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2021-03-04 09:29:04 字數 3474 閱讀 823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實現把海口建成具有熱帶海島風光的生態花園城市、健康型宜居城市、濱海旅遊度假休閒勝地的目標,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可持續發展,提高城市規劃建設水平,實現城市規劃編制和管理的標準化、規範化和法制化,根據《海口市城市規劃條例》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與規範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海口市規劃區內從事城市規劃編制、實施城市規劃管理、進行城市建設,應按本規定執行。海口市規劃區內的臨時建設、村鎮建設按相關專業要求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海口市城市建設和規劃管理除執行本規定外,還應符合國家、省和市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及其它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第二章建設用地的分類與適建範圍

第四條城市建設用地按《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進行分類,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對外交通用地、道路廣場用地、市政公用設施用地、綠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類(詳見表2.1),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第五條在計算城市建設用地標準時,人口計算範圍必須與用地計算範圍相一致。

第六條各類建設用地的劃分,應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則。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應按經批准的詳細規劃執行;尚無經批准的詳細規劃的,應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分割槽規劃(城市設計或特定地區規劃)和《各類建設用地適建範圍表》(詳見表2.2)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凡《各類建設用地適建範圍表》中未列入的建設專案,應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對周圍環境的影響和基礎設施條件,具體核定適建範圍。

凡需改變規劃用地性質並超出《各類建設用地適建範圍表》規定的,應先提出調整申請,按規定程式報批後執行。

表2.1 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

表2.2 各類建設用地適建範圍表

注:1、√允許設定

2、×不允許設定

3、о是否設定,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條件和規劃設計要求確定

第八條為充分利用城市規劃區內的岸線土地資源,建設濱海旅遊渡假勝地,東海岸、海口外灘(含海甸島、新埠島)、西海岸的臨海一線用地,除經批准的詳細規劃控制要求外不再安排居住用地。

第三章建築容量控制指標

第九條本市規劃區內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其建築容量控制指標應按本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建設用地面積大於20000平方公尺的成片開發或整合用地必須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並經批准後才能實施。

成片開發或整合用地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符合建築總容量控制指標要求;在不超過建築總容量控制指標的前提下,其各類建設用地的建築容量控制指標可參照表3.1.1~3.

2.2的規定適當調整。

第十一條建設用地面積小於或等於20000平方公尺的用地,其建築容量控制指標在經批准的詳細規劃中已確定的,應按經批准的詳細規劃執行;未經批准詳細規劃的,應按城市規劃要求及有關規範、規定進行建設用地總平面規劃設計,其建築容量指標應按表3.1.1~3.

2.2的規定執行。

表3.1.1~3.

2.2的規定指標適用於單一型別的建設用地。對混合型別的建設用地,其建築容量控制指標應將建設用地按使用性質分類規定後,按不同型別分別執行;對難以分類執行的建設用地和綜合樓用地,應按不同性質建築的建築面積比例和不同的建築容量控制指標換算成建築容量綜合控制指標。

第十二條建設用地規劃標準

(一)編制居住小區和組團規劃時,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指標應符合表3.1.1的規定。

表3.1.1 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指標(m2/人)

注:住宅型別按層數劃分為:1~3層為低層;4~6層為多層;7~9層為中高層;10層及以上為高層。以下各條的規定同。

(二)居住小區和組團的用地規模宜按照表3.1.2的規定進行控制。

表3.1.2 居住小區和組團用地規模控制指標(單位:ha公頃)

注:達不到上表標準規模的,必須與周邊用地整合,以便小區或組團配套設施的落實和建設。

(三)居住用地和公共設施用地建築容量控制指標應符合表3.2.1規定要求

表3.2.1

注:1、海口市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專案,其建築容量控制指標應按本表的有關規定執行。建設專案在規劃、設計、建設中應優先滿足標準車位數和綠地率的要求。

