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煤礦礦井瓦斯等級鑑定管理辦法

2022-03-07 02:54:27 字數 4562 閱讀 6320

渝煤監辦〔2010〕92號

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

重慶市煤炭工業管理局

關於印發《重慶市煤礦礦井瓦斯等級鑑定

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產煤區縣(自治縣)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工作站),市能源投資集團公司及所屬煤礦企業,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全市煤礦礦井瓦斯等級鑑定工作,提高煤礦礦井瓦斯等級鑑定工作質量,現將《重慶市煤礦礦井瓦斯等級鑑定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主題詞:瓦斯等級鑑定辦法通知

抄送: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本局領導,各有關處室。

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辦公室    2023年3月26日印發

共印75份)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煤礦礦井瓦斯等級鑑定工作,提高瓦斯等級鑑定質量,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礦井瓦斯等級鑑定規範》(aq1025-2006)、《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鑑定規範》(aq1024-2006)和《礦井瓦斯湧出量**方法》(aq1018—2006)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重慶市行政區域內各類井工開採煤礦企業和開展礦井瓦斯等級鑑定的單位及市、區縣煤礦安全監管部門。

第三條煤礦礦井(包括新建、改擴建、資源整合礦井)應當按規定每年進行礦井瓦斯等級鑑定。其中:新建礦井、改擴建礦井原生產區域已經結束只有改擴建區域的,按本辦法第27條進行瓦斯等級鑑定;改擴建礦井有生產區域和擴建區域的,以生產區域為主進行瓦斯等級鑑定;資源整合礦井以主體礦井為主進行瓦斯等級鑑定。

第四條瓦斯等級鑑定工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遵循客觀公正、誠實守信的原則。鑑定單位應遵守執業準則,恪守職業道德,依法獨立開展瓦斯等級鑑定工作,客觀、如實地反映所鑑定礦井瓦斯實際情況,並對礦井瓦斯鑑定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開展礦井瓦斯等級鑑定工作的單位應通過重慶煤礦安全監察局、重慶市煤炭工業管理局(以下簡稱重慶煤監局、市煤管局)認定。

第二章礦井瓦斯等級鑑定組織工作

第六條市屬煤礦由重慶市能源投資集團公司(以下簡稱市能投集團)負責組織,由市能投集團下屬礦井瓦斯等級鑑定認定單位(礦業公司,以下簡稱鑑定單位)進行礦井瓦斯等級鑑定工作。

區縣(自治縣)煤礦由區縣(自治縣)煤礦安全監管部門(以下簡稱區縣監管部門)負責組織。由煤礦委託區縣煤礦礦井瓦斯鑑定認定單位(以下簡稱鑑定單位)進行礦井瓦斯等級鑑定工作。

第七條各區縣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市能投集團要加強煤礦瓦斯等級鑑定工作的領導,落實責任制,明確專人負責,按期組織轄區內或本單位的礦井參加礦井瓦斯等級鑑定。對各鑑定單位報送的報告,要及時組織初審,對鑑定報告中的鑑定工作方案,瓦斯濃度、二氧化碳濃度和風量的檢測地點、時間,礦井的實際生產天數、實際產量等情況的真實性把關,明確提出礦井瓦斯等級的審核意見,並正式上報重慶煤監局、市煤管局,對未進行瓦斯等級鑑定的煤礦必須查明原因,採取措施限期鑑定。

第三章礦井瓦斯等級鑑定一般要求

第八條礦井瓦斯等級鑑定以自然井為單位,並不得在上年度審查等級的基礎上降低礦井瓦斯等級。

第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立即進行突出危險性鑑定;鑑定未完成前,應當按照突出煤層管理:

(一)煤層有瓦斯動力現象的;

(二)煤層瓦斯壓力達到或者超過0.74mpa的;

(三)相鄰礦井開採同一煤層發生突出事故或被鑑定為突出煤層的。

第十條新建礦井的煤層突出危險性應當根據地質勘探部門提供的基礎資料進行煤層突出危險性評估;經評估認為有突出危險的,其建井期間應當對開採煤層及其他可能對採掘活動造成威脅的煤層進行突出危險性鑑定。

第十一條突出礦井及突出煤層的鑑定,由煤礦企業委託具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鑑定資質的單位進行,並將鑑定結果報重慶煤監局、市煤管局審批。

第十二條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可不再進行突出危險性的鑑定,但必須參加礦井瓦斯等級鑑定工作。

第十三條基本建設礦井設計時,設計單位根據地質勘探部門提供的煤層瓦斯含量等資料**的瓦斯湧出量和鄰近生產礦井的瓦斯湧出量資料,**礦井瓦斯等級,作為計算風量和設計的依據。生產礦井和正在建設的礦井根據實際測定的瓦斯湧出量和瓦斯湧出形式鑑定礦井瓦斯等級。

第十四條在開展瓦斯等級鑑定工作同時還應開展下列工作:

(一)進行礦井二氧化碳湧出量的測定工作,作為核定和調整風量的依據;

(二)每兩年應測定一次煤層自燃傾向性、最短髮火期和煤塵**性。

第十五條鑑定單位開展瓦斯等級鑑定工作時,應當依法與委託方簽訂安全技術服務合同,明確鑑定煤層物件、鑑定範圍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成立礦井瓦斯等級鑑定工作組,明確具體負責人及人員。

第十六條鑑定單位從事瓦斯等級鑑定工作的收費,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財政收費的規定。法律、法規和有關財政收費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行業自律標準或者指導性標準收費;沒有行業自律和指導性收費標準的,雙方可以通過合同協商確定。

