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初稿

2021-03-04 09:29:06 字數 3903 閱讀 4029

1、總則

1.0.1 為實現城市規劃設計和管理的標準化、規範化和法制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河北省城市規劃條例》,以及國家與城市規劃相關的標準、規範,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技術規定。

1.0.2 凡在本省區域內進行與城市規劃、設計和管理有關活動,均應按照本規定執行。

1.0.3 本規定未包含的內容,應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法規的要求。

1.0.4 本規定的解釋權屬河北省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河北省建設廳。

2、城市規劃體系

2.1 城市規劃階段

2.1.1河北省城市規劃的編制分為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兩個階段。

設區城市為了進一步控制和確定不同地段的土地用途、範圍和容量,協調各項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在總體規劃基礎上,可以編制分割槽規劃。

2.2 總體規劃

2.2.1 規劃期

2.2.2.1 城市總體規劃的期限一般為20年,近期建設規劃期限一般為5年。

2.2.3 規劃內容

2.2.3.1 論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條件,確定規劃期內城市發展目標。

2.2.3.2 論證城市在區域發展中的地位,確定城鎮體系的結構與布局。

2.2.3.3 確定城市能源、交通、供水等城市基礎設施的布局。

2.2.3.4 確定城市性質和發展方向,劃定城市規劃區範圍。

2.2.3.5 確定城市人口規模、建設用地規模及其技術經濟指標。

2.2.3.6 確定城市建設與發展用地的空間布局、功能分割槽及市中心、區中心位置。

2.2.3.7 提出城市交通發展戰略,確定城市交通結構,確定主、次幹道系統的走向、斷面、主要交叉口形式,確定主要廣場、停車場的位置。

2.2.3.8 綜合協調並確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電、電信、燃氣、供熱等設施的發展目標及總體布局。

2.2.3.9 確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標和總體布局,分配沿海、沿江岸線。

2.2.3.10 確定城市綠地系統的發展目標和總體布局;進行城市景觀風貌規劃和城市特色研究。

2.2.3.11 確定城市環境保護目標,提出防治汙染措施;確定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發展目標及總體布局。

2.2.3.12 根據城市防災要求,提出人防建設、抗震、防洪、消防等規劃目標和總體布局。

2.2.3.13 確定需要保護的風景名勝、文物古蹟、傳統街區,劃定保護和控制範圍,提出保護措施。

2.2.3.14 確定舊區改建、用地調整的原則、方法和步驟,提出改善舊城區生產、生活環境的要求和措施。

2.2.3.15 綜合協調城鄉結合部的關係,劃定需要保留和控制的綠色空間。

2.2.3.16 綜合協調農業保護區,水源保護區、機場淨空區、煤礦坍陷區與城市建設用地的關係,確定保護目標和總體布局。

2.2.3.17 編制近期建設規劃,確定近期建設目標、內容和實施部署。

2.2.3.18 進行綜合技術經濟論證,提出規劃實施步驟和方法的建議。

2.2.4 規劃成果

2.2.4.1總體規劃成果包括規劃文字、規劃圖紙和規劃附件三部分,規劃說明及基礎資料收入附件。

2.2.4.2 規劃文字是對規劃的各項目標和內容提出規定性要求的檔案,規劃說明是對規劃文字的具體解釋。

2.2.4.

3 總體規劃圖紙包括:市(縣)域城鎮布局現狀圖、城市現狀圖、用地評定圖、市(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圖、城市總體規劃圖、道路交通規劃圖、各項專業規劃及近期建設規劃圖。規劃圖紙比例:

市(縣)域為1:50萬-1:10萬,大、中城市為1:

10000-1:25000 ,小城市為1:5000—1:

