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稿)
二零一一年一月
(討論稿)
目錄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城市規劃編制體系
第三章建設用地的分類與適建範圍
第四章建築容量控制指標
第五章建築間距
第六章建築退讓
第七章建築物的高度控制
第八章建築場地綠化與豎向設計
第九章建築與環境
第十章城市景觀
第十一章標誌性建築和城市建築色彩
第十二章市政道路管線
第十三章電子報批技術規定
第十四章附則
(附錄一名詞解釋)
(附錄二計算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科學編制城市規劃,嚴格城市規劃管理,實現城市規劃管理的標準化、規範化和法制化,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文昌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城市規劃編制和規劃管理工作,應按本規定執行。尚不具備實施條件的村莊和集鎮,經批准可暫按國家、海南省村莊和集鎮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規定未涉及的內容,應符合國家、海南省現行法律、法規、規範和文昌市有關規定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規劃編制體系
第四條本市城市規劃體系按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三個階段控制。規劃內容和深度按《城市規劃編制辦法》規定執行。
圖1-1 文昌市城市規劃編制體系
第五條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為15~20年;近期建設規劃期限為3~5年。依據近期建設規劃,可編制年度的規劃實施方案,作為城市用地年度**計畫的依據。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
第六條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根據已經批准的城市總體規劃的需要,制訂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計畫。
第七條城市新區、舊城改造區、特定區域、近期建設區以及備用土地、擬出讓土地等城市建設重要控制區域,應當優先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
修建性詳細規劃的編制
第八條修建性詳細規劃應以控制性詳細規劃所確定的各項控制要求和規劃設計條件為依據進行編制。
第三章建設用地的分類與適建範圍
第九條城市建設用地按《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進行分類,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對外交通用地、道路廣場用地、市政公用設施用地、綠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類(詳見表3.1),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第十條在計算城市建設用地標準時,人口計算範圍必須與用地計算範圍相一致。
第十一條各類建設用地的劃分,應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則。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應按經批准的詳細規劃執行;尚無經批准的詳細規劃的,應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城市設計或特定地區規劃和《各類建設用地適建範圍表》(詳見表3.2)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凡《各類建設用地適建範圍表》中未列入的建設專案,應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對周圍環境的影響和基礎設施條件,具體核定適建範圍。
凡需改變規劃用地性質並超出《各類建設用地適建範圍表》規定的,應先提出調整申請,按規定程式報批後執行。
表3.1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
表3.2各類建設用地適建範圍表
注:1、√允許設定
2、×不允許設定
3、о是否設定,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條件和規劃設計要求確定
第十三條部分臨街地塊可兼具商業、辦公、居住等多種功能,不同功能的建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的比例應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確定,原則上應超過15%。
第十四條為充分利用城市規劃區內的岸線土地資源,建設濱海旅遊渡假勝地,高隆灣、馮家灣、木蘭灣、椰林灣、淇水灣、月亮灣等臨海一線用地,除經批准的詳細規劃控制要求外不再安排居住用地。
第四章建築容量控制指標
第十五條本市規劃區內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其建築容量控制指標應按本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建設用地面積大於20000平方公尺的成片開發或整合用地必須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並經批准後才能實施。
第十七條建設用地面積小於或等於20000平方公尺的用地,其建築容量控制指標在經批准的詳細規劃中已確定的,應按經批准的詳細規劃執行;未經批准詳細規劃的,應按城市規劃要求及有關規範、規定進行建設用地總平面規劃設計。
(一)居住用地和公共設施用地建築容量控制指標應符合表4.1規定要求。
表4.1
注:1、文昌市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專案,其建築容量控制指標應按本表的有關規定執行。建設專案在規劃、設計、建設中應優先滿足標準車位數和綠地率的要求。
2、各種住宅層數混合的居住小區和組團取兩者的指標值作為控制指標的上、下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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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第一章總則 1 第二章城市用地控制 1 第三章建築容量控制 15 第四章建築間距控制 20 第五章建築退讓控制 25 第六章建築高度和面寬控制 30 第七章市政公用設施控制 31 第八章城市與建築環境控制 37 第九章特別地區控制 40 第十章附則 40 附錄 一 術語 41 附錄 二 計算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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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實現把海口建成具有熱帶海島風光的生態花園城市 健康型宜居城市 濱海旅遊度假休閒勝地的目標,促進經濟 社會和環境的可持續發展,提高城市規劃建設水平,實現城市規劃編制和管理的標準化 規範化和法制化,根據 海口市城市規劃條例 及其它相關法律 法規與規範要求,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在海口市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