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城鄉規劃誠信管理辦法

2021-03-04 08:01:33 字數 4065 閱讀 460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加強城鄉規劃誠信管理,建立城鄉規劃誠信體系,遏制違反法律法規和違背誠實守信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城鄉規劃編制機構、建築(市政)設計機構和建設單位,在城鄉規劃管理活動中出現的違反法律法規和違背誠實守信的不良信用資訊進行收集、處理以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管理制度)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城鄉規劃管理中發現的不良信用資訊,應當建立公布和限制申請制度,對相關機構及單位的信用資訊進行管理。

第二章不良信用的認定標準

第四條(城鄉規劃編制中違反法律法規的不良信用認定)城鄉規劃編制機構在城鄉規劃編制中有下列違反法律法規情形之一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進行城鄉規劃信用資訊記錄:

(一)隱瞞受處罰、違法行為等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的;

(二)以賄賂、脅迫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證書的;

(三)未依法取得或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

(四)未經資質管理機構同意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

(五)未按照《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規定》要求提供信用檔案資訊的;

(六)取得資質證書後,不再符合資質證書證明的資質條件,經原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七)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

第五條(城鄉規劃編制中違背誠實守信的不良信用認定)城鄉規劃編制機構在城鄉規劃編制中有下列違背誠實守信情形之一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進行城鄉規劃信用資訊記錄:

(一)虛報承擔規劃編制任務人員的;

(二)規劃方案不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技術規範和標準或因其他編制質量問題導致經召開多次評審會仍不能通過評審的;

(三)在提交的城鄉規劃編制成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1、規劃文字和圖紙內容不符合國家或本市有關規定的;

2、擅自改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已確定的規劃編制或規劃修改條件的;

3、地塊面積、容積率、建築密度、建築高度等規劃指標明顯不匹配的;

4、**、圖表關鍵內容不一致的;

5、文字、資料嚴重錯誤的;

6、現狀地形地貌、土地權屬、建設情況、規劃許可等基礎資訊出現嚴重錯誤的;

7、地質災害情況出現嚴重錯誤的;

8、公共配套設施、市政基礎設施用地布局明顯不合理的。

第六條(建築(市政)設計中的不良信用認定)建築(市政)設計機構在建築(市政)設計中有下列違背誠實守信情形之一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進行城鄉規劃信用資訊記錄:

(一)違反《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進行設計,且拒不改正的;

(二)未按照規劃條件或規劃審查意見進行設計,且拒不改正的;

(三)未取得設計方案審查意見,向建設單位提交施工圖設計,造成違法建築的;

(四)同期向建設單位和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或報建的材料相互矛盾的;

(五)提供給建設單位報建的紙質檔案與對應的電子檔案不一致的;

(六)提供給建設單位的報建材料中,建設用地面積、容積率、建築密度、綠地率、停車泊位等主要指標資料弄虛作假的;道路縱坡、轉彎半徑、道路等級等指標資料弄虛作假的;分圖與總圖不對應的;標註的圖紙比例尺寸與真實尺寸不符的;

(七)因瞞報建築面積,造成專案設計方案指標驗核不符合要求的。

第七條(建設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的不良信用認定)建設單位在建設活動中有下列違反法律法規情形之一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進行城鄉規劃信用資訊記錄:

(一)隱瞞資料、違法建設行為等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規劃審批和竣工規劃核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同期向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建的材料相互矛盾的;

2、報建的紙質檔案與對應的電子檔案不一致的;

3、報建材料中,建設用地面積、容積率、建築密度、綠地率、停車泊位等主要指標資料弄虛作假的;道路縱坡、轉彎半徑、道路等級等指標資料弄虛作假的;分圖與總圖不對應的;標註的圖紙比例尺寸與真實尺寸不符的;

4、因瞞報建築面積,造成專案設計方案指標驗核不符合要求的;

5、其他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情形;

(二)建設工程未經竣工規劃核實而交付使用的;

(三)以賄賂、脅迫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規劃許可或通過竣工規劃核實的;

(四)具有下列違法建設行為且情節嚴重的:

1、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但未取得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意見,擅自建設的;

2、取得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意見但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設的;

3、擅自改變規劃許可的內容進行建設,形成違法建設的;

4、未按照規劃許可內容修建學校、車庫等配套設施的;

5、違法建設間距不足或侵占道路紅線、公共配套設施、市政基礎設施、綠地等的;

6、違法建設行為造成群眾大規模信訪、集訪的;

(五)未取得規劃許可手續,擅自修建違法建(構)築物的;

(六)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或其他行政決定的。

第八條(建設活動中違背誠實守信的不良信用認定)建設單位在建設活動中有下列違背誠實守信情形之一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進行城鄉規劃信用資訊記錄:

(一)要求建築(市政)設計機構違反《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進行設計,且拒不改正的;

(二)要求建築(市政)設計機構不按照規劃條件或規劃審查意見進行設計,且拒不改正的;

(三)規劃用地範圍內承諾拆除的建(構)築物逾期未拆除的。

第三章不良信用資訊的收集

第九條(建立資訊庫和資訊發布平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鄉規劃誠信資訊管理系統(含城鄉規劃誠信資訊庫)和城鄉規劃誠信管理資訊發布平台。

第十條(資訊的收集原則)城鄉規劃不良信用資訊的收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公開、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做到真實準確、證據充分。

第十一條(資訊的收集方式)城鄉規劃不良信用資訊的收集方式主要包括規劃部門在審批和監管中發現,相關部門提供,公眾投訴,**披露等。

第十二條(資訊的認定及入庫)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以下程式對信用資訊進行認定及入庫:

(一)有行政決定文書的,應當自行政決定文書作出後的五個工作日內直接形成城鄉規劃信用資訊入庫;

(二)沒有行政決定文書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進行認定,並製作城鄉規劃信用資訊通知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形成城鄉規劃信用資訊入庫。

第十三條(異議申述)有關單位或機構認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認定的城鄉規劃不良信用資訊與事實不符的,可自收到城鄉規劃信用資訊通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書面陳述和申辯,並提供相應證據。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書面陳述和申辯後的十五個工作日內進行答覆。

第十四條(資料移交)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城鄉規劃信用資訊的有關材料移交城鄉規劃檔案部門。

第十五條(資訊資源共享)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公開信用資訊,並建立與工商、銀行、證監、建設、國土等相關部門和徵信機構的聯絡機制,將相關信用資訊納入重慶市企業聯合徵信系統、金融基礎信用資訊資料庫等信用資訊管理平台。

第四章不良信用資訊的處理

第十六條(公布制度)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城鄉規劃信用資訊入庫的當日,將城鄉規劃信用資訊在城鄉規劃誠信管理資訊發布平台公布,公布期為一年,自公布之日起計算。屬於本辦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三)項、第七條第(四)項第5目、第七條第(五)項情形的,公布期為長期。

公布的資訊為:

(一)單位或機構名稱;

(二)法定代表人和專案負責人姓名;

(三)違反法律法規或違背誠實守信的情形。

第十七條(撤回申請)不良信用情形經改正的,有關單位或機構可以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撤回公布的申請,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實,可以撤回公布。

第十八條(限制許可申請)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撤銷行政許可。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第十九條(法律責任)單位或機構具有本辦法第四條、第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查處,並按本辦法進行誠信管理。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監督檢查)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城鄉規劃誠信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應納入城鄉規劃督察,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

第二十一條(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有權向有關監察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舉報。

第六章附則

關於針對重慶市城鄉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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