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2021-03-04 09:43:19 字數 4341 閱讀 176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範巴中市規劃管理,保障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四川省〈城市規劃法〉實施辦法》和《巴中市城市總體規劃》以及國家相關技術管理規定和規範,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巴中市城市規劃區的土地使用和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通江、南江、平昌縣城所在地規劃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編制詳細規劃(含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符合本規定。各項建設工程的建設,應按已批准的詳細規劃執行。

第四條各類專業性規劃應符合已頒布的相關專業技術規範及規定。

第二章建設用地分類、標準和適建範圍

第五條城市建設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割槽的基本原則,參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確定。

第六條建設用地的性質和適建範圍按批准的詳細規劃執行。尚無經批准的詳細規劃的,應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分類和本規定附表一《各類用地建設內容適建表》確定的建設用地適建範圍執行,並按法定程式報批。

凡表一未列入的用地類別或建設專案,由市規劃部門根據建設專案對周圍環境的影響和用地基礎設施條件,具體核定適建範圍。

第七條建設用地面積大於或等於2萬平方公尺的成片開發地區,必須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經批准之後實施。

第八條新區土地出讓原則上應整地塊出讓,特殊情況下可分塊出讓,但單塊面積不得小於2萬平方公尺。多層民用建築建設用地小於2000平方公尺,高層住宅用地小於3000平方公尺,高層公共建築建設用地小於3500平方公尺的不得單獨建設。但因特殊情況或特殊地段且確定不影響城市規劃的,規劃部門可准予建設。

(一)鄰接土地已經完成建設成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類似情況,確實無法調整、合併的;

(二)因城市街區劃分、市政公用設施等的限制,確實無法調整、合併的。

第三章土地使用強度及地塊控制

第九條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各類建設工程專案的建築容積率、建築密度應根據批准的詳細規劃確定。未編制詳細規劃的,因特殊情況按附表二《建築容積率、建築密度最大值控制指標表》的規定,由城市規劃部門核定,但必須按法定程式報批。

第十條對拆遷量較大、情況較複雜或建設用地、建設位置特別重要的建設專案,可先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或建築方案設計,其建築容積率和建築密度由經批准的詳細規劃和建築方案設計確定。

第十一條對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機構、大中專院校、中小學校、體育場館以及醫療衛生、文化藝術、托幼等設施的建築容積率和建築密度控制指標按相關法規、規範執行。

第十二條建設用地內有不同性質建築的,應分類劃定建築用地範圍,分別計算建築密度及容積率。屬商辦或商住綜合樓的,建築密度按附表二中公共建築指標執行,建築容積率按不同性質的建築面積核算合成。商業面積或辦公面積達不到建築面積10%,或者只有底層為商業或者辦公的綜合住宅,按住宅面積計算,建築容積率按附表二中住宅的指標執行。

第十三條建設用地紅線圖是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或規劃設計條件的附圖。建設用地紅線圖必須在1:500現狀地形圖上繪製,圖上必須根據需要繪出規劃用地範圍線、拆遷範圍線、道路紅線、建築紅線及綠化、氣象、水文、堤壩、水利、文物、市政設施保護範圍線,並用座標限定。

圖上還須標明車輛出入口方位或位置。

建設用地線、規劃用地範圍線、拆遷範圍線必須閉合,其面積計算精確到平方公尺。

第十四條中心城區沿城市道路、廣場設定的,為社會公眾提供終日開放,能自由、便捷直接進入且實際使用面積不小於150平方公尺的廣場、綠地等空間可統作公共開放空間。建築物本身功能要求的開放空間,不視為開放空間。為社會公眾提供開放空間可以相應增加建築面積,增加的建築面積不計入容積率控制指標。

(一)核定建築容積率小於2時,每提供1平方公尺開放空間,允許增加建築面積1.5平方公尺;

(二)核定建築容積率大於等於2而小於4時,每提供1平方公尺開放空間,允許增加建築面積2平方公尺;

(三)核定建築容積率大於等於4時,每提供1平方公尺開放空間,允許增加建築面積2.5平方公尺;

增加建築面積總計不得超過核定總建築面積的5%。

第十五條各設計階段建築面積計算均按國家建築面積計算規則進行。施工圖設計階段較批准方案的建築面積增加幅度不得超過1%。

第四章建築間距

第十六條建築間距必須符合消防、日照、採光、通風以及與周圍環境關係和相關法律規範的規定。

第十七條相鄰居住建築、主採光面相對平行布置時的間距為:

(一)8層及8層以下,或計算高度小於或等於24公尺,建築主要採光面之間的距離;舊城改造區不少於新建建築高度的0.6倍,新建區不小於新建建築高度的0.8倍;

(二)9層及9層以上或計算高度大於24公尺,面寬不大於45公尺(含45公尺)的建築主要採光面之間的距離在8層建築間距的基礎上對超過8層部分高度舊城改造區按0.3倍計算,新區按0.5倍計算。

