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試行

2021-03-03 21:16:56 字數 3904 閱讀 889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我市城市規劃管理,保證城市空間環境及居住環境的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衢州市城市總體規劃用地範圍。市屬各縣(市、區)及建制鎮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編制詳細規劃應符合本規定;新建、擴建建築工程專案的功能、性質以及建築密度、容積率、建築物高度、綠地率、各類管線布置,應根據批准的所在地段的詳細規劃確定;尚未編制詳細規劃地段,按總體規劃和本技術規定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第四條舊城改造情況複雜,歷史遺留問題較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有權結合本技術規定對一些特殊情況作出核定。

第二章建築間距

第五條建築之間的間距,除必須符合消防、環保、衛生防疫和建築保護等要求外,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一)低、多層居住建築平行布置時的間距:

1.條式居住建築平行布置時的間距:

建築朝向為正南北向,正向日照間距係數在舊城區一般不得小於1.1,在新區一般不得小於1.2。

當建築方位偏東或偏西時,則不同方位日照間距折減係數換算如下表:

2.居住建築相互垂直布置時的間距:

(1)當其山牆寬度大於22公尺時,則應按住宅平行布置時的日照間距規定控制。

(2)當其山牆寬度小於22公尺,南北向垂直布置,山牆面對南立面時其間距係數在舊城區一般不得小於0.7,在新區一般不得小於0.8,山牆對北立面時其間距按側向間距計算。

多層住宅東西向垂直布置時,山牆面對東立面時其間距係數在舊城區和新區一般不得小於0.7;山牆面對西立面時,其間距係數按側向間距計算。

3.條式住宅與點式住宅平行布置時的間距:

當南側住宅為點式住宅(面寬小於22公尺)時,間距係數在舊城區一般不得小於1.0,在新區一般不得小於1.1。當北側住宅為點式住宅時,間距係數按平行布置的條式住宅間距控制。

4.居住建築底層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性用房時的間距:

建築底層為高度小於2.5公尺的車庫或架空層時,其間距按扣除北側的車庫或架空層的高度計算;如北側底層為商店或辦公用房等,而其南側底層有車庫或架空層時,其間距計算不得扣除車庫或架空層的高度。

5.低、多層居住建築的山牆間距:

條式與條式多層住宅之間一般不小於6公尺,點式與點式建築之間一般不小於10公尺,條式與點式建築之間一般不小於8公尺,低層住宅之間山牆無窗的一般不小於4公尺,並且應滿足消防和各類管線布設的間距要求。

6.低層村民建房間距:

新區間距係數一般不小於1.0,舊城區間距係數一般不小於0.8。另外,在城區的農民住宅底層層高按小於3.5公尺,二層以上層高按小於3公尺控制。

7.舊居住建築的屋頂改造:

現有平頂住宅在滿足結構安全的基礎上,允許並鼓勵改平屋頂為坡屋頂,但需整幢房屋統一實施。一般情況下,不得提高簷口高度。

第六條高層建築與多層居住建築的間距規定:

按下列**規定執行。

第七條多層、高層居住建築與非居住建築之間的間距規定:

(一)醫院病房樓、幼兒園和學校教學樓的建築間距:

1.南側為多層居住建築的,其間距係數新區一般不小於1.3,舊城區一般不小於1.2。

2.南側為高層居住建築的,其間距係數一般不小於0.8,並應進行日照分析,保證被遮擋的建築符合國家有關規範的日照有效時數。

(二)除(一)列舉的建築外,其它非居住建築的間距:

根據城市設計、景觀設計、消防、環保、工程管線、人防疏散、建築保護等要求和有關規定外,可按以下二條規定控制:

1.多層居住建築的北側為非居住性建築時,其與北側建築的間距係數一般按不小於0.75控制,且不得小於10公尺。

2、高層居住建築的北側為非居住建築時,其與北側建築的間距不小於18公尺。

第八條七至九層小高層居住建築的間距規定參照多層居住建築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建築高度控制和建築後退距離

第九條建築物的高度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重要地段景觀規劃所確定的建築要求高度或建築限制高度。在機場、雷達、文物古蹟範圍內,及其他有淨空限制的地區,新建築物高度必須符合有關的淨空的限制或高度控制的規定。

第十條古城區內住宅層數一般不超過六層。

第十一條建築層高控制規定:

