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市日照分析規劃管理暫行規定討論稿

2021-03-04 00:38:51 字數 4943 閱讀 6067

(討論稿)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生活居住類建築的日照分析規劃管理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的規定,結合本市規劃管理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生活居住類建築是指國家相關規範或標準對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建築,包括住宅、醫院病房樓、老年人居住建築、幼兒園和托兒所以及中、小學教學樓等。

第三條凡在本市規劃區範圍內申辦建設工程專案,可能對生活居住類建築產生日照遮擋影響的,建設申請人在向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審查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以及申報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須進行日照分析並提交日照分析報告。

第四條承擔日照分析的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至少具備丙級以上(含丙級)城市規劃設計、建築工程設計、測繪資質或甲級城市規劃技術服務資質的其中一項資質;

(二)須使用建設部推廣使用的日照分析軟體;

(三)具有2名以上經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考核登記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五條具備日照分析條件和要求的單位可持書面申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資質證書等材料到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備案。登記備案有效期為2年,期滿可申請辦理延期。

辦理登記備案的日照分析專業技術人員須經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培訓並考核合格。登記備案有效期為2年,期滿可申請辦理延期。

第六條日照分析應由建設申請人隨規劃設計、建築設計一併委託具有相應資格的設計單位承擔。

受委託的設計單位如不具有日照分析資格和能力,建設申請人也可另行委託具有相應資格的單位承擔。

第七條被遮擋的生活居住類建築在申報建築高度1.5倍扇形日照陰影範圍內確定,但該扇形半徑最大不超過150公尺。被遮擋的生活居住類建築確定後,在其東、西、南三個方向各60公尺範圍內確定其它遮擋建築。

第八條下列情況下,被遮擋建築可不納入日照分析物件:

(一)違法建築以及臨時建築;

(二)將建築使用性質違法變更為生活居住性質的建築;

(三)低層簡易住宅;

第九條申報建築位於東西走向[包括東(西)偏南60度以內(含60度)]城市主幹道(包括控制寬度40公尺及40公尺以上的河道)南側的,道路或河道北側建築的日照遮擋情況考慮到相鄰申報建築的第一排。

申報建築位於南北走向[包括南(北)偏東30度以內(不含30度)]城市主幹道(包括控制寬度40公尺及40公尺以上的河道)兩側的,道路及河道另一側被遮擋的生活居住類建築可不進行日照分析。

第十條進行日照分析所需收集的基礎資料和日照分析報告應符合《濟寧市日照分析技術規程》的規定。

建設申請人提交的日照分析報告須由在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的專業技術人員審核(簽字)。

第十一條日照分析報告中如有生活居住類建築不滿足規定的日照標準,相關利害關係人可通過協商或協議方式解決,並將相關材料作為日照分析報告的要件報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建設申請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礎資料必須真實、全面、準確,不得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因建設申請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礎資料等原因導致日照分析結論錯誤,產生損害後果的,由建設申請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日照分析單位對日照分析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對日照分析單位因故意或過失等原因造成日照分析結論錯誤,產生損害後果的,由日照分析單位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如日照分析單位提交的日照分析報告存在質量問題,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將取消該單位和責任人的登記備案資格。

第十四條對日照分析成果有爭議的,相關利害關係人可通過雙方協商或協議的方式解決,協商或協議不成的可持下列材料向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複核認定:

(一)書面申請;

(二)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日照分析報告及其相關資料;

(三)申請人或委託**人的有效證件和有關證明材料;

(四)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受理複核認定申請後,指定具有日照分析資格的單位對所爭議的日照分析成果進行鑑定,並出具鑑定結論。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鑑定結論做出日照分析複核決定。

第十五條本規定由濟寧市城鄉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二o 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濟寧市日照分析技術規程》(討論稿)

附件濟寧市日照分析技術規程

(討論稿)

1、總則

1.1 為落實《濟寧市日照分析規劃管理暫行規定》,統一生活居住類建築的日照分析技術要求,制定本規程。

1.2 凡在本市規劃區範圍內申辦建設工程專案,需向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日照分析報告的,均須按本規程進行日照分析。

1.3 日照分析報告(包括電子文件和圖紙)應按統一資料格式組織和提交。

2、日照分析應參照的主要規範和規定

1)《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gb50180-93,2023年版)

2)《住宅設計規範》(gb50096-2011,2012.08.01實施)

3)《民用建築設計通則》(gb50352-2005,2005.07.01實施)

4)《中小學設計規範》(gb50099-2011,2012.01.01實施)

5)《濟寧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3、基礎分析引數

注:計算標準日為分析當年的大寒日或冬至日,如當年是閏年則順延一年。

4、分析範圍的確定

4.1 受遮擋的生活居住類建築在申報建築高度1.5倍扇形日照陰影範圍內確定,但最大不超過150公尺半徑扇形陰影範圍。(見附件1)

4.2 以前條確定的受遮擋的生活居住類建築為物件,在其東、西、南三個方向各60公尺範圍內確定其他遮擋建築。(見附件2)

