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針對重慶市城鄉規劃

2021-03-04 08:04:33 字數 3511 閱讀 1770

hr planning system integration and upgrading research of

a suzhou institution

重慶市城鄉規劃

村莊規劃導則(試行)

前言為進一步加強城鄉規劃編制與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法制化,根據《重慶市城鄉規劃事業「十一五」規劃行動方案》的統一部署,《村莊規劃導則》編制組深入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借鑑了國家和其它省市的相關規劃標準,通過組織專家論證,在廣泛徵求規劃設計、科研、管理等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制訂本導則。

本導則的主要內容有:1. 總則;2.

村莊建設用地選擇與新建村莊選址:3. 村莊建設用地標準;4.

村莊規劃布局;5. 村莊公共建築用地規劃;6. 村莊道路和豎向規劃;7.

村莊給水規劃;8. 村莊排水規劃;9. 村莊供電規劃;10.

村莊電信規劃;11. 村莊燃料規劃;12. 村莊環衛設施規劃;13.

村容村貌規劃;14. 村莊歷史文化保護規劃;15. 村莊防災減災規劃;16.

名詞解釋。

根據建設部建標[2000]87號文《關於印發〈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管理工作的暫行規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體字註明了本導則中涉及相關國家標準強制性條款內容。

目錄1. 總則 1

2. 村莊建設用地選擇與新建村莊選址 2

2.1 村莊建設用地選擇 2

2.2 新建村莊選址 2

3. 村莊建設用地標準 4

3.1 一般規定 4

3.2 村莊宅基地標準 4

3.3 村莊建設用地標準 4

3.4 村莊建設用地構成 4

4. 村莊規劃布局 6

4.1 村莊規劃區範圍 6

4.2 布局原則 6

4.3 居住建築用地布局 6

4.4 生產建築和倉儲用地布局 7

4.5 綠化規劃 7

5. 村莊公共建築用地規劃 9

5.1 布局原則 9

5.2 配置標準 9

6. 村莊道路和豎向規劃 12

6.1 規劃原則 12

6.2 規劃技術指標和等級 12

6.3 建設用地的豎向規劃 12

7. 村莊給水規劃 14

7.1 一般原則 14

7.2 集中供水量的**標準 14

7.3 水源的選擇 15

7.4 水源保護區範圍和衛生防護要求 15

7.5 集中給水系統的布置 16

7.6 分布式給水系統的布置 16

8. 村莊排水規劃 18

8.1 排水量**標準 18

8.2 排水體制規劃 18

8.3 汙水處理設施規劃 18

8.4 排水管網規劃 19

9. 村莊供電規劃 20

9.1 規劃原則 20

9.2 電量**標準 20

9.3 線路布置 20

10. 村莊電信規劃 21

10.1 規劃原則 21

10.2 需求**標準 21

10.3 電信設施的布置 21

11. 村莊燃料規劃 22

11.1 規劃原則 22

11.2 需求**標準 22

11.3 **設施布置 22

12. 村莊環衛設施規劃 23

12.1 規劃原則 23

12.2 布置原則 23

12.3 規劃標準 23

13. 村容村貌規劃 25

13.1 規劃原則 25

13.2 規劃要求 25

14. 村莊歷史文化保護規劃 26

14.1 規劃原則 26

14.2 規劃要求 26

15. 村莊防災減災規劃 28

15.1 消防 28

15.2 地質災害防治 29

15.3 防洪 29

15.4 抗震和防氣象災害 29

16. 名詞解釋 30

附錄a 村莊用地彙總表 32

1.0.1 為了加強對重慶市村莊規劃編制和管理的技術指導,根據國家和重慶市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規範,並結合重慶市的實際,制訂本導則。

1.0.2 本導則適用於對村莊規劃編制與管理中普遍性的技術問題進行指導,對於特殊問題仍需進行個案研究。

在重慶市轄區內各城鎮遠景規劃建設區外,從事村莊規劃的編制和管理工作,應參照本導則。

1.0.3 村莊建設的規劃與管理除參照本導則外,尚應符合國家和重慶市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與規範的規定。

1.0.4 本導則在試行中將不斷地進行修訂和完善,必要時進行版本更新。

2.1.1 應符合鎮鄉總體規劃所確定的村莊新建、擴建和撤併的原則和要求。

2.1.2 應充分結合自然環境條件,布局在水源充足、水質良好、便於排水、通風和地質條件適宜的地段。

2.1.3 應注意與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相協調,合理用地,節約用地和保護耕地,充分利用荒地、薄地,不佔和少佔良田、好土和林地。

2.1.4 應避開山洪、風災、滑坡、泥石流、洪水淹沒區、**斷裂帶、雷擊高易發區、地方病高發區、重自然疫源地等自然災害影響以及生態敏感的地段。

2.1.5 應避開有開採價值的地下資源和地下採空區以及文物埋藏區。

2.1.6 應避開自然保護區、文物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飲用水源保護區;區內的現有村莊建設應符合相關專業規劃確定的禁建區、控建區和各級各類保護區的要求。

2.1.7 在地質災害極易發區和高易發地區,嚴禁布置文化、教育、醫療以及其他公眾密集活動的建設專案。

因特殊需要布置本條嚴禁建設以外的專案時,應避免改變原有地形、地貌和自然排水體系,並應制訂整治方案和防止引發地質災害的具體措施。

2.1.8 應避免被鐵路、重要公路和重要基礎設施穿越,避開基礎設施廊道控制區。

2.1.9 應與生產勞動地點聯絡方便,並充分依託和利用現有的生產、生活設施及交通條件。

2.1.10 位於丘陵和山區的,應優先選用向陽坡和通風良好的地段。

2.2.1 新建村莊的選址除遵守本導則2.1節的有關規定外,尚應符合以下各條的要求。

2.2.2 應根據鎮鄉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布點,綜合分析用地的自然環境條件、建設條件,合理選址。

2.2.3 應堅持靠近交通、靠近城鎮、靠近農業產業化基地和工業集中區(點)的原則,集約布局。

2.2.4 一般應在平壩地區進行布局,由產業相近的村通過多種合作經濟組織形式,進行集中統一建設。

應根據當地農業產業化水平、環境容量、交通條件等,並按照合理的集中度發展目標,確定新建村莊的人口集聚規模。新建村莊最小人口規劃規模宜達到1000人以上。

3.1.1 村莊建設用地應包括居住建築用地、公共建築用地、生產建築用地、倉儲用地、對外交通用地、道路廣場用地、公用工程設施用地、綠地、水域和其他用地9大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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