10000。

2.3 分割槽規劃

2.3.1 設區城市編制分割槽規劃應符合《河北省大中城市分割槽規劃編制導則(試行)》的規定。

2.4 控制性詳細規劃

2.4.1 控制性詳細規劃以控制建設用地性質、使用強度和空間環境作為城市規劃管理的依據,並指導修建性詳細規劃。

2.4.2 規劃內容

2.4.2.1 詳細規定所規劃範圍內各類不同使用性質用地的界線,規定各類用地內適建,不適建或者有條件地允許建設的建築型別。

2.4.2.2 規定各地塊建築高度、容積率、建築密度、綠地率等控制指標;規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車泊位、建築後退紅線距離、建築間距等要求。

2.4.2.3 提出各地塊的建築體量、體型、色彩等要求。

2.4.2.4 確定各級支路的紅線位置、控制點座標和標高。2.4.2.5 確定綠線位置。

2.4.2.6 根據規劃容量,確定工程管線的走向、管徑和工程設施的用地界線。

2.4.2.7 制定相應的土地使用與建築管理規定。

2.4.3 規劃成果

2.4.3.1 控制性詳細規劃成果包括規劃文字、規劃圖紙及附件,規劃說明及基礎資料收入附件。

2.4.3.2 規劃圖紙包括:規劃地區現狀圖、控制性詳細規劃圖紙。

2.4.3.3 圖紙比例為1:1000-1:2000。

2.5 修建性詳細規劃

2.5.1 對於當前要進行建設的地區,應當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用以指導各項建築和工程設施的設計和施工。

2.5.2 修建性詳細規劃編制應以控制性詳細規劃所確定的各項控制要求為依據,對各地塊的土地用途及各項市政工程管線進行布置。

2.5.3 規劃內容

2.5.3.1 建設條件分析及綜合技術經濟論證。

2.5.3.2 作出建築、道路和綠地等空間布局和景觀規劃設計,布置總平面圖。

2.5.3.3 道路交通規劃設計。

2.5.3.4 綠地系統規劃設計。

2.5.3.5 工程管線規劃設計。

2.5.3.6 豎向規劃設計。

2.5.3.7 估算工程量、拆遷量和總造價,分析投資效益。

2.5.4 規劃成果

2.5.4.1 規劃成果包括規劃說明書、規劃圖紙。

2.5.4.2 規劃圖紙包括:規劃地區現狀圖、規劃總平面圖、各項專業規劃圖、豎向規劃圖、反映規劃規劃設計意圖的透檢視。

2.5.4.3 規劃圖紙比例為1:500-1:200。

3、城市用地

3.1 城市用地分類

3.1.1 城市用地分類適用於城市規劃編制的各個階段。

3.1.2 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質進行劃分和歸類。

3.1.3 城市用地分類採用大類、中類和小類三個層次的分類體系,共分10大類,46中類,73小類。

3.1.4 使用本分類時,可根據工作性質、工作內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採用本分類的全部或部分分類,但不得增設新的類別。

3.1.5 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應符合表3.1.5的規定。

3.1.6 城市用地分類應採用字母數字混合型代號,大類應採用英文本母表示,中類和小類各採用一位阿拉伯數字表示。城市用地分類代號可用於城市規劃的圖紙和檔案。

城市用地分類和代號表3.1.5

3.2 城市建設主要用地比例和標準

3.2.1 各項主要用地佔城市建設總用地的比例應控制在

居住用地20~32%

公共設施用地 8~12

工業用地15~25%

綠地8~15%

道路廣場用地 8~15%

3.2.2 城市建設用地的人均標準為90.1~120m2/人。

3.2.3 城市建設用地中主要用地的人均標準為:

居住用地18~28 m2/人

公共設施用地 8~12 m2/人

工業用地15~25 m2/人

綠地9 m2/人

道路廣場用地 7~15 m2/人

3.2.4 城市總體規劃、分割槽規劃用地彙總表宜採用表3.2.4的格式。

城市用地彙總表表3.2.4

備註: 年現狀實際居住人口萬人

年規劃實際居住人口萬人

3.2.5 城市總體規劃、分割槽規劃城市建設用地平衡表採用3.2.5的格式。

城市建設用地平衡表表3.2.5

備註: 年現狀實際居住人口萬人

年規劃實際居住人口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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