多層住宅層高一般按2.8-2.9公尺控制,綜合樓營業房底層層高一般按小於4.5公尺,二層層高一般不超過3.5公尺,辦公樓層高一般按3.2公尺控制。

第十二條沿城市主幹道(寬度》30公尺)的建築高度控制規定:

(一)沿街(路)建築物長度小於32公尺的建築或山牆沿街的條式高層建築的建築高度(h),不得超過道路規劃紅線寬度(w)加建築物後退距離(s)的1.3倍,即:h≤1.3(w+s)。

(二)沿街(路)建築物長度大於32公尺的條式高層建築的建築高度(h)按下列公式計算:h≤a(w+s)(式中w為道路規劃紅線寬度,s為建築物後退距離,a為折算引數,按下錶確定。

(三)道路交叉口的建築高度,按寬的路計算,但沿窄的路部分的建築長度超過30公尺時,則按窄路確定。

第十三條後退道路紅線4公尺以上的沿街(路)建築如不妨礙市容及環境景觀,經規劃管理部門核定允許陽台、雨篷、台階、構件等突出部分在後退距離1/5內適當安排,但其外懸部位淨空不得小於3.6公尺。

第十四條沿城市道路兩側新建、改建的建築物,後退道路紅線的距離,應按道路的性質、道路寬度,交叉口視線的要求,以及建築物的性質確定,並按下表進行控制。

後退道路紅線控制表

第十五條新建、改建有大量**、車流集中的大型公共建築,其後退道路紅線距離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築性質、功能、主要出入口以及特殊要求具體確定的規劃設計條件為準,且最小不得小於10公尺,並應妥善安排好出入口位置和停車場地,不得影響城市交通。

第十六條建築物離界距離規定:

1、低、多層建築物離界距離一般應按正向、側向間距的一半進行控制。

2、因舊城被拆遷房屋連成一片,拆遷紅線可沿舊房實際界限以負擔一半間距左右拆遷的原則,並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3、高層建築的離界距離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其布局及周圍情況核定。

4、地下建築物的離界距離一般不小於地下建築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築物底板的底部的距離)的0.7倍,且其最小退讓距離為3公尺。

第十七條鐵路沿線建築物後退鐵路最近一道軌道中心線的距離按下表中規定的距離控制;鐵路兩側的圍牆與軌道中心線的距離不得小於10公尺,圍牆的高度不得大於3公尺。

第四章地下管線及與樹木和構築物綜合布置

第十八條城市道路建設時應將給水管、雨水管、汙水管、電力線、電信線、燃氣管統一設計,配套建設。

第十九條城市地下管線現狀情況較複雜,按以下規定執行有困難時,可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實際情況酌情核定。

第二十條各種管線的埋設順序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離建築物的水平排序,由近及遠宜為:電力管線或電信管線、燃氣管、熱力管、給水管、雨水管、汙水管。

(2)各類管線的垂直排序,由淺入深宜為:電信管線、熱力管、小於10kv電力電纜、大於10kv電力電纜、燃氣管、給水管、雨水管、汙水管。

第二十一條電力電纜與電信管纜宜遠離,一般按電力電纜和給水主管在道路東側或南側,電信電纜、燃氣管和汙水主管在道路西側或北側的原則布置。

第二十二條管線之間遇到矛盾時,應按下列原則處理:

(1)臨時管線避讓永久管線。

(2)小管線避讓大管線。

(3)壓力管線避讓重力自流管線。

(4)可彎曲管線避讓不可彎曲管線。

第二十三條各種地下管線之間最小水平淨距及最小垂直淨距按建設部制定的相關規範執行。

第二十四條各種管線與建、構築物之間的最小水平間距規定:

注: 1.表中給水管與城市道路側石邊緣的水平間距1.0m,適用於管徑小於或等於200mm,當管徑大於200mm時應大於或等於1.5m;

2.表中給水管與圍牆與籬笆的水平間距1.5m是適用於管徑小於或等於200mm ,當管徑大於200mm時應大於或等於2.5m;

3.排水管與建築物基礎的水平間距,當埋深淺於建築物基礎時應大於或等於2.5m;

4.表中熱力管與建築物基礎的最小水平間距對於管溝敷設的熱力管道為0.5m;對於直埋閉式熱力管道管徑小於或等於250mm時為2.

5m,管徑大於或等於300mm時為3.0m,對於直埋開式熱力管道為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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