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2021-03-04 08:00:02 字數 3951 閱讀 7877

第一章、總則 1

第二章、經濟技術指標 2

第三章、用地性質及建築性質 4

第四章、建築間距 4

第五章、建築退線 7

第六章、建築高度 11

第七章、綠地、停車、機動車出入口及交通組織 12

第八章、公共服務設施 14

第九章、景觀 16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範城鄉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鄉)規劃法》和與城市規劃相關的標準、規範,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各類專案。

第三條進行城市規劃管理,編制城市規劃,均須執行本規定

第四條淨用地面積不包含出讓的各類規劃城市綠地及城市道路用地。

第五條容積率及建築面積

(一) 住宅建築、居住型公寓和混合型公寓標準層層高大於3.6公尺且小於或者等於4.8公尺,不論層內是否設定隔層,建築面積計算值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1.

5倍計算;標準層層高大於4.8公尺且小於或者等於5.4公尺,不論層內是否設定隔層,建築面積計算值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2倍計算。

但躍層式住宅、低層住宅起居室(廳)層高為戶內通高以及住宅坡屋頂部分除外。

(二) 辦公建築、寫字樓、酒店型公寓建築標準層層高大於4.8公尺且小於或者等於5.4公尺,不論層內是否設定隔層,建築面積計算值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1.

5倍計算;標準層層高大於5.4公尺且小於或者等於6.6公尺,不論層內是否設定隔層,建築面積計算值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2倍計算。

但門廳、大堂、中庭、內廊、採光廳除外。

(三) 商業建築標準層層高大於5.1公尺且小於或者等於6.0公尺,不論層內是否設定隔層,建築面積計算值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1.

5倍計算;標準層層高大於6.0公尺且小於或者等於7.8公尺,不論層內是否設定隔層,建築面積計算值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2倍計算。

但門廳、大堂、中庭、內廊、採光廳除外。超市、大型商場、專賣店、餐飲酒店、娛樂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商業用房,單一空間達到2000平方公尺以上的,建築高度可以根據功能要求適當提高。

(四) 倉儲、工業廠房等建築物層高大於8公尺,建築面積計算值按照該層水平投影面積的2倍計算,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五) 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過1公尺時按下式計算計容建築面積:

a1=ka

式中:a1—折算的建築面積,k—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與其層高之比,a—半地下室建築面積。

(六) 半地下室或地下室不得作為居住使用,如作為商業服務業設施使用時將全部建築面積計入容積率。

第六條建築密度

(一) 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建築密度不宜大於45%,低多層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建築密度不宜小於35%。

(二) 計算建築密度時建築基地面積按照建築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第七條用地性質嚴格按照gb50137-2011《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執行。

第八條建築性質分為住宅、商業、公寓、工業、行政辦公、教育、農業、文化娛樂等

第九條用地性質存在相容性時,相容比例需從建築面積和用地面積兩方面進行控制。

第十條建築物的間距除滿足日照、消防、抗震、衛生、環保、工程管線和文物建築保護等方面的要求外,應同時符合本規定。

第十一條根據日照、通風的要求和我旗建設用地的實際情況,,居住建築的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住宅建築平行布置時的間距

多、低層住宅平行布置且長邊朝向南時,其最小間距控制:新建區住宅間距為南側建築高度的1.8倍,改建區為1.73倍,且不小於12公尺。

點式住宅間距通過日照分析確定。東西向平行布置時, 按較高建築高度的1.5倍控制。

(二) 低、多層住宅南北向垂直布置時,其間距不得小於南側建築高度的1.2倍。當東西向樓在南側且南側樓山牆寬度大於15公尺時,應按採光分析控制間距。低、多層住宅東西向垂直布置時,其間距不得小於較高建築高度的1.2倍且做採光分析。

(三) 低層居住建築之間山牆間距不得小於6公尺,多層與低層及多層與多層居住建築之間山牆間距不得小於9公尺;同時應滿足消防和工程管網的埋設要求。點式住宅,東西側有主居室窗戶時,按滿足日照分析確定間距。

(四) 高層塔式居住建築的間距,應當滿足規定的日照時數要求外,建築間距按南側建築高度的1.2倍控制。

高層板式居住建築的間距,應當滿足規定的日照時數要求外,舊城區按南側建築高度1.73倍控制間距,新建區按1.8倍控制間距.

1 、住宅塔式群體布置:南北向的,當建築高度小於等於40公尺時,不小於南側建築高度的1.2倍且不小於35公尺;當建築高度大於40公尺時,不小於南側建築高度的1.

