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陝西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2019

2021-06-01 11:24:50 字數 3669 閱讀 1277

陝西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試行)

第一章總則

1.1 為了科學編制城市規劃,加強城市規劃管理,實現城市規劃設計和規劃管理的標準化、規範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維護公共利益和公眾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以及與城市規劃相關的法規、標準、規範,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1.2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按行政建制設立的市和鎮,凡在市、鎮城市規劃區內從事城市規劃、建設工程設計和規劃管理的相關活動,都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二章建設用地

2.1 建築基地面積大於10000平方公尺的成片開發地區,必須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經批准後實施;未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規劃部門不予審批。

2.2 建築基地未達到下列最小面積的,不得單獨建設(不含私房改造):

(一)低層居住建築:新城區為500平方公尺,舊城區為400平方公尺;

(二)多層居住建築、多層公共建築:新城區為1000平方公尺,舊城區為800平方公尺;

(三)高層居住建築:新城區為2000平方公尺,舊城區為1500平方公尺;

(四)高層公共建築:新城區為3000平方公尺,舊城區為2000平方公尺。

建築基地未達到前款規定的最小面積,但有下列情況之一,且滿足城市規劃要求的,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可予核准建設:

(一)鄰接土地已經完成建設或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類似情況,確實無法調整、合併的;

(二)因城市規劃街區劃分、市政公用設施等的限制,確實無法調整、合併的。

2.3 各類建設用地的可相容性應符合表2.3規定。

表2.3 建設用地可相容性表

1、● 允許設定(無限制條件);○ 可以設定(有限制條件);╳為不允許設定

2、商住樓為地上1層或1-2層為商業服務用房、其它部分為住宅的樓房建築

2.4 凡須改變綠地、道路廣場、體育、市政、工業、倉儲等規劃用地性質、超出表2.3《建設用地可相容性表》規定範圍的,應先提出調整規劃,按規劃調整的有關規定程式和許可權批准後執行。

2.5 城市各類建築的建築密度、容積率上限按表2.5的控制。但只要滿足日照間距、綠地率停車位等的要求,經審批後可以突破容積率控制指標。

表2.5 各類建築密度、容積率上限指標

注:綜合類建築按不同性質建築面積比例折算。

第三章建築間距

3.1 各類建築物的建築間距除應當滿足消防、交通、衛生、環保、抗震、工程管線、建築保護和城市空間景觀等方面的要求外,還應同時符合本規定的要求。新建建築對要拆除建築產生採光影響的,應當先拆除後建設。

3.2 低層、多層正南北向條式建築的日照間距係數低限值按表3.2執行。

表3.2 建築日照間距係數表

注:①大城市採用大寒日日照2小時標準,中小城市採用大寒日日照3小時標準。

3.3 低層、多層正南北向條式民用建築的建築間距,按下列公式計算(對於山區城市可採用日照分析計算確定):

建築間距:l=i×(h-h)

l=建築間距

i=日照係數

h=遮擋建築遮陽點與被遮擋建築地坪的相對高度

h=被遮擋建築底層窗台面高度,一般取0.9公尺。

3.4 高層民用建築的建築間距,採用日照分析軟體進行日照分析計算,保證被遮擋建築大寒日的日照要求。大寒日日照時間可累計計算,但不得超過兩個連續時間段。

3.5 不同方位建築的日照間距折減係數可按表3.5換算。

表 3.5 不同方位日照間距折減換算表

注:① 表中方位為正南向(0°)偏東、偏西的方位角。

② l1為當地正南向建築的標準日照間距(m)。

③ 本表僅適用於無其他日照遮擋的平行布置條式建築之間。

3.6 建築非平行布置時,當相互夾角小於等於60,其最窄處建築間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築間距控制;當相互夾角大於60時,其最窄處建築間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築間距控制。方位角計算以被遮擋建築方位為基準。

