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城市規劃技術管理規定2019版

2022-10-20 05:18:03 字數 3645 閱讀 3400

濟寧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保障城鄉規劃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濟寧市城市總體規劃》(2008-2023年)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技術規範,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濟寧市城市規劃區內的規劃設計、建設和規劃管理活動。各縣(市)、鄉鎮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准並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和本規定對有關城鄉規劃管理事項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行政管理許可權合理確定。

第四條城市用地分類執行《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對用地性質按照以中類為主、大類與小類為輔的分類方式進行規劃管理。(新的城市用地分類規定出台後按照新規定執行)

第五條建設用地的規劃性質應當依據已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尚無經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可參照總體規劃合理確定。

第六條建設用地的規劃範圍應當依據已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按照專案建設用地和市政建設用地確定;尚無經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可參照總體規劃合理確定。

前款所稱專案建設用地是指直接用於專案自身建設的用地,市政建設用地是指城市道路、河道、綠化帶、高壓走廊等的用地。

第七條建築基地最小面積不應低於表中的規定。

表1 建築基地面積下限指標

第八條建築基地不足上述規定的最小面積,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確實無法調整、合併,且不妨礙規劃實施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核准建設:

1、鄰接土地已經完成建設。

2、鄰接土地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類似情況。

3、受城市規劃街區劃分、市政公用設施等限制的情況

第九條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中地塊的用地性質、容積率等指標為強制性規劃指標,一經確定,不得擅自改變。

按照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條件,以出讓方式取得建設用地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專案,因城鄉規劃調整、重大專案實施以及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確需變更強制性規劃指標的,應當報市人民**批准。

第十條建築容量包括容積率和建築密度。

中心城區範圍內一般地區根據建設專案的區位、用地性質、用地規模、建築高度等因素對建築容量進行控制。

第十一條居住區用地構成應符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gb50180-93)(2023年版)3.0.2.2條居住區用地平衡控制指標(詳見表2)。

表2 居住區用地平衡控制指標(%)

各類建設用地的建築密度、容積率不應超過表3中的規定。

表3 : 各類建設用地建築密度、容積率上限指標

注:①表中所列數值以單塊建築基地計算;

②科研、大中專院校、中小學校、體育場館以及醫療衛生、文化藝術、幼托等設施的容積率控制指標,應按有關規定執行;

③工業專案的建築密度應不低於35%,容積率應不低於0.6(當建築物層高超過8公尺,在計算容積率時該層建築面積加倍計算)。

第十二條對混合型別建築基地,其建築容量控制指標應將建築基地按使用性質分類劃定後,按不同型別分別執行;對難以分類執行的建築基地和綜合樓基地,應按不同性質建築的建築面積比例和不同的建築容量控制指標換算建築容量綜合控制指標。

第十三條建築基地原有的容積率或建築密度已超過規定值的,不得在該基地範圍內進行擴建、加層。

第十四條工業專案用地須滿足以下要求:

1、所需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工業專案總用地面積的7%。嚴禁在工業專案用地範圍內建造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

2、工業專案建設應本著節約使用土地的原則,合理確定用地強度。對適合多層標準廠房生產的工業專案,應按多層標準廠房建設。

第十五條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規定的標準配置。

第十六條居住區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應當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並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

居住區配套設施的配建可結合周邊公共服務設施的現狀酌情增減。

第十七條分期實施的居住類專案中公共服務設施與住宅建設量的比例搭配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組團級配套設施須與所在組團同時申報、同步建設;

(二)居住區、居住小區級住宅建築面積達到30萬平方公尺的,應當配建托兒所、幼兒園、小學、衛生站、農副產品市場等相應級別的公共服務設施;

(三)居住區、居住小區級住宅建築面積達到60萬平方公尺的,應當配建中學、醫院、文化活動中心等相應級別的公共服務設施。

第十八條地下公共空間的開發利用應當貫徹統一規劃、綜合開發、積極利用、合理保護的原則,實現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結合。

開發利用地下公共空間,應在淺層空間得到充分利用的基礎上再向深層空間發展。

地下公共空間按豎向開發利用的深度可分為以下層次:

(一)淺層空間:地下0-15公尺(含15公尺);

(二)中層空間:地下15-30公尺(含30公尺);

(三)深層空間:地下30公尺至更深範圍。

第十九條地下公共空間的規劃條件應當包括建設用地規劃條件的相關內容,並明確地下公共空間的水平和豎向聯絡、水平投影範圍、垂直空間範圍等內容。

地上空間與地下空間、地下空間之間可按垂直空間深度分層確定規劃條件,分別開發建設。

第二十條地下建設工程應當在地下空間規劃及用地規劃條件確定的空間層次內進行建設,不得占用其他層次空間。規劃條件無明確規定的,開發深度應當控制在地表以下15公尺範圍內。因專案實施有特殊需求的,應當向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書面申請。

第二十一條新建、擴建、改建各類建設工程應當配建相應的停車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實施。停車設施規劃設計應當合理安排與建設用地出入口、建築主要**出入口和周邊道路的關係,滿**通組織和交通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停車庫(場)停車位的設定應以小型汽車為計算標準,其他車型停車位不超過核定總停車位的10%,公共建築配建停車場大型車輛的停車位不應當小於核定總停車位的2%,居住區內居民汽車地面停車率不宜超過10%,居住區內地面停車率不宜超過10%,商業、服務性等公共建築的停車場地面停車率不宜低於15%。

第二十三條停車場場地應當平整、堅實、防滑,並應當滿足排水要求,地坪坡度不小於0.5%;停車庫的樓地面坡度不小於1%,且最大坡度不大於4%。

第二十四條公共建築、居住類建築及其他建設工程配建的停車庫(場)應當與主體建築布置於城市道路同側,確因用地條件限制需在道路兩側布置的,應當設定過街設施。

第二十五條地下停車庫每個機動車停車位建築面積宜為30—35 平方公尺,露天停車場每個機動車停車位占地面積宜為25—35 平方公尺,非機動車每個停車位占地面積不小於1.5 平方公尺。

第二十六條各類建設工程配建停車位控制指標應當符合表四的規定,社會保障性住房和位於老城區、商埠區內的建設工程配建停車位的指標可根據實際需求確定,不受表四指標值限制。

表4 建設專案配建停車位指標

續表4 建設專案配建停車位指標

續表4.4建設專案配建停車位指標

注1:此類建設專案停車位指標各城市可根據實際情況略微降低;

注2:此類建設專案停車位指標各城市可根據實際情況略微公升高;

注3:體育場一類:座位數≥15000,二類:座位數<15000;體育館一類:座位數≥4000,二類:座位數<4000。

第二十七條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設專案,必須在用地範圍內設定相應的綠地,並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實施。

第二十八條各類新建建設專案綠地率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居住專案綠地率不小於30%;

(二)行政辦公、文化娛樂、教育體育、醫療衛生、科研設計等建設專案,綠地率不小於35%;

(三)商業金融、交通樞紐、市政公用設施等建設專案,綠地率不小於20%;

(四)工業、倉儲等建設專案綠地率不得超過20%,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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