第四章礦井瓦斯等級鑑定方法

第十七條礦井瓦斯等級的鑑定工作應在正常生產條件下進行,測定區域(礦井、煤層、翼、水平或採區)的實際產量(包括回採和掘進煤產量)應達到該區域設計產量(或正常產量)的60%以上。

第十八條礦井瓦斯等級鑑定時間一般在每年7、8、9月份進行,並根據當地氣候條件,選擇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最大的月份進行鑑定。鑑定月上、中、下旬各取一天(間隔10天),每天分三個班(或四個班)進行測定工作。即按照「3個3」(連續3旬中的每旬一天、每天3個班、每班3次)的方式採集資料。

每一測定班的測定時間應選在生產正常時刻,並盡可能在同一時刻進行測定工作。

第十九條在鑑定工作開展前應制定具體工作方案,明確檢測地點、時間、具體檢測人員和有關要求,制定和落實瓦斯等級鑑定期間的安全防範措施。同時做好組織分工、進行人員培訓。測定前對使用的所有儀器、儀表進行檢查,確保儀器儀表在其計量檢定證的有效期內使用,確保採集資料的真實性。

第二十條測定內容主要為風量、風流中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同時應測定和統計瓦斯抽放量、月產煤量。如果進風流中含有瓦斯或二氧化碳時,還應在進風流中測風量、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進、回風流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湧出量之差,作為鑑定地區的風排瓦斯(或二氧化碳)量。

抽採瓦斯的礦井,測定風排瓦斯量的同時,在相應的地區還要測定瓦斯抽採量。瓦斯湧出量應包括抽出的瓦斯量和風排瓦斯量。風速測定採用側身法。

第二十一條確定礦井瓦斯等級時,按每一自然礦井、煤層、翼、水平和各採區分別計算相對瓦斯湧出量和絕對瓦斯湧出量。測點應布置在每一通風系統的主要通風機的風硐、各水平、各煤層和各採區的進、回風道測風站內。如無測風站,可選取斷面規整並無雜物堆積的一段平直巷道做測點。

第二十二條嚴格按照《礦井瓦斯等級鑑定規範》(aq1025-2006)和《礦井瓦斯湧出量**方法》(aq1018—2006)規定,進行基礎資料測定、記錄、整理和彙總。

第五章礦井瓦斯等級的確定

第二十三條礦井瓦斯等級根據礦井相對瓦斯湧出量、礦井絕對瓦斯出量和瓦斯湧出形式劃分。

(一)低瓦斯礦井:礦井相對瓦斯湧出量小於或等於10m3/t且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小於或等於40m3/min。

(二)高瓦斯礦井:礦井相對瓦斯湧出量大於10m3/t或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40m3/min。

(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

第二十四條在礦井井田範圍內發生過煤(巖)與瓦斯突出的煤層或者經鑑定有突出危險的煤層為突出煤層;在礦井的開拓、生產範圍內有突出煤層的礦井為突出礦井。

第二十五條煤礦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經事故調查認定為突出事故的,發生事故的煤層即為突出煤層,該礦井即為突出礦井。

第二十六條低瓦斯礦井中,相對瓦斯湧出量大於10m3/t或有瓦斯噴出(在20m巷道範圍內,湧出瓦斯量大於或等於1m3/min,且持續時間在8h以上)的個別區域(採區或工作面)為高瓦斯區,該區應按高瓦斯礦井管理。

第二十七條正在建設礦井的鑑定。在沒有採區投產的情況下,當單條掘進巷道的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3m3/min時,礦井應定為高瓦斯礦井;在有採區投產的情況下,當採區相對瓦斯湧出量大於10 m3/t時,礦井也應定為高瓦斯礦井;在採掘中發生過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礦井應定為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

第二十八條確因礦井長期停產等特殊原因沒能進行等級鑑定的礦井,應經重慶煤監局、市煤管局批准後,按上年度瓦斯等級確定。

第六章礦井瓦斯等級鑑定報告主要內容

第二十九條礦井瓦斯等級鑑定報告採用統一的**格式(見附件:重慶市煤礦礦井瓦斯等級鑑定報告(樣本)),幷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礦井的基本情況(鑑定月生產是否正常、瓦斯**分析及處理對策措施等資料說明);

(二)瓦斯等級鑑定的工作情況;

(三)鑑定月份生產狀況及鑑定結果的分析、評價與建議;

(四)鑑定報告及附件附表:

1.編制單位資格資料影印件;

2.鑑定工作檢測、編制人員名單;

3.煤礦業主委託資格單位進行瓦斯等級鑑定的委託書;

4.煤礦企業「五證一照」影印件等(加蓋煤礦鮮章);

5.礦井通風系統圖。並標明鑑定工作的測定地點、相關資料、主扇風機引數和採掘工作面的位置等;

(五)開採煤層自燃傾向性、最短髮火期和煤塵**性的鑑定結果表(附鑑定報告)。

第七章礦井瓦斯等級鑑定報告審查審批

第三十條礦井瓦斯等級鑑定報告在每年9月30日前報各區縣監管部門、市能投集團初審,10月31日前初審完畢後各區縣監管部門、市能投集團將審核結果上報重慶煤監局、市煤管局審批。

第三十一條重慶煤監局、市煤管局可委託市級相關單位負責礦井瓦斯等級鑑定日常管理工作和技術服務指導,並審查礦井瓦斯等級鑑定報告。市級相關單位依照本辦法規定,組織專家逐礦審查礦井瓦斯等級鑑定報告,並按照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不少於20%、高瓦斯礦井不少於15%、其餘礦井不少於10%的比例實地檢查礦井瓦斯等級鑑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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