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州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

2021-03-04 09:43:19 字數 4794 閱讀 3893

(試行)

2023年06月21日

目錄第一章總則 4

第二章建設用地規劃控制 4

第三章地塊使用強度控制 5

第四章建築間距 6

第五章建築退界 9

第六章建築高度控制 11

第七章基地綠地率 12

第八章基地出入口 12

第九章基地停車場 13

第十章城市特徵地段控制 14

第十一章城市道路交通設施控制 15

第十二章城市市政及公用設施控制 18

第十三章城市豎向控制 20

第十四章其它規定 21

第十五章附則 21

附表1:各類建設用地適建範圍表 23

附表2:建築密度和建築容積率控制指標表 25

附錄一:名詞解釋 27

附錄二:計算規則 3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城市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促進城市的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規劃編制辦法》以及相關技術規範、技術標準,並結合達州市規劃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達州市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項規劃建設管理活動;市域各縣(市、區)規劃技術管理工作可參照執行,也可結合自身工作實際另行制定。

第三條達州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用地使用,必須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符合本規定。

第四條達州城市建設用地應根據國家《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按主要用途進行分類。

第五條各類建設用地的劃分、使用應按經法定程式批准的詳細規劃執行。詳細規劃未明確各地塊相容性內容的,應根據本規定附表1《各類建築用地適建範圍表》確定其適建範圍;附表1中未列入的適建建設專案,。

第六條各類建設工程必須按核准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確需變更建築物(含構築物)使用性質、高度、位置、平面、立面、建築外牆色彩及材料的,應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二章建設用地規劃控制

第七條除公益性設施和城市基礎設施外,建築基地未達到下列最小面積的,原則上不得單獨建設。

1、低層居住建築、多層居住建築、多層公共建築,建築基地未達到1000平方公尺;

2、中、高層居住建築,建築基地未達到2000平方公尺;

3、高層公共建築,建築基地未達到3000平方公尺。

但有下列情況之

一、且確定不妨礙城市規劃實施的,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可予核准建設:

(1)鄰接土地已完成建設;

(2)鄰接土地為既成道路、河道或類似情況,確實無法調整、合併的;

(3)因規劃街區劃分、危舊房屋改造、市政公用設施等限制,確實無法調集成並的。

第八條為合理利用空間資源,鼓勵相鄰地塊之間空間共享。在取得相關權益人同意的前提下可採取以下措施:

1、若相鄰地塊之間不設圍牆,共用消防通道,相鄰建築之間可不考慮建築退界,只控制建築間距。

2、若相鄰地塊採用建築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紅線,但必須符合消防等相關規定,拼接建築立面必須整體設計與實施。

3、相鄰地塊之間地下室可整體設計或通過通道連線,坡道共享。

第三章地塊使用強度控制

第九條建設用地的建築容量控制指標原則上應按本規定附表2《建築容積率、建築密度控制指標表》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建設基地面積大於3萬平方公尺的成片建設地區,必須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基地面積小於或等於3萬平方公尺的居住建築和公共建築用地,必須做總平面規劃設計。

第十一條原有建設用地的建築容量控制指標已超出規定值的,或加建後嚴重破壞空間環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設用地內進行擴建、加層。

第十二條在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具體地塊建築容量時,可結合現狀情況、服務區位、交通區位、環境區位的土地價值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後確定,但原則上應控制在附表2規定的容量指標幅度內。

第十三條對未列入附表2的科研機構、大中專院校、體育場館以及醫療衛生、文化藝術、幼托等設施的建築容量控制指標,應按照經批准的詳細規劃和有關專業設計規範執行。

第四章建築間距

第十四條建築間距應符合本章的規定,並同時滿足通風、採光、消防、衛生、環保、防災、交通和工程管線埋設等要求。在歷史文化街區、城市廣場等特徵地段或重要城市節點,還應滿足相關建築及其環境保護、空間塑造和城市設計等要求。

第十五條建築間距基本日照的原則要求:

1、新區每套住宅至少應有乙個臥室或起居室(廳)大寒日滿窗日照不低於2小時;老城區至少達到大寒日滿窗日照不低於1小時要求。

2、托兒所、幼兒園的生活用房和醫院、療養院半數以上病房、療養用房冬至日滿窗日照不低於3小時;

3、大、中、小學教學樓南向教室冬至日滿窗日照不低於2小時。

第十六條相鄰居住建築,主採光面平行相對布置時的間距(l詳見圖1):

1、7層及7層以下,或計算高度小於或等於21公尺的居住建築主要採光面之間的距離,新區按21公尺、舊城改造區按7層建築高度的0.8倍控制;

2、8層及8層以上,或計算高度大於21公尺的居住建築主要採光面之間的距離,舊城改造區以7層建築高度的0.8倍為基數,每增加一層,建築間距增加0.5公尺;新建區以7層建築高度為基數,每增加一層,間距增加0.

