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2021-03-03 21:07:04 字數 4780 閱讀 963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重慶市城市總體規劃》及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從事與城市規劃有關的建設和管理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編制詳細規劃(含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下同)應符合本規定,並按相關程式經有權機關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二章建設用地

第四條本市建設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割槽的基本原則,參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gbj137-90)分類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設施用地(c);

(三)工業用地(m);

(四)倉儲用地(w);

(五)對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廣場用地(s);

(七)市政公用設施用地(u);

(八)綠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條各類建設用地的性質按經批准的詳細規劃執行,其相容性應符合本規定表一《各類用地建設內容適建表》的規定。

第三章地塊控制

第六條除公益性設施和城市基礎設施外,建築用地在舊城改造區未達到1000平方公尺,新建區未達到2000平方公尺的,不得單獨建設。

第七條建設用地面積小於2萬平方公尺的建設專案,其建築容積率和建築密度按本規定表二《建築容積率、建築密度控制指標表》(以下簡稱《表二》)進行控制。

第八條建設用地面積大於或等於2萬平方公尺的,或建設用地位置特別重要的建設專案,必須先編制詳細規劃或城市設計,其建築容積率和建築密度,由經批准的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確定。

第九條對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機構、大中專院校、中小學校、體育場館以及醫療衛生、文化藝術、托幼等設施的建築容積率和建築密度控制指標,應執行有關專業設計規範的規定,但不得大於《表二》中居住建築的控制指標。

第十條建設用地紅線圖是建設工程選址意見書的附圖。建設用地紅線圖必須在1∶500現狀地形圖上繪製,圖上必須根據需要繪出規劃用地範圍線、拆遷範圍線、道路紅線、建築紅線及綠化、水系、文物、市政設施保護範圍線,並用座標限定。圖上還須標明車輛出入口的方位或位置。

建築用地範圍線、規劃用地範圍線、拆遷範圍線必須閉合,其面積計算精確到平方公尺。

第十一條建築容積率指地上建築面積與建設用地面積的比值。

建築容積率的計算公式:

s1far= ---

s2其中:far--建築容積率

s1--地上建築面積

s2--建設用地面積

注:1.建築面積的計算按照《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gb/t50353-2005)執行。

2.地上建築面積是指建設用地內的總建築面積扣除地下建築面積後的建築面積。(地下建築是指建設用地範圍內,建築物置於室外地坪設計標高以下且周邊完全被掩埋的部分,該部分的建築面積即為地下建築面積。)

3.地下空間利用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重慶市的相關規定以及行業技術標準加強管理。

第十二條建築密度指一定地塊內所有建築物的投影總面積佔建設用地面積的比值(用百分比表示)。

建築密度的計算公式:

s3d= ---×100%

s2其中:d--建築密度;

s2--建設用地面積;

s3--建築投影總面積。

建築投影總面積的計算:除雨篷、挑簷、構架之外的建築物各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積,均計入建築投影總面積。

第十三條位於城市綠地保護禁建區邊緣,或城市道路一側的地塊,在其拆遷範圍或徵地範圍內為公園、綠化隔離帶等公共綠地提供了用地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其貢獻大小和可能,在編制詳細規劃或核發設計條件時,對建築容積率、建築密度、綠地率等指標予以相應調整。

第十四條在建築投影面積內,沿城市道路、廣場設定的,為社會公眾提供終日開放,能自由、便捷直接進入,且實際使用面積不小於150平方公尺的廣場、綠地等空間,可視作公共開放空間。建築物本身功能要求的開放空間,不視為公共開放空間。

為社會公眾提供公共開放空間,可以相應增加建築面積:

(一)核定建築容積率小於2時,每提供1平方公尺開放空間,允許增加建築面積1.2平方公尺;

(二)核定建築容積率大於等於2而小於4時,每提供1平方公尺開放空間,允許增加建築面積1.5平方公尺;

(三)核定建築容積率大於等於4時,每提供1平方公尺開放空間,允許增加建築面積2平方公尺。

增加的建築面積總計不得超過核定總建築面積(建設用地面積乘以核定建築容積率)的5%。

第十五條在承擔拆遷量較大的舊城改造地區,可按下列公式增加基本建築容積率:

s4far2 =(---1)×far1×0.7

s2其中:far1--基本容積率;

far2--增加的容積率;

s2--建設用地面積;

s4--拆遷範圍面積。

基本建築容積率的增幅最高不得大於1.0。

第十六條各設計階段建築面積計算均按國家有關建築面積計算規則進行。

施工圖設計階段較批准方案的建築面積增加幅度不得超過1%。

第十七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必須按規定設定停車位。停車位的數量由建築面積確定,居住建築每300平方公尺至少設定1個停車位,公共建築每200平方公尺至少設定1個停車位;其中,地面停車位應不少於總停車位的10%。

第四章建築間距

第十八條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築的間距,必須遵守本章各條的規定。

第十九條相鄰住宅建築,主採光面相對平行布置時的間距:

