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試行

2021-03-04 07:55:34 字數 4146 閱讀 7731

第一條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保障城鄉規劃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技術規範,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日照市城市規劃區內的規劃設計、建設和規劃管理活動。縣相應地區的規劃設計、建設和規劃管理活動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範和本規定對有關城鄉規劃管理事項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行政管理許可權合理確定。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四條城市用地分類執行《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對用地性質按照以中類為主、大類與小類為輔的分類方式進行規劃管理。

第五條建設用地的規劃性質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可結合規劃策劃研究確定。

第六條建設用地的規劃範圍按照專案建設用地和市政建設用地確定,用地界線以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用地紅線為依據。

前款所稱專案建設用地是指直接用於專案自身建設的用地,市政建設用地是指需代徵的城市道路、綠化保護帶、排洪溝等用地。

代徵範圍一般至市政建設用地中心線,但臨城市道路的建設用地,道路一側為河道、綠地、廣場或已經完成徵用土地的,應代徵全部道路。

第七條根據建設用地類別,可以在用地內適建相關型別的建設工程。適建比例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合理確定。

第八條建設用地未達到表一規定的最小面積的,不得單獨建設。

表一建設用地面積下限值

建設用地未達到表一規定的下限值,但有下列情況之一,且不影響規劃實施的,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可予以建設:

(一)鄰接土地已經完成建設或為道路、河道及其他類似情況,確實無法調整、合併的;

(二)因城市規劃街區劃分、市政公用設施等的限制,確實無法調整、合併的。

第二節建築容量控制

第九條中心城區範圍內一般地區根據建設專案的區位、用地性質、用地規模、建築高度等因素對建築容量進行控制,並符合國家、省、市相關土地使用政策的要求。

第十條居住用地和商業服務業設施用地的容積率、建築密度按照表二規定控制;工業用地的容積率、建築密度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控制;倉儲用地參照工業用地進行控制。旅遊度假區、核心商務區、行政中心區等特定功能區塊的建築容量根據其規劃建設要求另行控制。

同一建設專案內有不同規劃性質用地的,應當根據其規劃性質分別計算建築容量控制指標;住宅與公共建築混合開發,無法分割計算用地的,按居住用地指標控制。

表二一般地區建築容積率、建築密度控制指標

第十一條在原有建設用地範圍內,建築容量控制指標已達到或超出規定值的,不得進行擴建。

第十二條在滿足規劃要求和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在建設用地範圍內全天候為社會公眾提供廣場、綠地、公共停車場、通道等公共開放空間的,可在原定建築面積的基礎上按表三標準再予以建築面積補償,但規劃條件明確要求提供的除外。補償的建築面積不得超過原定建築面積的10%,並且補償後的總容積率不得超過第十條規定的上限值。

表三提供公共開放空間建築面積補償標準

予以建築面積補償的公共開放空間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提供室外廣場綠地的,應沿城市道路集中設定,並不得設定柵欄等隔離設施,且有效使用面積不小於400平方公尺;

(二)提供建築底層公共空間的,其開放的空間應面臨城市道路,且寬度不小於5公尺,淨高不低於4.2公尺,水平投影面積不小於300平方公尺;

(三)提供公共通道的,通道須用於解決城市或者相鄰地塊的公共運輸,並且上空不得有建築物,通道寬度不小於5公尺,長度不小於50公尺;

(四)提供公共停車場(庫)的,停車位數量不少於30個。

第三節地下空間規劃管理

第十三條地下空間的開發建設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開發利用地下空間應當兼顧人民防空和防災減災的需要;

(二)地下人防工程建設應當堅持平戰結合的方針和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的原則,以公共服務職能為主;

(三)地下空間的開發建設須保證規劃以及現狀城市市政、水利、交通等設施的建設空間和安全使用要求,滿足綠化種植的覆土要求;

(四)核心商務區、連片開發的商務功能區塊、交通樞紐設施以及其他公共活動較為集中地塊的地下空間,應統一規劃,合理布局,連通建設;

(五)開發利用地下空間,應在淺層空間得到充分利用的基礎上再向深層空間發展。

第十四條地上空間與地下空間、地下空間之間可分層確定規劃條件,規劃條件一般包括用地面積、用地性質、水平投影範圍、垂直空間範圍、容積率、水平和豎向聯絡等內容。

地下建設工程應當在地下空間規劃及用地規劃條件確定的空間層次內進行建設,不得占用其他層次空間。規劃條件無明確規定的,開發深度應當控制在地表以下15公尺範圍內。

第一節建築間距

第十五條建築間距應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的要求,並綜合考慮採光、通風、環保、視覺衛生、工程管線敷設和文物保護等方面的要求。

建築間距包括正向間距與側向間距,一般按最窄處控制。

第十六條南北向生活居住類建築與其南側各類建築平行布置(兩建築長邊之間夾角小於或等於60°,如附錄三圖1所示)時的正向間距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南側遮擋建築的建築高度在24公尺以下(含24公尺)的,正向間距不小於該建築相對高度的1.5倍,且最小間距不小於15公尺;當均為生活居住類建築且北側建築的建築高度在24公尺以上時,最小間距不小於20公尺;生活居住類建築為中小學校的教學樓、醫院病房樓、療養院療養用房和老年人公寓及護理院、養老院、托老所的,正向間距不小於遮擋建築相對高度的1.7倍;生活居住類建築為幼兒園和托兒所的,正向間距不小於遮擋建築相對高度的1.

