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修訂

2021-03-04 08:01:33 字數 916 閱讀 2768

(初稿徵求意見稿2023年9月1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了加強本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重慶市城鄉總體規劃(2007-2020)》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城市、鎮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各類建設專案。

經依法批准的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街區、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傳統風貌街區保護範圍等特定區域內的建設專案,按本規定第六章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執行。

臨時建設、城鎮房屋解危改造等建設專案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規劃編制與技術規定的關係)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的編制涉及建設專案規劃管理內容的,應符合本規定。

第四條(座標系統和高程系統)在本市規劃區內制定城市規劃和實施規劃管理應採用重慶市平面座標系統和國家高程基準,並應與國家座標系統相聯絡。

第二章建設用地

第五條(用地分類)本市城市用地分類標準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執行。

第六條(用地相容)控制性詳細規劃未明確建設地塊中各類建築的建築面積比例的,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居住用地用於保障性住房建設的,其商業建築面積不得大於計容建築面積的10%。

(二)居住用地相容其它性質用地的,其它性質建築面積不得小於計容建築面積的10%。

(三)公共設施用地相容居住用地的,居住建築面積不得大於計容建築面積的30%。

(四)控制性詳細規劃中居住用地和公共設施用地並列的,排在首位的為主要用地性質,其後的為相容性質。

第七條(零星用地)零星用地應按照有利於城市規劃整體實施的原則,與周邊用地整合使用。

對於無法整合的零星用地,鼓勵實施城市綠地、道路廣場等公益性建設專案;允許實施市政基礎設施、解危改造、改建等建設專案;禁止實施經營性居住和公建開發。實施上述之外的建設專案,應依據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確定規劃條件。

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規定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 重慶市城市總體規劃 及有關的法律 法規 規章和規範,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適用範圍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從事與城市規劃有關的建設和管理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第三條 技術規定...

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重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 重慶市城市總體規劃 及有關的法律 法規 規章和規範,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適用範圍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從事與城市規劃有關的建設和管理活動,必須遵守本規定。第三...

福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修訂

徵求稿 2007年5月1日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城市用地控制 第三章建築容量指標控制 第四章建築間距控制 第五章建築退讓控制 第六章建築高度和面寬控制 第七章市政公用設施控制 第八章城市與建築環境控制 第九章特別地區控制 第一十章附則 附錄一名詞解釋 附錄二計算規則 附錄三附表 附錄四圖示 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