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2021-05-18 06:20:47 字數 4044 閱讀 1792

第三章建築間距

第七條建築間距除必須符合消防、衛生、環境保護、工程管線和建築保護等方面的要求外,應同時符合本章的規定。

第八條日照間距:

(一)24公尺以下低、多層居住建築平行布置時,住宅建築的日照間距l≥1.73h;

注:1、h為南側新建建築高度

2、l為日照標準間距(m);

(二)低、多層居住建築非平行布置時,住宅建築最不利點的間距應滿足正南向日照標準間距要求。

第九條低、多層居住及高層建築底層是商店、停車場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在計算建築間距時,是否扣除底層高度,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情況予以核定。

第十條多層居住建築的側面間距,不應小於9公尺。低層居住建築的側面間距不小於6公尺。

點式居住建築東西側有居室窗戶的,其東西向間距不適用上述規定,應按第七條的有關真憑實據控制。

第十一條高層建築間距

(一)高層建築與高層、多層、低層居住建築的日照間距,滿足大寒日2小時日照的標準進行控制(採用中國規劃設計研究院推薦的清華大學軟體對相關兩棟建築進行採光分析)。

(二)高層建築與高層、多層、低層居住建築的側面間距:

1、高層建築與高層居住建築的側面間距不小於18公尺;

2、高層建築與低、多層居住建築的側面衝不小於14公尺,並符合防火間距。

第十二條非居住建築間距:

(一)高層非居住建築平行布置時的間距不小於較高建築高度的0.5倍,且其最不值為20公尺;

(二)高層非居住建築在多層非居住建築之南平行布置時的間距的最小值為18公尺;

高層非居住建築在多層非居住建築之北,或兩者東西向平行布置時的間距最不值為15不;

(三)多層非居住建築平行布置時的間距最小值為12公尺;

(四)低層非居住建築與高、多、低層居住建築平行布置地的間距按消防間距的規定控制但不得小於6公尺。以其它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築的間距,按消防間距的規定控制;

(五)醫院病房樓、休(療)養住院樓、幼兒園、托兒所、老年人公寓和大、中、小學校教學樓與遮擋之間的間距為遮擋建築高度的2倍。

第十三條非居住建築與居住建築的間距:

(一)非居住建築位於建築南側或東西側的,其間距按居住建築要求控制;

(二)非居住建築位於居住建築北側的其間距按非居住建築要求控制;

(三)非居住建築與居住建築的山牆間距按居住建築山牆間距要求控制。

第十四條對綜合性建築(指居住建築與非居住建築混合的建築)的建築間距按以下規定控制:

(一)當居住建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大於50%時,按居住建築的間距要求控制;

(二)當居住建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的比例小於50%時,按非居住建築的間距要求控制。

第四章建築物退讓

第十五條沿建築基地邊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鐵路、軌道交通兩側以及電力線路保護區範圍內的建築物,其退讓距離應符合本章規定,並同時符合消防、環保、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六條沿城市道路兩側的建築物,其後退城市道路紅線距離按下錶規定執行:

注:1、表中規定為建築後退紅線最低限度,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建築性質與位置,具體確定建築後退紅線距離,詳細規劃有明確規定的,按規劃執行;

2、建築物後退城市道路紅線距離指建築物長邊、主入口方位。建築物側面及短邊可按表要求減少30%的後退距離;

3、高層建築後退道路紅線距離指主體建築部分,如有裙房,裙房後退道路紅線距離按裙房建築就退距離執行。

第十七條在城市中心地段的商業街、傳統風貌街進行各類建設執行上表規定後退城市道路紅線距離確實有困難的,在符合防災、消防、交通要求的前提下,經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縮小30%以內的後退距離。

第十八條道路交叉口建築物後退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較相應道路直線段多退3公尺,道路交叉口道路規劃紅線曲線線段的曲線半徑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40公尺及40公尺以上道路曲線半徑≥25公尺;

(二)24公尺及40公尺以下的道路曲線半徑≥18公尺;

(三)24公尺以下道路曲線半徑≥12公尺。

第十九條沿建築基地邊界的建築物,其離界距離按以下規定控制:

(一)基地周圍沒有各類建築物或距離較遠的按下表的規定控制:

(二)界外已建居住建築或非居住建築須符合第三章建築間距的有關規定;

(三)界外是公共綠地的,各類建築離界距離按非居住建築的規定控制;

