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送審稿

2021-03-04 08:00:02 字數 4236 閱讀 2704

(送審稿)

2023年2月

目錄第一章總則3)

第二章城市用地控制3)

第三章建築容量指標控制7)

第四章建築間距控制9)

第五章建築退讓控制12)

第六章建築高度和面寬控制15)

第七章市政公用設施控制16)

第八章城市與建築環境控制19)

第九章特別地區控制20)

第一十章附則21)

附錄一術語21)

附錄二計算規則23)

附錄三附表28)

附錄四圖示4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福州市城市規劃管理,實現城市規劃編制和管理的標準化、規範化和法制化,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福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福州城市總體規劃》及相關檔案,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福州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各類建設工程。臨時建設、村(居)民建房等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各類建設工程的建設,應按已批准的詳細規劃執行;尚無詳細規劃的,應按城市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分割槽規劃等及本規定執行。編制詳細規劃應符合本規定要求。

第四條本規定未涉及的內容,應符合國家、福建省和福州市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和規定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控制

第五條城市用地應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質進行劃分和歸類,按照國家《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 137—90),城市用地分為大類、中類和小類三個層次,其中大類10類,中類46類,小類73類。城市用地分類適用於各階段的城市規劃編制、審批和城市用地統計工作。

第六條各類建設用地的劃分和使用應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則,按經批准的詳細規劃執行;尚無經批准的詳細規劃的,應按城市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分割槽規劃和本規定表(一)《各類建設用地適建範圍表》[以下簡稱表(一)]的規定執行。

凡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設專案,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對周圍環境的影響和基礎設施的條件,具體核定適建範圍。

凡需改變規劃用地性質,超出表(一)規定範圍的,應先提出規劃調整方案,按規定程式和審批許可權,經批准後執行。

第七條根據福州市實際情況和《福州市城市總體規劃》,福州市城市規劃區劃分為兩類建設區進行規劃管理。具體劃分如下:

(一)第一類建設區:指連江路以西、上三路和三高路以北、西二環路以東、北二環路以南所圍合的地區。

(二)第二類建設區:指第一類建設區以外的地區。

城市規劃確定的歷史文化街區、風景名勝區、大型城市公園綠地及其他重點地區等特定區域內的建設專案按特別地區城市規劃控制。

第八條居住用地規劃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居住用地宜相對集中布局,形成相應規模的居住地區、居住區、居住小區、居住社群(組團),規模標準應符合下表規定。

居住用地分級規模

(二)居住地區級以下(含居住地區級)公共服務設施主要分為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社會服務、行政管理、商業服務、市政公用等七類設施,其配置應符合表(二)規定。當規劃居住人口規模界於高低兩級居住規模之間時,除配置低一級應配置的公共服務設施專案外,還應根據所增人數及規劃用地周圍的設施條件,增配高一級的服務設施。

第九條工業用地規劃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的配套設施原則上應集中建設,其行政管理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比例不得超過園區用地面積的15%;單獨選址的工業專案所需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工業專案總用地面積的7%。

(二)在沒有集中建設工業區配套區的區域,除廠房、倉庫等生產用房外的配套用房建築面積佔工業專案總建築面積的比例不得超過20%;在有集中建設工業區配套區的區域,配套用房建築面積佔工業專案總建築面積的比例不得超過15%。

(三)嚴禁在工業專案用地範圍內建設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

第十條城市綠地規劃應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城市綠地分為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和其他綠地。

(二)建設用地綠地率控制指標宜符合下表規定:

第一類建設區內置設專案綠地指標無法達到上述規定要求的,經市園林主管部門批准,可適當核減綠地指標。特定區域內的建設專案按特別地區規劃要求控制。

(三)應當保護和利用建設用地內有價值的樹木,其中古樹名木保護應符合《福州市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有關規定。

(四)居住區公共綠地的設定應按《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2023年版)gb50180—93》要求執行。居住區公共綠地可按規定的指標進行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綜合平衡。

(五)水廠廠區和加壓幫浦站用地,沿其用地邊界線宜設定寬度不小於10公尺的綠化帶;

(六)汙水處理廠用地,沿其用地邊界線宜設定寬度不小於20公尺的衛生防護林帶。

(七)高速公路和鐵路兩側應設定衛生隔離防護林帶,並符合下列規定:

1、高速公路的兩側宜規劃控制寬度各不小於30公尺的防護林帶;

2、高速鐵路的兩側宜規劃控制寬度各不小於40公尺的防護林帶;

3、鐵路幹線的兩側宜規劃控制寬度各不小於20公尺的防護林帶;

