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台市住宅日照管理規定

2021-03-04 01:24:25 字數 2298 閱讀 5374

煙台市建設專案日照分析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使日照分析工作規範化、標準化,保障市民的合法採光權,根據《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煙台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日照分析是指,具有相關資質(城市規劃設計、建築設計和測繪資質)的專業技術部門利用計算機分析軟體,模擬計算有日照標準要求的建築受周圍建築影響的日照情況。

第三條建設單位在報送方案和申請辦理審批手續時,應出具有日照標準要求建築的日照分析報告。設計方案調整的,應重新編制日照分析報告。

第四條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日照分析報告進行審核。

第二章日照分析標準

第五條在煙台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申請建設的有日照標準要求的工程專案,除可按《煙台市城市規劃管理若干規定》中的間距係數法確定建築間距的,均應進行日照分析。日照標準如下:

(一)居住建築主要朝向的臥室和起居室在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時數不應低於2小時。

(二)中小學教學樓教學用房在冬至日的有效日照時數不應低於2小時。

(三)托兒所、幼兒園的臥室和活動室在冬至日的有效日照時數不應低於3小時。

(四)敬老院、老人公寓等特定的為老年人服務的設施,其居住空間在冬至日的有效日照時數不應低於2小時。

(五) 醫院病房樓的病房部分在冬至日的有效日照時數不應低於2小時。

(六) 對於舊區改建專案,新建住宅本身的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於大寒日有效日照1小時的標準;保留住宅的日照標準應滿足本條(一)項的規定。保留住宅日照因舊遮擋建築不達標的,新建建築不應降低其原有的日照時間,且當舊遮擋建築拆除後,保留住宅的日照應滿足本條(一)項的規定。

第六條為維護相鄰地塊的權益,擬建建築周邊地塊有詳細規劃或城市設計的,按規劃進行模擬疊加分析;無規劃的,按以下方法進行控制:

(一)南側為擬建高層建築,北側為規劃居住、教育、衛生用地時,應保證地界以北15公尺地坪處的日照時數滿足本規定第五條相應日照標準;南側為擬建低、多層建築,擬建建築退北側用地邊界的距離按《煙台市城市規劃管理若干規定》中間距係數法確定的建築間距的一半控制,且滿足退讓道路紅線規定。

(二)北側為擬建建築,且性質為居住、教育、衛生建築,南側為規劃地塊時,擬建建築退後地界不少於15公尺,且滿足退讓道路紅線規定。

第七條住宅朝向以東、南、東南、西南為前,每戶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方向接受日照的,只計算主要朝向所在方向居室的日照時數。

第八條:居住建築有效日照計算點

(一)底層住宅窗戶以距室內地坪0.9公尺高的外牆位置為計算基準面,以窗寬的中點為計算點。

(二)底層住宅陽台不管封閉與否均以距室內地坪0.9公尺高的陽台外牆位置為計算基準面,以陽台寬的中點為計算點。

第九條:日照引數的確定

(一)地理位置:煙台市區,東經121°23′,北緯37°32′。

(二)有效時間帶: 大寒日上午8時至下午16時或冬至日上午9時至下午15時。

(三)時間統計方式:採用累計方式,其中必須有一段連續日照時間不少於1小時。

(四)日照分析時間間隔:1分鐘。

第十條:日照分析範圍的確定

(一) 以被遮擋建築為中心,其周圍可能對其產生遮擋的建築物或構築物(圍牆、擋土牆等),均應納入日照分析範圍。

(二) 擬建建築屋頂的電梯間、水箱間等對日照有影響的建築物、構築物均應納入日照分析範圍。

(三) 被遮擋建築存在自身日照遮擋的,應考慮其自身遮擋。

第十一條對已建成或擬建居住建築進行日照分析時採用窗戶分析法。對其它性質的建築及未規劃地塊建築的日照模擬計算採用等時線分析法。

第十二條日照分析必須採用通過建設部鑑定的分析軟體。

第三章日照分析成果編制要求

第十三條日照分析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日照分析專案情況

1、建設專案名稱、地點、用地範圍;

2、日照分析範圍內擬建建築的基本情況(編號、使用性質、層數、高度、位置等);

3、被遮擋建築的基本情況(編號、使用性質、層數、高度、位置、窗位編號、窗台高度等);

4、進行日照分析的主要原始材料及**說明;

5、進行日照分析所採用的分析軟體。

(二)日照分析結論

1、標明被遮擋建築每一分析窗位或被遮擋地塊日照分析線處的日照時間段和有效日照時數。對於擬建建築為遮擋建築的,要分別計算出該建築在建設前和建設後被遮擋建築的日照時間段和有效日照時數,列出被遮擋建築的日照時間表。

2、附圖

a. 日照分析條件圖(1:500~1:1000):標註所有基本引數。

b. 日照分析成果圖(1:500~1:1000):單點分析或等時線分析成果圖。

第十四條:日照分析報告應加蓋日照分析單位資質印章及建設單位印章。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煙台市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23年5月1日起試行。

煙台市城市規劃管理若干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提高城市的環境質量和生活質量,滿足生態城市發展的需要,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及國家有關技術規範 標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凡在本市市區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新建 改建 擴建的建設工程,均應遵守本規定。第三條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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