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假的

2021-03-04 00:38:51 字數 3546 閱讀 2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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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1.1 為了科學編制城市規劃,加強城市規劃管理,實現城市規劃設計和規劃管理的標準化、規範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維護公共利益和公眾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及與城市規劃相關的法規、標準、規範,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1.2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按行政建制設立的市和鎮,凡在市、鎮城市規劃區內從事城市規劃、建設工程設計和規劃管理的相關活動,都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二章建設用地

2.1 建築基地面積大於、等於10000平方公尺的成片開發地區,必須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經批准後實施;未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規劃部門不予審批。

建築基地面積小於10000平方公尺的,在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未禁止的情況下,各市可根據實際需要確定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或提出規劃設計條件,或制定實施細則進行具體規定。

2.2 建築基地未達到下列最小面積的,不得單獨建設(不含私房改造):

(一)低層居住建築:新城區為500平方公尺,舊城區為400平方公尺;

(二)多層居住建築、多層公共建築:新城區為1000平方公尺,舊城區為800平

方公尺;(三)高層居住建築:新城區為2000平方公尺,舊城區為1500平方公尺;

(四)高層公共建築:新城區為3000平方公尺,舊城區為2000平方公尺。

建築基地未達到前款規定的最小面積,但有下列情況之一,且滿足城市規劃要求的,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可予核准建設:

(一)鄰接土地已經完成建設或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類似情況,確實無法調整、合併的;

(二)因城市規劃街區劃分、市政公用設施等的限制,確實無法調整、合併的;

(三)能滿足日照間距、停車位、綠地率要求的。

2.3 各類建設用地的可相容性應符合表2.3規定。

表2.3 建設用地可相容性表

1、● 允許設定(無限制條件);○ 可以設定(有限制條件);╳為不允許設定

2、商住樓為地上1層或1-2層為商業服務用房、其它部分為住宅的樓房建築

2.4 凡須改變綠地、道路廣場、體育、市政、工業、倉儲等規劃用地性質、超出表2.3《建設用地可相容性表》規定範圍的,應先提出調整規劃,按規劃調整的有關規定程式和許可權批准後執行。

2.5 城市各類建築的建築密度、容積率上限按表2.5的控制。但只要滿足日照間距、綠地率、停車位等的要求,在審批時可以突破容積率控制指標。

表2.5 各類建築密度、容積率上限指標

注:綜合類建築按不同性質建築面積比例折算,混合層取兩者的指標值作為控制指標的上、下限值。

第三章建築間距

3.1 各類建築物的建築間距除應當滿足消防、交通、衛生、環保、抗震、工程管線、建築保護和城市空間景觀等方面的要求外,還應同時符合本規定的要求。新建建築對要拆除建築產生採光影響的,應當先拆除後建設。

3.2 低層、多層正南北向條式民用建築的日照間距係數低限值按表3.2執行。

表3.2 建築日照間距係數表

注:①大城市採用大寒日日照2小時標準,中小城市採用大寒日日照3小時標準。

②舊區改建的專案內新建住宅,確因現狀用地條件限制,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於大寒日日照1小時的標準。

3.3 低層、多層正南北向條式民用建築的建築間距,按下列公式計算(對於山區城市可採用日照分析計算確定):

建築間距:l=i×(h-h)

l=建築間距

i=日照係數

h=遮擋建築遮陽點與被遮擋建築室內地坪的相對高度

h=被遮擋建築底層窗台面高度,一般取0.9公尺。

3.4 高層民用建築的建築間距,採用日照分析軟體進行日照分析計算,保證被遮擋建築大寒日的日照要求。大寒日日照時間可累計計算,但不得超過兩個連續時間段。

3.5 不同方位建築的日照間距折減係數可按表3.5換算。

表 3.5 不同方位日照間距折減換算表

注:① 表中方位為正南向(0°)偏東、偏西的方位角。

② l1為當地正南向建築的標準日照間距(m)。

③ 本表僅適用於無其他日照遮擋的平行布置條式建築之間。

3.6 建築非平行布置時,當相互夾角小於等於45,其最窄處建築間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築間距控制;當相互夾角大於45時,其最窄處建築間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築間距控制。方位角計算以被遮擋建築方位為基準。

3.7 建築山牆非平行布置時,以其最窄處控制山牆間距。沿街相鄰建築之間,其兩側山牆均無門、窗、陽台時,在滿足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山牆間距可酌情減少或毗鄰建造。

3.8 住宅建築之間的最小間距應符合表3.8的規定。

表3.8 住宅建築之間的最小間距(公尺)

注:①「遮擋」是指建築南北向平行或垂直布置時,該住宅建築位於其它建築南側,其為遮擋建築,「被遮擋」 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時,該住宅建築位於其它建築的北側,其為被遮擋建築。

② 兩幢建築相對位置東西向布置時,其建築間距分別按上表規定的遮擋建築和被遮擋建築分別確定建築間距,然後取其平均值。

③「兩側」是指相對兩側山牆均有窗戶、陽台或開門;「單側或無」是指相對山牆一側無或兩側都無窗戶、陽台或開門。

④「-」表示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等控制。如山牆之間有公共道路的,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同時,山牆間距不得小於6公尺。

⑤ 建築山牆長度小於、等於16公尺的,其間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築控制;建築山牆長度大於16公尺的,其間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築控制。

⑥ 當兩幢建築正負零不在同一高程時,以被遮擋建築所在高程±0為基準計算建築高度。

3.9 非住宅建築之間的最小間距應符合表3.9的規定。

表 3.9 非住宅建築之間的最小間距(公尺)

注:① 裙房高度小於10公尺(含10公尺)時,按低層間距控制;高度超過10公尺、小於24公尺(含24公尺)時,按多層間距控制;高度超過24公尺時,按高層間距控制。

② 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住宅建築的間距,按消防間距的規定控制。

3.10 住宅建築與非住宅之間的最小間距,當非住宅建築位於住宅建築南側或東西側的,其最小間距按表3.8住宅建築之間的最小間距控制,當非住宅建築位於住宅建築北側的,其最小間距按表3.

9非住宅建築之間的最小間距控制。

3.11 有爭議的不易確定的建築間距以綜合日照分析結果為準。

3.12 醫院的病房樓、休(療)養建築、中、小學的教學樓、老年公寓、幼兒園、托兒所等特殊建築的日照間距,大、中、小城市均應滿足冬至日3小時日照。

第四章建築退讓

4.1 建築物退讓建築基地邊界距離,按以下規定控制,但離界距離小於消防間距時,應按消防間距的規定控制。建築基地邊界另一側有建築物的,除符合本條規定外,還應符合本規定其它關於建築間距的要求,另一側是城市道路、河道、綠地的,還應滿足退讓城市道路紅線、藍線、綠線等規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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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 陝西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的通知 陝建發 2008 73號 各設區市規劃局 建設局 楊凌示範區規劃建設局 陝西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已經2008年3月28日廳務會修訂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二 八年四月十日 陝西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第一章總則 1.1 為了科學編制城市規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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