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台市城市規劃管理若干規定

2021-03-04 01:24:25 字數 4676 閱讀 352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提高城市的環境質量和生活質量,滿足生態城市發展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及國家有關技術規範、標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本市市區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工作。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市規劃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建築容量

第五條居住小區建築密度控制指標應符合下列規定:低層住宅不大於24%,多層住宅不大於20%,中高層住宅不大於17%,高層住宅不大於14%.

第六條居住小區容積率控制指標應符合下列規定:低層住宅不大於0.7,多層住宅不大於1.1,中高層住宅不大於1.4,高層住宅不大於2.4.

第七條居住組團建築密度控制指標應符合下列規定:低層住宅不大於28%,多層住宅不大於22%,中高層住宅不大於20%,高層住宅不大於16%.

第八條居住組團容積率控制指標應符合下列規定:低層住宅不大於0.8,多層住宅不大於1.3,中高層住宅不大於1.6,高層住宅不大於2.8.

第九條由不同型別住宅混合組成的住宅用地,其建築容量控制指標最大值,應取單一型別住宅用地的控制指標作為計算的上、下限值,並按不同型別住宅面積佔住宅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第十條辦公、商業用地建築密度和容積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辦公建築,多層建築密度不大於30%,容積率不大於1.5;高層建築密度不大於25%,容積率不大於2.5.

(二)商業建築,多層建築密度不大於40%,容積率不大於2.0;高層建築密度不大於35%,容積率不大於3.0.

(三)在各類市、區級中心、商業繁華地段,商業及辦公建築的建築密度和容積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周邊基礎設施狀況確定。

第十一條工業區建築密度和容積率應符合下列規定:

以低層廠房為主的工業區,建築密度不大於35%,容積率不大於0.6;以多層廠房為主的工業區,建築密度不大於30%,容積率不大於1.4.

第十二條倉儲區建築密度和容積率應符合下列規定:

低層倉儲區建築密度不大於45%,容積率不大於0.8;多層倉儲區建築密度不大於35%,容積率不大於1.5.

第三章建築間距

第十三條住宅朝向(住宅正面)以東、南、東南、西南為前,每戶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接受不同方向日照的居室,只計算主要朝向所在的乙個方向。

建築間距,住宅從陽台外牆計算,其它型別建築從建築主牆計算。建築裝飾構架、建築入口雨蓬等區域性突出部分不計入建築間距內。

建築高度為前面建築簷口(或女兒牆)相對於後面建築首層居室室內地坪的垂直高度;當坡屋面坡度大於1:1.55時,建築高度從前面建築屋脊算起。

第十四條低層住宅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最小間距不得小於前面低層、多層建築高度的1.8倍。

(二)低層住宅與其側面低層、多層住宅間距不小於6公尺,與其後面各類住宅間距不小於16公尺。

第十五條多層住宅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多層條式住宅(面寬20公尺以上,含20公尺)與後面多層、高層住宅平行布置(指兩棟住宅長邊夾角不大於15.)時,最小間距不得小於前面建築高度的1.55倍。

(二)多層點式住宅、多層住宅為其它布置形式時,需滿足被遮擋住宅大寒日有效日照時間不少於2小時;舊區改建的專案內,

新建住宅需滿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時間不少於1小時。多層點式住宅與其後面各類住宅最小間距不小於20公尺。

(三)住宅側面最小間距不得小於6公尺。

第十六條高層住宅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高層住宅與後面各類住宅間距,需滿足被遮擋住宅大寒日有效日照時間不少於2小時;舊區改建的專案內,新建住宅需滿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時間不少於1小時。高層住宅與後面各類住宅最小間距不小於30公尺。

(二)高層住宅與各類住宅的側面間距不得小於13公尺。

第十七條非住宅建築與住宅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非住宅建築位於住宅前面時,按住宅間距控制,且最小間距不小於16公尺。

(二)非住宅建築位於住宅後面時,三層及三層以下的與住宅的最小間距不小於16公尺;三層以上的與住宅的最小間距不小於20公尺。

(三)非住宅建築位於住宅側面時,按消防間距控制,但最小間距不小於6公尺。

(四)煤氣調壓站、換熱站、變電室等一層小型市政公用設施用房與住宅的間距按國家有關規範確定。

第十八條醫院病房樓、休(療)養院的休(療)養樓、托兒所、幼兒園、大、中、小學校教學樓,與前面低層、多層建築間距,不小於前面建築高度的1.8倍。與前面高層建築間距,需滿足冬至日底層有效日照時間不少於3小時。

第十九條建築間距除滿足本規定外,還應符合消防、衛生、環境保護、防災、通風、工程管線和建築保護等方面的規範和城市設計的要求。

第二十條城市歷史文化地段(街區)、歷史文化保護區內的建設工程,建築退讓道路紅線、道路綠線、保護紫線等退讓距離及建築間距按歷史街區、歷史文化保護區保護規劃確定。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的舊城區範圍包括芝罘區、福山區、牟平區舊城區,具體範圍為:

(一)芝罘區:南山山脊線以北、鐵路幹線以南、西炮台山南路以東、巋岱山山脊線以西區域。

(二)福山區:東至外夾河,北至永達街,西至福環西路,南至外環路北。

(三)牟平區:南到雷神廟大街,北至新城大街,西至牟山路,東至沁水路。

第四章建築綠化

第二十二條居住區綠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綠地指標應同時滿足公共綠地面積、人均公共綠地面積和綠地率三項指標的要求。

(二)公共綠地面積:舊居住區改造公共綠地面積不低於總用地的10%,新開發居住區公共綠地面積不低於總用地的15%.