(四)地下建築物的離界距離,不小於地下建築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築物底板的距離)的0.7倍,但其最小值為3公尺。

第二十條在城市道路出口外的公路兩側進行建設,應退讓出公路兩側基底隔離帶,隔離帶的寬度規定如下:

(一)國道、快速公路兩側隔離帶寬度為各50公尺;

(二)城市與城市之間,城市與旗縣之間及城市、旗縣城鎮與主要交通港、站、場、工礦林區城鎮之間的公路兩側隔離帶寬度為各20公尺;

(三)除上述(一)、(二)項外其他次要公路兩側隔離帶寬度為10公尺。

第二十一條沿鐵路線兩側進行各項建設應保持與鐵路道路中心線的距離不得小於20公尺,與鐵路支線、專用線軌道中心線的距離不得小於15公尺,兩側圍牆與軌道中心線的距離不得小於10公尺。

需在鐵路兩側建設高層建築、高大構築物、各類工業廠房和危險品倉庫時,與鐵路線軌道中心線的距離須經鐵路主管部門審核後確定。

第二十二條在電力線保護區範圍內不得新建構築物,電力線路保護區的寬度規定如下:

1、 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指電力導線邊線向兩側擴充套件所形成的兩條平行線內的區域。

各級電壓的架空電力線路,其每邊向外側延伸的距離:

1-10千伏5公尺

35-110千伏 10公尺

154-330千伏 15公尺

500千伏20公尺

2、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指地下電力電纜線路向兩側擴充套件所形成的兩條平行線內的區域,其每側向外擴充套件的距離應不小於0.75公尺。

第二十三條沿河道(含排洪溝)規劃「蘭線」(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按城市總體規劃確定長期保留的河道規劃線)兩側建設各類建築物,應退規劃「蘭線」的距離除符合有關的專項規劃規定外,不得小於6公尺。

第二十四條沿城市各類綠地(包括公園、小遊園、防風林、防護林、苗圃、植物園、水面等)規劃綠線周圍進行各類建設,應後退規劃「綠線」的距離除符合有關專項規劃規定外,不得小於6公尺。

第五章建築物的高度控制

第二十五條建築物高度除必須符合日照間距、建築間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應同時符合本章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沿城市道路兩側新建、改建建築物的控制高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沿路一般建築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過道路規劃紅線寬度(w)加後退距離(s)之和的1.5倍,即:h≤1.5(w+s);

(二) 沿路高層組合建築的長度,按其最高部分的高度依上式進行控制。

第二十七條建築物面臨兩條以上道路的,可按較寬的道路規劃紅線計算其控制高度。

第二十八條城市主要道路和中心地段的建築高度的確定,應考慮建築空間環境,天際輪廓線等要求。

第十九條在文物保護單位和建築保護單位周圍的建設控制用地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其控制高度應符合有關保護規定,並按經批准的詳細規劃執行。尚無詳細規劃的,應先編制詳細規劃,經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條在飛機場、氣象台、電台、電訊、微波通訊、衛星地面站、軍事要塞工程、文物保護單位和建築保護單位等附近有淨空限制和城市景觀高度控制要求的地區,新建築的高度必須符合國家、本市有關淨空限制或高度控制的要求。

第三十一條高層建築頂部的附屬天、鐵塔等構築物要按城市空中通道規劃要求實行嚴格限制,經相關部門同意後報市規劃局辦理審批手續。

第六章建築容量控制

第三十二條各類建築基地建築容量招標(含建築容積率和建築密度)應在符合消防、衛生、環保、工程管線以及建築間距、建築退讓、綠地指標等要求下合理確定。

第三十三條住宅建築淨密度的最大值、住宅建築面積淨密度最大值不應超過下表規定:

第三十四條對科研機構、大中專院校、中小學校、體育場館以及醫療衛生、文化藝術、幼托等設施的建築容量控制指標、應按有關專業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嚴格控制建築高度在18m以下的單體建築建設。

第三十六條建築基地未達到下表規定最小面積的,一般不能單獨建設。

注:①建築工程除滿足最小用地面積要求外,還必須符合相關規範及規定要求;

②不規則用地的最小面積根據實際用地情況確定;

③超高層建築的最小用地面積視其規模、性質、功能、高度、用地條件等情況相應增加。

建築基地未達到上表規定的最小面積,但有下列情況之一且確定不妨礙城市規劃實施的,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准可以建設;

(一)按經批准的詳細規劃實施且對四周無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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