3.7 建築山牆非平行布置時,以其最窄處控制山牆間距。沿街相鄰建築之間,其兩側山牆均無門、窗、陽台時,在滿足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山牆間距可酌情減少或毗鄰建造。

3.8 住宅建築之間的最小間距應符合表3.8的規定。

表3.8 住宅建築之間的最小間距(公尺)

注:①「遮擋」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時,該住宅建築為遮擋建築,「被遮擋」 是指平行或垂直布置時,該住宅建築為被遮擋建築。

②「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和東西向平行布置;「垂直布置」包括南北向和東西向垂直布置。

③「兩側」是指相對兩側山牆均有窗戶、陽台或開門;「單側或無」是指相對山牆一側無或兩側都無窗戶、陽台或開門。

④「-」表示按消防和施工安全等控制。如山牆之間有公共道路的,在符合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同時,山牆間距不得小於6公尺。

3.9 非住宅建築之間的最小間距應符合表3.9的規定。

表 3.9 非住宅建築之間的最小間距(公尺)

注:① 裙房高度小於10公尺(含10公尺)時,按低層間距控制;高度超過10公尺、小於24公尺(含24公尺)時,按多層間距控制;高度超過24公尺時,按高層間距控制。

② 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住宅建築的間距,按消防間距的規定控制。

3.10 住宅建築與非住宅之間的最小間距,當非住宅建築位於住宅建築南側或東西側的,其最小間距按表3.8住宅建築之間的最小間距控制,當非住宅建築位於住宅建築北側的,其最小間距按表3.

9非住宅建築之間的最小間距控制。

3.11 有爭議的不易確定的建築間距以綜合日照分析結果為準。

3.12 醫院的病房樓、休(療)養建築、中、小學的教學樓、老年公寓、幼兒園、托兒所等特殊建築的日照間距,大、中、小城市均應滿足冬至日3小時日照。

第四章建築退讓

4.1 建築物退讓建築基地邊界距離,按以下規定控制,但離界距離小於消防間距時,應按消防間距的規定控制。建築基地邊界另一側有建築物的,還應符合建築間距的相關規定,另一側是城市道路、河道、綠地的,還應滿足退讓城市道路紅線、藍線、綠線等規定的要求。

(一)居住建築(含文教衛生建築)的主要朝向南退用地界線不得小於12公尺。

(二)其他情況下各類建築的離界距離,按表4.1規定的建築物高度的倍數控制,但不得小於最小距離。

表4.1 建築物退讓建築基地邊界距離

注:h指南側建築的高度。主要朝向為非南北向時,折減係數參見表3.5

4.2 地下建築物退讓建築基地邊界的距離,不小於地下建築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築物底板的底部的距離)的0.6倍,且其最小值不得小於3公尺。

4.3 建築物退讓道路紅線最小後退距離按表4.3控制。

表4.3 建築物後退城市道路規劃紅線最小距離(公尺)

注:高低層組合的建築後退距離按建築不同高度分別控制。

4.4 道路平面交叉口四周的建築物後退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不得小於表4.3規定數值(由道路規劃紅線直線段與曲線段的連線點算起),並應同時滿足交叉口行車三角視距控制要求。

4.5 有大量**、車流集散的多、低層大型建築,如影劇院、展覽館、大型商場、體育館、遊樂場、車站等,其面臨城市道路的主出入口方向,後退道路紅線距離不小於15公尺,並滿足停車、回車、**集散等方面的要求。

4.6 建築物的圍牆、基礎、台階、陽台和附屬設施,不得逾越道路規劃紅線。在規定的後退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內,不得設定零星建築物。

4.7 沿公路的建築物,在城市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內的路段兩側,按後退城市道路紅線要求執行;在其餘路段兩側,其後退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外緣,國道不少於20公尺,省道不少於15公尺,縣道不少於10公尺,其它道路不少於5公尺。

4.8 鐵路、高速公路沿線的建築物後退鐵路、高速公路的距離應符合表4.8的要求,其距離是指建築物與離建築物最近的道路邊沿的距離。

陝西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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