4、鐵路支線、專用線的兩側宜規劃控制寬度各不小於10公尺的防護林帶。

(八)城市快速路、重要城市景觀道路及其道路交叉口的道路規劃紅線兩側設定的綠化帶,除城市規劃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1、二環路、入城主通道、濱江(閩江和烏龍江)路等城市重要景觀道路規劃紅線兩側的綠化帶寬度各不小於10公尺;

2、三環路等城市快速路的道路規劃紅線兩側的綠化帶寬度各不小於15公尺;

3、閩江和烏龍江橋頭道路規劃紅線兩側以及城市道路立體交叉口的道路規劃紅線外側的綠化帶寬度各不小於30公尺;

(九)沿河道規劃藍線兩側應設定綠化帶,除城市規劃另有規定外,應

符合下列規定:

1、河道規劃藍線寬度8公尺以上(含8公尺)的兩側綠化帶最小寬度各不

小於10公尺,其餘河道規劃藍線的兩側綠化帶最小寬度各不小於5公尺。

2、除城市規劃要求設定必要的市政設施和修建園林小品、閘門、遊船碼頭等外,其它建設工程不得占用河道規劃藍線的兩側綠化帶用地。

(十)規劃道路和河道兩側綠化帶用地為城市公共綠地,應對社會公眾開放使用,不得設定圍牆。

第十一條開發建設用地未達到下列最小面積的,不應單獨建設:

(一)低層、多層、中高層居住建築和多層公共建築為2000㎡;

(二)高層居住建築為3000㎡;

(三)高層公共建築為4000㎡。

因鄰近用地已經完成規劃建設,或因市政公用設施等限制,確實無法調整、合併,且不妨礙城市規劃實施的,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據實際情況予以核准建設,但應優先考慮作為城市公共綠地及市政配套設施用地使用。

第十二條用地單位徵用未開拓或未拓寬的規劃道路旁土地,須同

時徵用道路規劃紅線寬度一半範圍或未拓寬部分的土地,作為開拓道路及敷設市政基礎設施的用地;道路另一側為河道或綠化帶且未被徵用的,用地單位應全部徵用並負責拆遷,不得它用。

第十三條建設用地豎向規劃應符合國家《城市用地豎向規劃規範》(cjj 83—99)和城市豎向規劃要求,應合理利用地形、地質條件,減少土石方及防護工程量,保護生態環境,滿足各項建設用地的使用要求。

第三章建築容量指標控制

第十四條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專案的建築容量控制指標應按本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住宅建築和商業、辦公建築用地的建築容量控制指標應按表(三)、(四)的規定執行。表(三)、(四)規定的建築密度、容積率指標為上限值。具體建築容量應結合現狀情況、環境區位、交通條件、土地價值等因素,優先滿足消防安全、停車泊位配建標準和綠地率指標等有關規定綜合分析後確定。

第十六條成片開發地區的詳細規劃應先確定建築總容量控制指標,在不超過建築總容量控制指標的前提下,成片開發地區內住宅建築和商業、辦公建築用地的建築容量控制指標可按表(三)、(四)的規定適當調整。

第十七條表(三)、(四)規定的指標適用於單一型別的建設用地。對混合型別的建設用地,其建築容量控制指標應將建設用地按使用性質分類劃定後,按不同型別分別執行;對難以分類執行的建設用地或綜合建築用地,應按各種不同性質建築的建築面積比例和相應的建築容量控制指標換算成建築容量綜合控制指標。

第十八條對未列入表(三)、(四)的教育科研、文化體育、醫療衛生等設施的建築容量控制指標,應按經批准的詳細規劃和有關專業規定執行,但不宜超過表(三)、(四)中相應住宅建築的控制指標。

第十九條工業和倉儲區的建築容量控制指標,除應符合相關規定外,其建築容積率不宜低於0.9,建築密度應不低於30%、不宜超過45%。

第二十條機動車公共停車泊位在50個以上(含50個)的停車庫建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室內機動車公共停車庫單獨建設時,建築密度應不高於45%。

(二)室內機動車公共停車庫與其他性質的建築合建、且機動車公共停車庫建築面積超過專案總建築面積50%的,建築密度應不高於40%。

第二十一條建設用地範圍內原有建築容量指標已達到或超出本規定值的,不得擴建、加層;用地內原有建築容量指標未超出本規定值,其擴建、加層對原有空間環境影響較大的,不宜擴建、加層。

福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修訂

徵求稿 2007年5月1日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城市用地控制 第三章建築容量指標控制 第四章建築間距控制 第五章建築退讓控制 第六章建築高度和面寬控制 第七章市政公用設施控制 第八章城市與建築環境控制 第九章特別地區控制 第一十章附則 附錄一名詞解釋 附錄二計算規則 附錄三附表 附錄四圖示 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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