式泡沫滅火系統的場所進行了規定,全面修訂中的《建築設計防火規範》擬將上述三個「規範」未包括的使用泡沫滅火系統場所進行規定,設計時應根據上述「規範」選擇泡沫滅火系統型別,所以刪除本節原條文,予以重新編制。

第2.2.2條儲罐區泡沫滅火系統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非水溶性甲、乙、丙類液體的固定項儲罐,可選用液上噴射泡沫滅火系統、液下噴射泡沫滅火系統或半液下噴射泡沫滅火系統;

二、水溶性甲、乙、丙類液體的固定頂儲罐,應選用液上噴射泡沫滅火系統或半液下噴射泡沫滅火系統;

三、甲、乙、丙類液體的外浮頂和內浮頂儲罐應選用液上噴射泡沫滅火系統;

四、非水溶性液體的外浮項儲罐、內浮頂儲罐、直徑大於 18m的固定頂儲罐以及水溶性液體的立式儲罐,不應選用泡沫炮作為主要滅火設施。

五、高度大於7m、直徑大於9m的固定頂儲罐,不應選用泡沫槍作為主要滅火設施。

[說明]

一、液上噴射泡沫滅火系統適用於固定頂、外浮頂和內浮頂三種儲罐;

二、液下噴射泡沫滅火系統不適用於外浮頂和內浮頂儲罐,其原因是浮頂阻礙泡沫的正常分布,當只對外浮頂或內浮頂儲罐的環形密封處設防時,無法將泡沫全部輸送到該處。

當以液下噴射的方式將泡沫注入水溶性液體後,由於水溶性液體分子的極性和脫水作用,泡沫會遭到破壞,無法浮公升到液面實施滅火。所以液下噴射泡沫滅火系統不適用於水溶性甲、乙、丙液體固定頂儲罐的滅火.

三、半液下噴射是泡沫滅火系統應用形式之一,某些發達國家應用多年,

四、對於外浮頂儲罐,其設防區域為環形密封區,泡沫炮難以將泡沫施加到該區域。類似的原因泡沫炮也不適用於內浮頂儲罐。泡沫炮為強施放噴射泡沫,由於泡沫會潛入水溶性液體中,使泡沫脫水而遭到破壞,所以不適用於水溶性液體固定頂儲罐。

直徑大於 18 m的固定頂儲罐發生火災時,罐頂一般只撕開一條口子,全掀的案例很少。泡沫炮難以將泡沫施加到儲罐內。美、英等國家的相關標準也作了相同或相近的規定。

五、滅火人員操縱泡沫槍難以對罐壁更高、直徑更大的儲罐實施滅火。美、英等國家的相關標準也作了相近的規定。

第2.2.3條下列場所宜選用泡沫噴淋系統

一、非水溶性甲、乙、丙類液體可能洩漏的室內場所;

二、洩漏厚度不超過25mm的水溶性甲、乙、丙類液體可能洩漏的室內場所;

三、洩漏厚度超過25mm但有緩衝物的水溶性甲、乙、丙液體可能洩漏的室內場所。

[說明]本條是根據多年的試驗研究、工程應用的經驗及參考發達國家的標準制訂的,同時也保留了原「規範」的內容。所述的緩衝物可以是專門設定的緩衝裝置,也可以是非專門設定的固定裝置、金屬物品或其它固體不燃物。通過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學研究所的試驗,對於厚度超過25 mm但有金屬板或金屬桶之類的緩衝物時,滅火是切實可行的。

第2.2.4 條汽車槽車或火車槽車的甲、乙、丙類液體裝卸棧臺可選用泡沫噴淋系統或泡沫炮系統。

[說明] 本條是參照 nfpa11- 1998《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標準》制定的。在選用棧臺泡沫滅火系統時應綜合考慮整個棧臺的尺寸規格、所涉及的液體類別、臨近的其他危險場所及暴露場所、排水設施、常年風向、環境溫度和人員配備等因素。

第2.2.5條設有圍堰的甲、乙、丙類液體室外流淌火災區域應根據保護區域具體情況選用泡沫噴淋系統、泡沫炮或泡沫槍系統。

[說明]本條所述的圍堰是指用土或其他不燃結構材料建造,並能將深度大於25 mm的燃料限定住的護堤。

本條是參照 nfpa11—1998《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標準》、 bs 5 3 0 6、 part 6《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標準》制定的。

第2.2.6條無圍堰的甲、乙、丙類液體室外流淌火災區域宜選用移動式泡沫炮或泡沫槍系統。

[說明]本條所述無圍堰的甲、乙、丙類液體室外流淌火災區域是指發生甲、乙、丙類液體流淌時無路牙、防護堤、房屋牆等結構物限制的場所。該場所的甲、乙、丙類液體流淌厚度限定在 2 5 mm之內。

本條是參照nfpa 11-1998《 低值數泡沫滅火系統標準》、 bs 5 3 0 6、 part 6《低倍數泡沫滅火系統標準》制定的。

第三章系統設計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3.1.1條泡沫混合液設計用量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泡沫滅火系統撲救儲罐區一次火災的泡沫混合液設計用量,應按式3.1.1—1計算,並應按罐內用量、該罐輔助泡沫槍用量、管道剩餘量三者之和最大的儲罐確定:

m1 = a1 ·r1 ·t1 +n·qf·t + v

(3.1.l—1)

式中:m1 -- 撲救一次火災的泡沫混合液設計用量(l);

a1 --單個儲罐的保護面積(m2);

r1--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l/min·m 2);

t1--泡沫混合液連續供給時間(min);

n --計算儲罐的輔助泡沫槍數量;

qf--每支輔助泡沫槍的泡沫混合液流量( l/min);

t --泡沫槍的混合液連續供給時間(min);

v--系統管道內泡沫混合液剩餘量(l)。

二、泡沫噴淋系統撲救一次火災的泡沫混合液設計用量應按式3.1.1--2計算:

m2=a2·r2·t2 (3.1.1—2)

式中:m2一泡沫噴淋系統撲救一次火災的泡沫混合液設計用量(l);

a2 --泡沫噴淋系統的最大保護面積(m2)

r2 --泡沫噴淋系統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l/min·m2 );

t2 --泡沫噴淋系統泡沫混合液連續供給時間( min)。

三、泡沫炮、泡沫槍系統撲救一次火災的泡沫混合液設計用量應按式3.1.1—3計算:

m3=1.2 a3·r3·t3 (3.1.1—3)s

式中:m3 -- 泡沫炮、泡沫槍系統撲救一次火災的泡沫混合液設計用量(l);

a3 -- 泡沫炮、泡沫槍系統撲救一次火災的最大保護面積(m2);

r3 -- 泡沫炮、泡沫槍系統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l/min·m2);

t3 -- 泡沫炮、泡沫槍系統泡沫混合液連續供給時間(min)。

[說明]本條第一部分是原規範第3.1.1條與第3.1.2條的合併與修改。

如執行原規範第3.1.1條「儲罐區泡沫滅火系統設計,其泡沫混合液用量,」,對於某些多罐和水溶性與非水溶性甲、乙、丙類液體共存的儲罐區可能會導致錯誤設計,且該條語句表達不通順。修改後的條文規定泡沫滅火系統撲救儲罐區一次火災的泡沫混合液設計用量按罐內用量、該罐輔助管槍用量、管道剩餘量三者之和為最大的乙個儲罐進行設計,避免了上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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