(三)9層及9層以上或計算高度不大於24公尺,面寬大於45公尺的住宅主要採光面之間的距離,按本條第(一)項的規定辦理。

(四)100公尺以上高層建築及其他非住宅建築的間距,特殊地型、地段的建築間距在符合交通、消防、通訊、城市景觀的規定條件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八條相鄰居住建築,主採光面垂直布置時的間距為:

(一)8層及8層以下或計算高度小於或等於24公尺,建築主要採光面與另一棟建築山牆之間的距離:舊城區不小於6公尺,新建區不得小於9公尺;

(二)9層及9層以上或計算高度大於24公尺,面寬不大於45公尺(含45公尺)建築主要採光面與另一棟建築山牆之間的距離:舊城改造不小於9公尺,新建區不小於13公尺;

(三)9層及9層以上或計算高度大於24公尺,面寬大於45公尺的建築主要採光面與另一棟建築山牆之間的距離:舊城改造區不小於13公尺,新建區不小於15公尺。

第十九條相鄰居住建築主採光面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時的間距:

(一)夾角小於或等於60度時,最窄處按十七條確定;

(二)夾角大於60度時,最窄處按十八條確定。

第二十條相鄰居住建築,角與角相對布置時的間距:

(一)兩幢建築均為8層及8層以下或計算高度小於或等於24公尺時,舊城改造區不小於6公尺,新建區不少於9公尺;

(二)其中的一幢或兩幢建築為9層及9層以上,或計算高度大於24公尺時,舊城區不小於9公尺,新建區不小於13公尺。

第二十一條相鄰兩棟居住建築山牆之間的距離:舊城改造區不小於4公尺,新區不小於6公尺。

第二十二條兩棟居住建築山牆均無窗戶時,可以連線修建,但連線後長度必須符合消防規定,兩棟建築連線以後的面寬按整棟計算。

第二十三條相鄰居住建築底層標高不一致時(相鄰建築中其中一棟屋頂標高在另一幢底層標高以下的除外),兩者之間的距離按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執行。

第二十四條擋牆護坡與建築的最小距離

(一)高度大於2公尺,小於6公尺的擋牆和護坡的上緣與建築的淨距離不得小於5公尺,下緣與建築的淨距離不得小於3公尺。

(二)高度大於6公尺的擋牆應作退台處理,退台寬度不得小於5公尺。

第二十五條一幢建築的主要採光面與另一幢建築主要採光面不開窗部份相對時,或兩幢建築主要採光面的不開窗部分相對時,均視為主要採光面與主要採光面相對。

第二十六條建築陽台不得占用建築間距。

第二十七條當建築作退台時,按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視其不同高度分別確定間距。

第二十八條其他各類建築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新建、擴建的學校教學樓、托幼建築、醫院病房相互之間的距離以及與相鄰建築、堡坎之間的間距,除應符合相應的設計規範還應在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七條的基礎上增加3公尺。

(二)新建、擴建的公共建築、工業建築、倉儲建築與公寓式辦公樓、住宅建築相互之間的間距,除應符合相應的設計規範外,還應符合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築物的外牆面與拆遷範圍線或用地邊界線之間的距離,按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確定間距後,按建築高度比例確定雙方承擔退讓距離,如為非平行布置時按建築高度比例確定退讓距離;邊界外有永久性建(構)築物時,還應符合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八條全間距的規定。

第三十條舊城臨街建築退讓規劃道路紅線,造成與後排已有永久性建築物之間的間距不足時,其間距可適當縮小。縮小距離不得大於退讓距離的1/2。

先建後排建築的,應按規定間距留出臨街建築的位置。

第五章建築物退讓距離

第三十一條臨街建築物應按以下標準在道路紅線的基礎上退讓:h=a*(b+b)[h為建築高度;a為係數1.5或2.

0,新區1.5,舊城2.0;b為道路寬度;b為建築後退道路紅線距離]。

特殊建築後退道路紅線的距離按以下標準執行:

高層建築計算高度大於50公尺時,主樓退讓道路紅線(除滿足以上要求外)臨支道後退不小於4公尺;臨主、次幹道後退不小於6公尺。新建影劇院、遊樂場、體育館、展覽館、大型球場、星級賓館等有大量**、車流集散的建築,其面臨城市道路的主要入口,後退道路紅線的距離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城市規劃要求確定,但不得小於8公尺。

第三十二條位於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建築物轉彎處,後退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除按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執行外,還須作較多退讓。具體距離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城市規劃要求確定。

第三十三條除城市基礎設施外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築物,沿城市道路布置時,其地下建(構)築物不准超越道路紅線。

第三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築物的地下部分與用地紅線的距離,必須滿足安全要求,並不得小於3公尺。

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第一章 總則 1 第二章 經濟技術指標 2 第三章 用地性質及建築性質 4 第四章 建築間距 4 第五章 建築退線 7 第六章 建築高度 11 第七章 綠地 停車 機動車出入口及交通組織 12 第八章 公共服務設施 14 第九章 景觀 16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範城鄉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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