5、分析方式的確定

5.1 對於有條件獲得日照分析窗戶計算資料的生活居住類建築須採用窗戶分析方法進行分析。

5.2 對於未做出單體方案的已批規劃建築、申報建築和在批規劃建築須採用多點沿線分析方法進行分析。

6、建築朝向及分析要求

6.1 條式建築以垂直長邊的方向(南向或東、西向)為主要朝向,其中東西向建築以居室較多的一側為主要朝向,另一側為次要朝向。點式建築以南向為主要朝向 [南向是指正南向和南偏東(西)45度以內(含45度),東西向指正東西向和東(西)偏南45度內(不含45度)] 。

6.2 應保證受遮擋的生活居住類建築主要朝向的日照有效時間,採用窗戶分析的應符合《住宅設計規範(gb50096-2011)》中第7.1.1條的規定。

7、日照分析資料要求

7.1 日照分析委託書應包括:

1)委託方名稱、位址、法定代表人、聯絡人、****;

2)受託方名稱、資質證書編號、位址、法定代表人、聯絡人、****;

3)委託專案名稱、所在位置;

4)日照分析成果用途、委託要求、提供資料說明。

7.2 日照分析所依據的基礎資料報括:

1)包含日照分析範圍內所有現狀建築的現勢地形圖及其電子資料;

2)包含日照分析範圍內所有已批規劃建築和在批規劃建築的有關資料及其電子資料;

3)申報建築的總平面圖、單體平面圖、立面圖和剖面圖圖紙及其電子資料;

圖紙和電子資料應能體現十字座標、建(構)築物±0.0高程和高度、建築物層高、擬分析的窗戶位置及其寬度、建築的屋頂構築物的位置和高度等具體技術引數。

7.3 日照分析所依據的基礎資料的收集。

7.3.1 地形圖及其電子資料必須由具備資質的測繪單位提供。

7.3.2 已批規劃建築和在批規劃建築的有關資料可向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查詢。

7.3.3 申報建築的相關資料由其設計單位提供。

7.4 資料提供單位應在所提供資料上加蓋本單位印章,並對所提供資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8、日照分析計算要求

8.1 涉及窗戶分析的計算要求。

8.1.1 日照分析計算受影面按以下規則確定:一般窗戶以外牆窗台面為基準計算;異形窗戶按正向最大投影近似為一般窗戶計算。(見附件3)

8.1.2 以經確認的日照分析計算受影面左右兩個端點為計算點。寬度大於2.4公尺的,按2.4公尺計算,以窗戶的中點兩側各延伸1.2公尺為計算範圍。(見附件4)

8.1.3 有陽台(含凸陽台、凹陽台)的窗戶也應以窗台面的左右兩個端點為計算點。對陽台頂板、陽台分戶隔板或凹陽台的牆體本身所產生的遮擋影響不進行分析。

8.1.4 滿窗日照的窗戶計算高度(含落地門窗、組合門窗、陽台封窗等門窗形式)按離室內地坪0.9公尺的高度計算。

8.2 涉及其它分析要素的計算要求。

8.2.1 計算建築的屋頂部分,包括屋脊、凸出屋面的水箱、電梯間、樓梯間、構架等設施必須按實際造型建模, 並納入計

算。8.2.2 橋梁、山體、圍牆的遮擋影響無需納入計算。

8.2.3 各計算建築間的高差須納入計算。

8.3 計算的誤差要求。

8.3.1 分析結果存在5分鐘以內誤差視為正常。

8.3.2 因天體執行軌跡不同而產生的日照變化視為正常誤差。

9、日照分析報告

9.1 日照分析結果:

1)需做多點沿線分析的,計算出其主要朝向的沿線有效日照時數,並繪製多點沿線日照分析圖,註明不滿足日照要求的位置;

2)需做窗戶分析的,計算出其每一分析窗位在申報建築建成前後的日照時間段和有效日照時數,並列出日照時間表,註明不滿足日照要求的窗位,明確不符合日照要求的窗戶數。

9.2 附圖:

1)日照分析範圍圖(1:500或1:1000);

2)多點沿線日照分析圖(1:500或1:1000);

3)窗戶日照分析圖(1:500或1:1000);

4)窗戶日照分析表。

10、術語

10.1 本規定所稱建築包括:現狀建築、已批規劃建築、申報建築和在批規劃建築。

10.1.1 現狀建築是指已經建成並投入使用的建築物。

10.1.2 已批規劃建築是指已經審批的在建、未建及建成未投入使用的建築物。

10.1.3 申報建築是指建設申請人向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審查核准的建設專案中的建築物。

10.1.4 在批規劃建築是指需與申報建築同時分析日照影響的其他申報建築。

10.2 多點沿線分析:分析被遮擋建築外輪廓線上按一定間隔排列的所有點的日照時間。

10.3 窗戶分析:分析被遮擋建築需做日照分析的窗戶的日照時間。

10.4 簷口高度:自建築一層室內設計地坪至建築簷口的高度。

10.5 以上術語解釋僅適用於本規定。

附件:1、日照分析範圍示意圖

2、日照分析遮擋範圍示意圖

3、轉角窗、凸窗日照計算基準面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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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稿,2009.11.1日實施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生活居住類建築的日照分析規劃管理工作,根據有關法律 法規和規範的規定,結合本市規劃管理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生活居住類建築是指國家相關規範或標準對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建築,包括住宅 醫院病房樓 老年人居住建築 幼兒園和托兒所以及中 小學教學樓等。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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