(一)8層及8層以下,或計算高度小於或等於24公尺,住宅主要採光面之間的距離:舊城改造區不小於平均高度的0.8倍,新建區不小於平均高度的1倍;

(二)9層及9層以上,或計算高度大於24公尺、面寬不大於40公尺(含40公尺)的住宅主要採光面之間的距離:舊城改造區不小於24公尺,新建區不小於28公尺;

(三)9層及9層以上,或計算高度大於24公尺、面寬大於40公尺的住宅主要採光面之間的距離,按本條第(一)項的規定辦理,計算高度超過100公尺的建築按計算高度100公尺執行。

第二十條相鄰住宅建築,主採光面垂直布置時,外牆面與拆遷範圍線或用地邊界線的距離,在不小於本章其他各條規定間距0.5倍的條件下,其間距為:

(一)8層及8層以下,或計算高度小於或等於24公尺,住宅主要採光面與另一棟住宅山牆之間的距離:舊城改造區不小於8公尺,新建區不小於12公尺;

(二)9層及9層以上,或計算高度大於24公尺、面寬不大於40公尺(含40公尺)住宅主要採光面與另一棟住宅山牆之間的距離:舊城改造區不小於12公尺,新建區不小於15公尺;

(三)9層及9層以上,或計算高度大於24公尺、面寬大於40公尺的住宅主要採光面與另一棟住宅山牆之間的距離:舊城改造區不小於15公尺,新建區不小於18公尺;

第二十一條相鄰住宅建築,主採光面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時的間距:

(一)夾角小於或等於60度時,最窄處按第十九條確定;

(二)夾角大於60度時,最窄處按第二十條確定。

第二十二條相鄰住宅建築,角與角相對布置時的間距:

(一)兩幢建築均為8層及8層以下,或計算高度均小於或等於24公尺時:舊城改造區不小於8公尺,新建區不小於12公尺;

(二)其中的一幢或兩幢建築為9層及9層以上,或計算高度大於24公尺時:舊城改造區不小於12公尺,新建區不小於15公尺。

第二十三條相鄰兩棟住宅建築山牆之間的距離:舊城改造區不小於6公尺,新建區不小於8公尺。

第二十四條兩棟住宅建築山牆均無窗戶時,可以連線修建,但連線後長度必須符合消防規定。新建住宅不能與已建的帶槽口的住宅對接,但可以錯接。

兩棟建築連線以後的面寬,按整棟計算。

第二十五條相鄰住宅底層標高不一致時(相鄰住宅中其中一棟屋頂標高在另一幢底層標高以下的除外),兩者之間的距離,按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臨巖住宅採光面與高度大於1公尺的堡坎相對時,最底層窗台與堡坎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堡坎高度的0.4倍,且不得小於3公尺。

第二十七條當建築平面為不規則圖形時,以各立面寬度與其延長線形成的剖面寬度之和為計算面寬,按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分別確定其間距要求。

第二十八條一幢建築的主要採光面與另一幢建築主要採光面的不開窗部分相對時,或兩幢建築主要採光面的不開窗部分相對時,均視為主要採光面與主要採光面相對。

第二十九條陽台不得占用建築間距。

第三十條當建築作退台時,按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視其不同高度分別確定間距。

第三十一條其他各類建築的間距,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新建、擴建的學校教學樓、托幼建築、醫院病房相互之間的距離,以及與相鄰建築、堡坎之間的間距,除應符合相應的設計規範,還應在第十九條至第三十條規定的基礎上增加3公尺;

(二)新建、擴建的公共建築、工業建築、倉儲建築與公寓式辦公樓、住宅建築相互之間的間距,除應符合相應的設計規範外,還應符合第十九條至第三十條的規定;

(三)新建、擴建的公共建築、工業建築、倉儲建築相互之間的間距,應符合功能要求和相應的設計規範。

第三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築物的外牆面與拆遷範圍線或用地邊界線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至第三十一條規定間距的0.5倍;邊界外有永久性建(構)築物時,還應符合第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全間距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舊城改造中臨街建築退讓規劃道路紅線,平均退讓距離大於8公尺並大於規劃道路全路幅的1/3,造成與後排已有永久性建築物之間的間距不足時,其間距可適當縮小。縮小距離不得大於退讓距離的1/2,且縮小後的間距不得小於第十九條至第三十一條規定間距的0.5倍。

先建後排建築的,應按規定間距留出臨街建築的位置。

第五章建築物退讓

第三十四條臨街建築應按以下標準在道路紅線的基礎上退讓:

臨支道後退不小於1.5公尺;臨次幹道後退不小於3公尺;臨主幹道後退不小於5公尺。

特殊建築後退道路紅線的距離按以下標準執行:

高層建築計算高度大於60公尺時,主樓退讓道路紅線:臨支道後退不小於3公尺;臨次幹道後退不小於5公尺;臨主幹道後退不小於7公尺。

新建影劇院、遊樂場、體育館、展覽館、大型商場、星級旅館等有大量**、車流集散的建築,其面臨城市道路的主要入口,後退道路規劃紅線的距離,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城市規劃要求確定,但不得小於8公尺。

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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