2、各種住宅層數混合的居住小區和組團取兩者的指標值作為控制指標的上、下限值。

3、舊城區或城中村成片改造拆建專案,建築容量控制指標可按上述標準適當放寬,原則上遞減幅度不超過20%。

(四)工業區、倉儲用地開發建築容量控制指標按國土資源部國土資發(2004)232號檔案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中,一類、二類工業區內可配套建設一定規模的單身宿舍,其建築間距應符合第四章的規定;三類工業區內及相鄰地區嚴禁建設職工宿舍;工業區內單身宿舍和職工食堂用地的比例宜控制在5%~15%;倉儲用地內應嚴格控制單身宿舍和商業建築的建設。

(五)對未列入的科研機構、大中專院校、中小學校、體育場館以及醫療衛生、文化藝術、幼托等設施的建築容量控制指標,應按有關專業規定執行,但不應超過上述規定中相應居住建築的控制指標;其綠地率指標應符合表3.2.2規定要求。

表3.2.2

注:學校草坪操場計入綠地率指標。

(六)建築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的計算規則詳見附錄二相關條款。

第十三條在原有建設用地範圍內,其建築容量控制指標已達到或超出規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設用地範圍內進行擴建、加層;用地內原有建築的建築容量控制指標雖未超出其規定值,但其擴建、加層對原總平面布局及空間結構有負面影響的亦不得建設。

第十四條私人住宅建設規定

(一)舊城保護區和舊城控制區內,不再新建私人住宅,原有的私人住宅經有關部門鑑定確屬危房,並符合其他規定的,可允許維修加固;

(二)新區內嚴格控制新建私人住宅;確需建設的應整合用地、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並經批准後統一建設。

第十五條建設用地未達到表3.3規定最小面積和最小臨街面寬的,一般不能單獨建設。

表3.3

注:1、建築工程除滿足最小用地面積要求外,還必須符合相關規範及規定要求;

2、不規則用地的最小面積根據實際用地情況確定。

3、超高層和大型公共建築的最小用地面積視其規模、性質、功能、高度、用地條件等情況相應增加。

第十六條建設用地未達到前款規定的最小面積,但有下列情況之一且確實不妨礙城市規劃實施的,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予核准建設;

(一)按經批准的詳細規劃實施且對四周無影響的;

(二)鄰接用地已經完成建設或成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類似情況,確實無法調整、合併的;

(三)因道路、市政公用設施等限制,無法調整、合併的。

第十七條公共開放空間是指在建設用地內,能夠全天為社會公眾提供的廣場,綠地、通道、停車場(庫)等公共使用的室內外空間(包括平地、下沿式廣場和屋頂平台)。公共開放空間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沿城市道路、廣場留設;一方向的淨寬度在4.5m以上,實際使用面積不少於100m2;室內淨高不小於4.5m。

(二)以淨寬1.5m以上的開放性樓梯或坡道連線用地地面或道路,且與用地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5.0m以內(含±5.

0m );提供室內連續開放空間的,其最大高差為±6.0m,且開放地面層;

(三)向公眾開放綠地、廣場的,應設定座椅等休息設施;建築竣工後,應設定相應的標誌,並交有關部門管理或經批准由建設單位代行管理;常年開放,且不改變使用性質;

(四)公共開放空間(含城市廣場、市政設施和公共建築等)應按有關專業規範採用無障礙設計,並提供方便殘疾人使用的通道及設施。

海口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試行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實現把海口建成具有熱帶海島風光的生態花園城市 健康型宜居城市 濱海旅遊度假休閒勝地的目標,促進經濟 社會和環境的可持續發展,提高城市規劃建設水平,實現城市規劃編制和管理的標準化 規範化和法制化,根據 海口市城市規劃條例 及其它相關法律 法規與規範要求,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在...

2023年海口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目錄第一章總則1 第二章建設用地的分類與適建範圍1 第三章建築容量控制指標9 第四章建築間距14 第五章建築退讓16 第六章建築物的高度控制19 第七章建築場地綠化與豎向設計19 第八章建築與環境20 第九章城市景觀22 第十章城市建築色彩和標誌性建築23 第十一章市政道路管線25 第十二章電子報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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