7公尺。計算高度超過100公尺的建築間距按100公尺以上執行。

第十七條相鄰居住建築,主採光面相對成角度布置時的最小間距(l詳見圖5)按以下規定控制:

1、0°<a≤30°時,按主採光面平行相對布置的規定控制。

2、30°<a≤60°時,按主採光面平行相對布置規定間距的0.5倍控制。

3、60°<a≤90°時,按本規定第十八條的要求控制。

第十八條相鄰居住建築,主採光面非相對布置時的間距(l詳見圖2、圖3):

1、多、低層居住建築主採光面與多、低層居住建築山牆(不開窗)相對布置時不宜小於8公尺;山牆開窗時,不宜小於12公尺。

2、多、低層居住建築山牆(不開窗)與多、低層居住建築山牆(不開窗)相對布置時不得小於6公尺;兩建築山牆均開窗時,不宜小於8公尺。

3、高層居住建築與多層居住建築非主採光面之間距不宜小於9公尺;與高層居住建築非主採光面之間距不宜小於13公尺。

第十九條多面均為主採光面的點式居住建築之間及與其它居住建築主採光面平行相對布置時的間距,按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要求控制;平行相對成角度布置時, 按本規定第十七條的原則控制;與其它居住建築在其它情形布置時的間距,按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一和第三款的要求控制。

第二十條相鄰居住建築底層標高不一致時(相鄰居住建築中其中一棟屋頂標高在另一幢底層標高以下的除外),兩者之間的距離,按本規定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臨巖居住建築採光面與高度大於1公尺的堡坎相對時,其最底層窗台與堡坎之間的水平距離,不得小於堡坎高度的0.4倍,且不得小於3公尺。

第二十二條非居住建築與居住建築之間的間距,原則上應滿足日照條件,並且不能低於以下要求:

1、按居住建築相關間距要求控制。

2、有特殊要求的非居住建築在滿足上述規定的同時還應滿足相關規範要求。

第二十三條非居住建築之間的間距控制應滿足相關規範,並不得小於以下要求。

主要採光面平行相對布置時:

高層建築之間,不得小於20公尺。

多層建築與高層建築之間,不得小於12公尺。

低層建築與高層建築之間,不得小於7公尺。

多層建築與多層建築之間,不得小於10公尺。

多層建築與低層建築之間,不得小於7公尺。

其它布置情形時:滿足消防要求。

第二十四條各類建築錯位布置時的最近點間距(l詳見圖4)按以下原則控制。

1、多、低層建築之間不宜小於6公尺。

2、高層居住建築與各種層數建築之間不宜小於13公尺。

3、高層非居住建築與其它各種非居住建築之間不宜小於10公尺。

圖3:兩個非主採光面相對布置間距

圖4:建築錯位布置時的最近點間距

圖5:主採光面相對成角度布置間距

置第二十五條高層建築非居住裙房與相鄰建築的間距控制按非居住多層建築與相鄰建築的間距規定執行。

建築高度大於24公尺的單層公共建築與相鄰建築的間距控制按非居住高層建築與相鄰建築的間距規定執行。

第五章建築退界

第二十六條沿用地紅線和沿規劃道路、公路、河道、鐵路以及市政管線等控制線或保護帶的建築物,除退讓界外現狀建築物距離應滿足建築間距的規定外,退界距離還應符合消防、防汛、交通等公共安全要求,並兼顧相鄰用地單位利益。

第二十七條建築物退後規劃用地界線:

1、沿建築基地邊界的建築物,其退後規劃用地界線距離按本身建築應退間距(見建築間距章節)的一半控制。

2、界外為永久公共綠地、廣場、水面等開敞空間時,建築退後規劃用地界線(或各類色線)距離按以下標準控制:

(1)純居住建築離界距離不得少於3公尺;

(2)其它建築離界距離不得少於5公尺;

(3)地下建(構)築物退後規劃用地界線的距離宜不小於地下建築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築物底板的底部距離)的0.7倍,在滿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不得小於2公尺。

3、當建築基地外已有既有建築時,按本條第一款計算建築後退後與既有建築間距,不足21公尺的,按最低21公尺間距控制(含舊城、新區)。

第二十八條各類建築物後退規劃道路紅線的最小距離按以下原則控制,並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確定:

道路紅線寬度≤24公尺,基本後退≥3公尺;

道路紅線寬度在24~36公尺之間,基本後退≥5公尺;

道路紅線寬度≥36公尺,基本後退≥10公尺。

道路紅線寬度≤24公尺的道路交叉口範圍內的建築,退讓城市道路紅線距離在路段基本後退規定的基礎上再退3公尺;有一條道路紅線寬度大於24公尺的道路交叉口範圍內的建築,退讓城市道路紅線距離在路段基本後退規定的基礎上再退5公尺;有特殊要求的道路交叉口退讓城市道路紅線的距離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研究確定。

新建影劇院、遊樂場、體育館、展覽館、大型商場、專業市場等有大量**、車流集散或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築,其面臨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後退道路紅線的距離,除滿足國家規範外,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後退規劃道路紅線的距離,並不得小於以下要求。

道路紅線寬度≤24公尺,特殊後退≥10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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