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規劃管理規定

2022-12-14 12:30:08 字數 3197 閱讀 1348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範唐山城市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河北省城市規劃條例》、《唐山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唐山市城市總體規劃》以及與城市規劃相關的法規、標準、規範,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唐山市城市總體規劃》(2003-2020)確定的市區城市規劃區中的路南區、路北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凡在此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各類建築物、構築物和其它工程設施的,均按本規定執行。

其他各區可參照執行。

(四)沿道路設定陽台、雨棚等地上附屬設施不得突出建築物主體2.5公尺,地下建(構)築物退讓道路規劃紅線不得小於3公尺。

(五)不同建築高度組成的連續建築,最小退讓距離按最高建築的標準執行。

(六)新建影劇院、遊樂場、體育場館、大型商場、賓館、飯店等有大量**、車流集散的多、低層建築(含高層建築中作為大型商場的裙房),其面臨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築控制線後退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除經批准的詳細規劃另有規定外,不得小於15公尺,並應留出臨時停車或回車場地,且與城市道路相連。建築後退道路紅線距離內應設定一定寬度的綠化帶。

新建學校、幼兒園教學樓、醫院住院部等主體建築距規劃道路紅線20公尺以上。

第三十五條擬開發地塊與未開發用地或規劃擬改造用地相鄰,其與該地塊退讓距離按以下掌握:

(一)擬開發地塊或者相鄰地塊已編制詳細規劃,按照詳細規劃掌握。(二)兩地塊均未編制詳細規劃,按以下掌握:

1、在擬開發地塊東、西兩側存在未開發地塊,退讓該側地塊邊界,高層不小於10公尺,多層不小於6.5公尺。

2、在用地北側存在未開發地塊,住宅建築退讓該邊界日照間距一半。

3、在用地南側存在未開發地塊,若擬建為多層住宅建築,則退讓多層住宅建築日照間距一半。

第三十六條在村鎮、城鎮範圍以外的公路規劃紅線兩側應劃定隔離帶,隔離帶寬度的具體規定如下:

(一)國道、快速公路兩側各50公尺。(二)主要公路兩側各20公尺。

(三)次要公路及以下等級公路兩側各10公尺。

公路紅線和隔離帶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但可耕種或綠化造林;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也可開挖溝渠、埋設管道、架設桿線,開闢服務性車道等。

沿穿越村鎮、城鎮的公路兩側可按村鎮、城鎮規劃進行管理,但建築物後退公路規劃紅線的距離不得小於5公尺。

第三十七條沿河道規劃藍線(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長期保留的河道規劃線)兩側新建、擴建建築物,其後退河道規劃藍線的距離除按有關規劃另有規定外,多層建築不得小於6公尺,高層建築不得小於9公尺。

第三十八條電力線路保護區範圍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電力線路保護區範圍按相關規範執行。

第三十九條沿鐵路兩側新建、擴建建築工程應符合以下規定,並作為防護林帶:

(一)鐵路幹線兩側的建築與最外側軌道中心線的距離不得小於30公尺;鐵路支線、專用線不得小於15公尺;圍牆不得小於10公尺,圍牆的高度不大於3公尺。

(二)在鐵路道口附近進行建設的,須符合鐵路道口管理的有關規定。(三)學校教學樓等特殊建築物退讓鐵路的距離按相關規範要求執行。

第五章建築物的高度和景觀控制

第四十條建築物的高度及建築景觀應符合本章的規定,並同時符合日照、建築間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第四十一條新建多層住宅宜採用坡頂屋面。新建住宅實行架空線入地敷設。

第四十二條在有淨空高度限制的飛機場、氣象台、文物古蹟、電台和其他無線電通訊(包括微波通訊)設施周圍及其技術影響範圍內的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其控制高度應符合有關淨空高度的限制。

第四十三條在文物保護單位和建築保護單位周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建築物其控制高度應符合建築和文物保護的有關規定,並按經批准的詳細規劃執行。尚無經批准的詳細規劃的,應先編制城市設計或建築設計方案,進行視線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護措施,經建築和文物保護專家小組評議後核定。

第四十四條在風景名勝區等重要的生態環境地區城市對視線走廊有要求的區域進行建設的,應當符合相應的規劃高度控制要求。

第四十五條在重要國家機關、涉密機關、軍事禁區和軍事管理區等機關、單位和涉及****的重要設施周邊進行建設的,應當符合****需要而規定的高度控制要求。

第四十六條沿城市道路兩側新建、改建建築物時,建築物除必須滿足用地地塊規定的建築密度和建築容積率的要求以外,還應符合城市規劃對建築高度的要求。位於東西向道路南側的高層板式建築,除應滿足第三十五條要求外,並按照不大於道路中心線的日照間距標準計算高度。

建築物臨兩條以上道路的,按較寬的道路規劃紅線計算其控制高度。第四十七條住宅建築的層高限制在3.6公尺以內,底商住宅建築的底層層高限制在4.

8公尺以內,如果實際層高超過規定限制值,計算容積率時,建築面積按二層計算。第四十八條城市道路兩側的建築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沿街建築群體要形成活潑有變化的天際線,協調而豐富的街道立面,結合建築功能、交通、綠化等需要靈活布置,以利變化街道空間,豐富城市景觀。不得建設商住樓。

(二)沿街不得設定垃圾轉運站、箱式變壓器、鍋爐房、煙囪、廚房、儲藏間等有礙市容景觀的附屬設施。(三)沿街建築立面原則上不設定空調室外機,確需設定的應當結合建築立面統一隱蔽處理;屋頂設定水箱、太陽能熱水器、機房冷卻塔必須進行建築形式處理,不得直接外露,並與建築立面相協調。

(四)新建建築物應充分考慮廣告、標牌設定的位置、形式、夜景燈光照明等,並應在設計方案圖紙中準確標識,建築物竣工後不得增設。

在已有建築物設定廣告的,不得破壞原有建築造型,不得產生視覺汙染。第四十九條修建圍牆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影劇院、體育設施、圖書館、賓館、飯店等對社會公眾開放的公共建築,臨街面原則上不得修建圍牆,應當以花台、綠化帶等建築小品作為隔離帶或隔離牆;確需修建圍牆的,應當設計成透空型,高度不得超過1.6公尺。

(二)醫院、大中專院校、中小學、幼兒園、托兒所、居住區以及風景區等需修建圍牆的,應當設計成透空型,高度不得超過1.6公尺。

(三)看守所、倉庫、電廠、水廠、部隊營房、宗教場所以及畜禽飼養場等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修建封閉式圍牆,但應當退出人行便道並進行美化處理,原則上不得超過2.2公尺。(四)建設工地可以利用原有圍牆作為臨時圍牆,也可以設定圍牆或者圍擋,但應當退出人行便道並進行美化處理,在使用期結束時應當無償拆除。

第五十條住宅建築景觀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新建住宅建築應當成片規劃,形成居住小區或者居住組團,避免零星插建。

(二)同一住宅建築群體的風格、造型、色彩應當協調統一,在此基礎上,從造型、色彩、細部、小品等方面謀求單幢住宅建築的標識性。

(三)不得在住宅建築院落內和屬於文物保護單位的院落內增建建築物。第五十一條沿街建築室外裝修應當符合以下規定:(一)造型、尺度、色彩、材料符合城市街景要求。

(二)不得增設突出建築紅線的立柱、台階。(三)高層建築消防登高面上不得做懸挑裝修。

(四)不得增加使用面積,屋頂裝修不得違反有關間距、景觀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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