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2021-03-04 08:09:07 字數 3059 閱讀 5283

目錄第一章總則 1

第二章城市用地控制 1

第三章建築容量控制 15

第四章建築間距控制 20

第五章建築退讓控制 25

第六章建築高度和面寬控制 30

第七章市政公用設施控制 31

第八章城市與建築環境控制 37

第九章特別地區控制 40

第十章附則 40

附錄(一)術語 41

附錄(二)計算規則 44

附錄(三)圖示 51

第一條為加強莆田市城市規劃管理,實現城市規劃編制和管理的標準化、規範化和法制化,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莆田市城市總體規劃》及相關檔案,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莆田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各類建設工程。

第三條各類建設工程的建設,應按已批准的詳細規劃執行;尚無經批准的詳細規劃的,應按城市總體規劃、分割槽規劃、專項規劃等及本規定執行。編制詳細規劃應符合本規定要求。

第四條本規定未涉及的內容,應符合有關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和規定要求。

第五條城市用地應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質進行劃分和歸類,按照國家《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 137—90),城市用地分為大類、中類和小類三個層次,其中大類10類,中類46類,小類73類。城市用地分類適用於各階段的城市規劃編制、審批和城市用地統計工作。

第六條各類建設用地的劃分和使用應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則,按經批准的詳細規劃執行;尚無經批准的詳細規劃的,應按城市總體規劃、分割槽規劃、專項規劃和本規定表(一)《各類建設用地適建範圍表》的規定執行。

表(一)

各類建設用地適建範圍表

注:「√」允許設定;「×」不允許設定;「ο」允許或不允許設定,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條件和規劃要求確定。

凡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設專案,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對周圍環境的影響和基礎設施的條件,具體核定適建範圍。

凡需改變規劃用地性質,超出表(一)規定範圍的,應先提出規劃調整方案,按規定程式和審批許可權,經批准後執行。

第七條居住用地規劃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居住用地宜相對集中布局,形成相應規模居住地區、居住區、居住小區、居住社群(組團),規模標準應符合下表規定。

居住用地分級規模

(二)居住地區級以下(含居住區級)公共服務設施主要分為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社會服務、行政管理、商業服務、市政公用等七類設施,其配置應符合表(二)規定。當規劃居住人口規模界於高低兩級居住規模之間時,除配置低一級應配置的公共服務設施專案外,還應根據所增人數及規劃用地周圍的設施條件,增配高一級的服務設施。

表(二)

居住區公共設施設定標準彙總表

注:(1)表中「●」為必須設定的專案,「ο」為可選擇設定的專案;部分專案可合併設定;(2)建設用地偏緊時,學校用地面積不宜低於括號內的用地面積;(3)未列入本表中的其他專案設施,其規劃標準應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工業用地規劃應符合《福建省工業專案建設用地控制指標》(閩國土資綜[2008]199號)之規定。

第九條城市綠地規劃應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城市綠地分為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和其他綠地。

(二)建設用地綠地率控制指標宜符合下表規定:

建設專案綠地指標無法達到上述規定要求的,經市園林主管部門批准,可適當核減綠地指標。特定區域內的建設專案按特別地區規劃要求控制。

(三)應當保護和利用建設用地內的古樹名木。

(四)居住區公共綠地的設定應按現行的《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gb50180—93)要求執行。居住區公共綠地可按規定的指標進行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綜合平衡。

(五)水廠廠區和加壓幫浦站用地,沿其用地邊界線宜設定寬度不小於10公尺的綠化帶;

(六)汙水處理廠用地,沿其用地邊界線宜設定寬度不小於20公尺的衛生防護林帶。

(七)高速公路和鐵路兩側應設定衛生隔離防護林帶,並符合下列規定:

1.高速公路的兩側宜規劃控制寬度各不小於30公尺的防護林帶;

2.高速鐵路的兩側宜規劃控制寬度各不小於40公尺的防護林帶;

3.鐵路幹線的兩側宜規劃控制寬度各不小於20公尺的防護林帶;

4.鐵路支線、專用線的兩側宜規劃控制寬度各不小於10公尺的防護林帶。

(八)城市快速路、重要城市景觀道路及其道路交叉口的道路規劃紅線兩側設定的綠化帶,除城市規劃另有規定外,應符合表(三)規定:

表(三)

道路紅線兩側綠化帶設定寬度表

(九)沿河道規劃藍線兩側應設定綠化帶,除城市規劃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1.河道規劃藍線寬度8公尺以上(含8公尺)的兩側綠化帶最小寬度各不小於10公尺,其餘河道規劃藍線的兩側綠化帶最小寬度各不小於5公尺。

2.河道兩側荔枝樹成片成林的,綠化帶寬度應按現狀荔枝樹盡量予以保護的原則,在編制詳細規劃時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3.河道綠化帶寬度以河道藍線起向外推算,河道藍線以水政主管部門確定的為準。

4.除城市規劃要求設定必要的市政設施和修建園林小品、閘門、遊船碼頭等外,其它建設工程不得占用河道規劃藍線的兩側綠化帶用地。

(十)規劃道路和河道兩側綠化帶用地為城市公共綠地,應對社會公眾開放使用,不得設定圍牆。

第十條開發建設用地未達到下列最小面積的,原則上不應單獨建設:

(一)低層、多層、中高層居住建築和多層公共建築為2000㎡;

(二)高層居住建築為3000㎡;

(三)高層公共建築為4000㎡。

因鄰近用地已經完成規劃建設,或因市政公用設施等限制,確實無法調整、合併,且不妨礙城市規劃實施的,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據實際情況予以核准建設,但應優先考慮作為城市公共綠地及市政配套設施用地使用。

第十一條城市道路、河道及兩側綠化帶原則上不列入建設專案用地的徵用範圍。

第十二條建設用地豎向規劃應符合國家《城市用地豎向規劃規範》(cjj 83—99)和城市豎向規劃要求,應合理利用地形、地質條件,減少土石方及防護工程量,保護生態環境,滿足各項建設用地的使用要求。

第十三條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專案的建築容量控制指標應按本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住宅建築和商業、辦公建築用地的建築容量控制指標應按表(四)的規定執行。

表(四)

建築容積率、建築密度控制指標

注:s—地塊面積 far—容積率 d%—建築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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