(三)人均公共綠地面積:應根據居住人口規模分別達到:組團不少於1m2/人,小區不少於1.5m2/人,居住區不少於2m2/人,並根據居住區規劃組織結構型別統一安排。

(四)綠地率:以低層、中高層、高層住宅為主的居住小區綠地率不小於40%,以多層住宅為主的居住小區綠地率不小於35%.第二十三條工業和倉儲區綠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工業區綠地包括工業區遊園和工業企業附屬綠地。

(二)工業區應設定成片集中遊憩綠地,闢建工業區小遊園。每個遊園面積應大於600 m2,服務半徑應小於250公尺。

(三)工業企業綠地率,一般工業企業不小於30%,高新技術園區不小於40%。

(四)倉儲用地綠地率不小於20%。

第二十四條學校、行政辦公、部隊等公共設施用地綠地率不小於35%。

醫院、休療養院、賓館綠地率不小於40%。

交通樞紐用地綠地率不小於20%。

市政設施用地綠地率不小於30%。

第二十五條所有建設專案的綠化工程必須與建設工程同時進行規劃設計、同時審批。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必須同時驗收綠化工程,達不到要求的,不予驗收。

第五章建築退讓

第二十六條沿用地邊界的建築物,其離界距離按以下規定控制,但最低不得小於消防間距的規定。

(一)新建低層、多層建築離界距離,根據相鄰建築物的性質,按本規定第三章確定的正向及側向建築間距的一半預留。新建高層建築離界距離按有關規劃確定,並不小於多層建築離界距離。

(二)界外是住宅、醫院、學校、托幼等建築的,除須符合第(一)項離界距離的規定外,須同時符合本規定建築間距的有關規定。

(三)界外是公共綠地、公園、廣場等開敞空間時,按有關規劃確定,但最小距離不得小於10公尺。

)地下建築物的離界距離,不小於地下建築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築物底板的底部的距離)的0.7倍,且最小距離不得小於5公尺。

第二十七條沿河道、水面規劃藍線(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城市總體規劃確定長期保留的河道、水面規劃線)外側綠帶寬度及綠帶外側新建建設工程後退河道、水面綠帶外邊線的距離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沿主要河道(夾河、辛安河、魚鳥河、沁水河、**河、柳林河)規劃藍線外側綠帶寬度不少於100公尺,兩側建設工程退讓河道綠帶外邊線不少於20公尺。

(二)沿一般河道規劃藍線外側綠帶寬度不少於10公尺,兩側建設工程退讓河道綠帶外邊線不少於10公尺。

(三)沿市區內規劃確定保留的水面規劃藍線外側綠帶寬度不少於10公尺,兩側建設工程退讓水面綠帶外邊線不少於10公尺。

第二十八條沿歷史優秀建築、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紫線(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和市文物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的歷史優秀建築、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線)周邊新建建設工程,其退讓保護紫線距離應在對新建建築高度進行視線景觀分析的基礎上確定,且最低不得小於10公尺。

第二十九條沿鐵路兩側新建建築工程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鐵路幹線兩側的建築工程與軌道邊線的距離不小於50公尺。鐵路兩側的圍牆與軌道邊線的距離不得小於10公尺。

(二)鐵路兩側的高層建築、高大構築物(水塔、煙囪等)、危險品倉庫和廠房與軌道邊線的距離須經鐵路及消防主管部門審核後確定。

第三十條在電力線路保護區範圍內不得新建建築物。電力線路保護區範圍按以下規定確定:

1——10千伏  5公尺

35——110千伏  10公尺

154——330千伏  15公尺

500千伏  20公尺第三十一條城市道路兩側建築退讓道路紅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高速路兩側不少於100公尺。

(二)市中心區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快速幹道和聯絡各功能組團非舊城區路段的快速幹道(機場路、觀海路、紅旗路、206國道、山海路、連城路)兩側不少於65公尺。機場路黃務立交橋以北路段道路兩側不少於45公尺。

(三)濱海北路道路紅線兩側不少於40公尺,濱海中路兩側不少於75公尺,其它濱海路兩側不少於125公尺。

(四)主幹道:舊城區低層、多層建築不少於20公尺,高層建築不少於25公尺;城市新區低層、多層建築不少於25公尺,高層建築不少於30公尺。

(五)次幹道:舊城區低層、多層建築不少於15公尺,高層建築不少於20公尺;城市新區低層、多層建築不少於20公尺,高層建築不少於25公尺。

(六)支路:舊城區低層、多層建築不少於8公尺,高層建築不少於12公尺;城市新區低層、多層建築不少於10公尺,高層建築不少於15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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