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海口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2021-03-04 09:43:17 字數 2006 閱讀 5572

目錄第一章總則1

第二章建設用地的分類與適建範圍1

第三章建築容量控制指標9

第四章建築間距14

第五章建築退讓16

第六章建築物的高度控制19

第七章建築場地綠化與豎向設計19

第八章建築與環境20

第九章城市景觀22

第十章城市建築色彩和標誌性建築23

第十一章市政道路管線25

第十二章電子報批技術規定27

第十三章附則28

附錄一名詞解釋

附錄二計算規則

附錄三各類附圖

海口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試行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實現把海口建成具有熱帶海島風光的生態花園城市、健康型宜居城市、濱海旅遊度假休閒勝地的目標,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可持續發展,提高城市規劃建設水平,實現城市規劃編制和管理的標準化、規範化和法制化,根據《海口市城市規劃條例》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與規範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海口市規劃區內從事城市規劃編制、實施城市規劃管理、進行城市建設,應按本規定執行。海口市規劃區內的臨時建設、村鎮建設按相關專業要求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海口市城市建設和規劃管理除執行本規定外,還應符合國家、省和市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及其它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第二章建設用地的分類與適建範圍

第四條城市建設用地按《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進行分類,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對外交通用地、道路廣場用地、市政公用設施用地、綠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類(詳見表2.1),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第五條在計算城市建設用地標準時,人口計算範圍必須與用地計算範圍相一致。

第六條各類建設用地的劃分,應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則。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應按經批准的詳細規劃執行;尚無經批准的詳細規劃的,應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分割槽規劃(城市設計或特定地區規劃)和《各類建設用地適建範圍表》(詳見表2.2)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凡《各類建設用地適建範圍表》中未列入的建設專案,應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對周圍環境的影響和基礎設施條件,具體核定適建範圍。

凡需改變規劃用地性質並超出《各類建設用地適建範圍表》規定的,應先提出調整申請,按規定程式報批後執行。

表2.1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

表2.2各類建設用地適建範圍表

注:1、√允許設定

2、×不允許設定

3、о是否設定,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條件和規劃設計要求確定

第八條為充分利用城市規劃區內的岸線土地資源,建設濱海旅遊渡假勝地,東海岸、海口外灘(含海甸島、新埠島)、西海岸的臨海一線用地,除經批准的詳細規劃控制要求外不再安排居住用地。

第三章建築容量控制指標

第九條本市規劃區內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其建築容量控制指標應按本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建設用地面積大於20000平方公尺的成片開發或整合用地必須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並經批准後才能實施。

成片開發或整合用地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符合建築總容量控制指標要求;在不超過建築總容量控制指標的前提下,其各類建設用地的建築容量控制指標可參照表3.1.1~3.

2.2的規定適當調整。

第十一條建設用地面積小於或等於20000平方公尺的用地,其建築容量控制指標在經批准的詳細規劃中已確定的,應按經批准的詳細規劃執行;未經批准詳細規劃的,應按城市規劃要求及有關規範、規定進行建設用地總平面規劃設計,其建築容量指標應按表3.1.1~3.

2.2的規定執行。

表3.1.1~3.

2.2的規定指標適用於單一型別的建設用地。對混合型別的建設用地,其建築容量控制指標應將建設用地按使用性質分類規定後,按不同型別分別執行;對難以分類執行的建設用地和綜合樓用地,應按不同性質建築的建築面積比例和不同的建築容量控制指標換算成建築容量綜合控制指標。

第十二條建設用地規劃標準

(一)編制居住小區和組團規劃時,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指標應符合表3.1.1的規定。

表3.1.1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指標(㎡/人)

注:住宅型別按層數劃分為:1~3層為低層;4~6層為多層;7~9層為中高層;10層及以上為高層。以下各條的規定同。

2023年海口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目錄第一章總則1 第二章建設用地的分類與適建範圍1 第三章建築容量控制指標9 第四章建築間距14 第五章建築退讓16 第六章建築物的高度控制19 第七章建築場地綠化與豎向設計19 第八章建築與環境20 第九章城市景觀22 第十章城市建築色彩和標誌性建築23 第十一章市政道路管線25 第十二章電子報批...

海口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試行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實現把海口建成具有熱帶海島風光的生態花園城市 健康型宜居城市 濱海旅遊度假休閒勝地的目標,促進經濟 社會和環境的可持續發展,提高城市規劃建設水平,實現城市規劃編制和管理的標準化 規範化和法制化,根據 海口市城市規劃條例 及其它相關法律 法規與規範要求,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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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實現把海口建成具有熱帶海島風光的生態花園城市 健康型宜居城市 濱海旅遊度假休閒勝地的目標,促進經濟 社會和環境的可持續發展,提高城市規劃建設水平,實現城市規劃編制和管理的標準化 規範化和法制化,根據 海口市城市規劃條例 及其它相關法律 法規與規範要求,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在海口市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