8倍。(二)南側遮擋建築的建築高度在24公尺以上的,正向間距不小於該建築相對高度的0.6倍,且最小間距不小於36公尺。

南北向生活居住類建築與其北側各類非生活居住類建築平行布置時的正向間距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非生活居住類建築的建築高度在24公尺以下(含24公尺)的,最小間距不小於15公尺;

2、非生活居住類建築的建築高度在24公尺以上、生活居住類建築的建築高度在24公尺以下(含24公尺)的,最小間距不小於20公尺;

3、建築高度均在24公尺以上的,正向間距不小於南側建築高度的0.4倍,且最小間距不小於30公尺。

東西向生活居住類建築與其主要朝向一側各類建築平行布置時的正向間距,按照南北向生活居住類建築與其南側各類建築平行布置時規定間距的0.8倍及最小間距規定控制。

東西向生活居住類建築與其次要朝向一側各類非生活居住類建築平行布置時的正向間距,根據較高建築的高度,按照南北向生活居住類建築與其北側各類非生活居住類建築平行布置時的間距規定控制。

第十七條生活居住類建築垂直布置(兩建築長邊之間夾角為60°至90°,如附錄三圖1所示)時的建築間距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生活居住類建築與其主要朝向一側垂直布置的各類建築山牆的建築間距(如附錄三圖2所示),按照平行布置時的間距規定控制。

(二)其他垂直布置形式,按照生活居住類建築山牆間的側向間距規定控制。

(三)當垂直建築山牆相對面寬度大於16公尺,按平行布置時的間距規定控制。

第十八條生活居住類建築山牆間的側向間距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築高度均在24公尺以下(含24公尺)的生活居住類建築山牆間的距離不小於8公尺;建築高度在24公尺以上的生活居住類建築與各種層數生活居住類建築山牆間的距離不小於15公尺;

(二)建築高度在24公尺以上的非生活居住類建築與各種層數生活居住類建築山牆間的距離不小於15公尺;

(三)其他生活居住類建築山牆間的距離按照非生活居住類建築的側向間距規定控制。

第十九條以其他形式布置的生活居住類建築的間距,按照生活居住類建築山牆間的側向間距規定控制。

第二十條非生活居住類建築平行布置時正向間距宜滿足下列規定:

(一)建築高度在24公尺以下(含24公尺)的建築平行布置時,建築間距不小於10公尺;

(二)建築高度在24公尺以上的建築與建築高度在24公尺以下(含24公尺)的建築平行布置時,建築間距不小於15公尺;

(三)建築高度在24公尺以上的建築平行布置時,南北向的,建築間距不小於南側建築高度的0.4倍,東西向的,建築間距不小於較高建築高度的0.4倍,以上建築間距不小於24公尺。

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生活居住類建築之間的建築間距,建築高度在24公尺以下(含24公尺)的建築之間的間距不小於8公尺,其他層數的建築之間的間距,按消防間距的規定控制。

第二十一條以上建築間距的規定中,建築高度超過100公尺的建築,其計算建築間距按100公尺高度標準控制;低層建築在滿足日照、消防要求的條件下,最小建築間距可適當降低;工業、倉儲、市政設施建築之間的間距,按其工藝及消防要求控制。

第二節日照標準控制與日照分析

第二十二條建築高度24公尺以上的建築與生活居住類建築的建築間距,以及生活居住類建築與各類建築之間呈包圍、半包圍建築組合時的建築間距,還應當通過日照分析計算綜合確定。

第二十三條生活居住類專案日照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一)每套住宅應至少有乙個居住空間(臥室或起居室)滿足大寒日日照時間不小於2小時;

日照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試行

第一條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保障城鄉規劃實施,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和有關法律 法規 規章及技術規範,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日照市城市規劃區內的規劃設計 建設和規劃管理活動。縣相應地區的規劃設計 建設和規劃管理活動可參照本規定執行。第三條法律 法規 規章 技術規範和本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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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行 目錄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一節城市用地分類和適建範圍 第二節建設用地 第三節建築容量 第四節綠地 第三章建築管理 第一節建築間距 第二節建築退讓 第三節建築高度 第四節建築基地出入口及停車 第五節城市景觀與環境 第四章市政工程管理 第一節城市道路及交通設施 第二節管線綜合 第五章附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