0倍且不小於50公尺;東西向的,當建築高度小於等於40公尺時,不小於較高建築高度的0.8倍且不小於20公尺;當建築高度大於40公尺時,不小於較高建築高度的0.6倍且不小於28公尺;

2、高層居住建築與多、低層居住建築混合布置:高層建築在東、南、西側時,按高層居住建築間距控制,高層建築在北側時,按多層居住建築間距控制,且需滿足日照時數要求。

3、高層居住建築南北向間距大於60公尺時,在不影響居住環境的前提下,允許設定20m2以下的市政服務設施用房。

4、住宅樓底層為非住宅用房時,算採光間距不予折減。

高層居住建築與高、多、低層居住建築的山牆間距均不小於13公尺。

(五) 住宅日照間距計算時,應考慮建築豎向的影響。

第十二條非居住建築間距

(一) 高層非居住建築平行布置時,當建築高度小於等於60公尺時,南北最小間距不宜小於南側建築高度的0.7倍,且不小於24公尺,東西最小間距不宜小於較高建築高度的0.6倍,且不小於18公尺;當建築高度大於60公尺時,南北最小間距不宜小於南側建築高度的0.5倍,且不小於42公尺,東西最小間距不宜小於較高建築高度的0.4倍,且不小於36公尺。

(二) 多層非居住建築平行布置時,南北最小間距不宜小於南側建築高度的1倍,且不小於15公尺,東西最小間距不宜小於較高建築高度的0.8倍,且不小於8公尺。

(三) 高層非居住建築與多層非居住建築平行布置時,高層建築在南或東西側時按高層非居住建築間距控制,在北側時按多層非居住建築間距控制。

(四) 低層非居住建築與高、多、低層非居住建築平行布置時的間距應滿足消防間距要求且最小值為8公尺。

(五) 非居住建築垂直布置時,參照平行布置東西最小間距確定。

(六) 醫院病房樓、休(療)養建築、老年公寓、幼兒園、托兒所、大中小學校教學樓與南向遮擋建築的間距不小於南向遮擋建築高度的1.8倍。

(七) 酒店客房、集體公寓之間平行布置時,南北向間距按南側建築高度的1.5倍控制。東西向參照非居住建築東西向間距確定。學生宿舍按居住建築間距控制。

第十三條非居住建築與居住建築的間距

(一) 非居住建築位於居住建築南側或東西側的,其建築間距按居住建築間距規定控制。

(二) 非居住建築位於居住建築北側的,按非居住建築間距確定。

(三) 非居住建築與居住建築的山牆間距按居住建築山牆間距要求控制。

(四) 高層非居住建築與居住建築垂直布置時間距:當非居住為東西向樓且東西向樓在南側,山牆寬度大於15公尺時按平行布置間距控制,小於15公尺時按1.2倍控制且作採光分析。

第十四條建築間距還需考慮基礎和主體施工時對周邊建築不得產生影響。

第十五條沿建築基地邊界建設的建築物,其退讓距離應不小於與界外建築規定間距的1/2。

第十六條建築退線需考慮基礎和主體施工時對周邊建築不得產生影響。

第十七條建築退線按照下表(公尺)和規劃條件意見書或選址意見書中較大者執行。

第十八條各鎮退線按照下表和規劃條件意見書或選址意見書中較大者執行.

第十九條其它各鎮退線按照下表(公尺)和規劃條件意見書或選址意見書中較大者執行。

第二十條地下建築物的退線距離應不小於地下建築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築物底板的底部距離)的1倍,且不得小於6公尺,同時應考慮基礎施工時放坡不得對界外用地產生影響。

第二十一條沿公路的建築物,在城市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的路段兩側,按後退城市道路紅線要求執行。在其餘路段兩側,其後退公路路緣石按下述退線執行:國道、快速公路兩側不少於50公尺,省道、主要公路兩側不少於40公尺,旗道、次要公路兩側不少於35公尺。

沿道路有規劃綠帶或其他公共設施時不得佔壓。

宣城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等有關法律 法規和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 gb50180 93 2002年版 等有關技術標準 規範,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宣城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詳細規劃編制 城市規劃管理及各項工程建設,...

宣城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等有關法律 法規和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 gb50180 93 2002年版 等有關技術標準 規範,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宣城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詳細規劃編制 城市規劃管理及各項工程建設,...

巴中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範巴中市規劃管理,保障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四川省 城市規劃法 實施辦法 和 巴中市城市總體規劃 以及國家相關技術管理規定和規範,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巴中市城市規劃區的土地使用和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通江 南江 平昌縣城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