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慶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11

2021-03-04 08:04:33 字數 4408 閱讀 1275

安慶市城市規劃

管理技術規定

安慶市城鄉規劃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目錄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用地規劃管理

第一節城市用地分類和適建範圍

第二節建設用地

第三節綠地

第三章建築規劃管理

第一節建築間距

第二節建築物退讓

第三節建築高度

第四節建築景觀

第五節建築停車及地下空間管理

第六節居住小區公共配套服務設施

第四章附則

附錄附錄一:名詞解釋

附錄二:計算規則

附錄三: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建設規劃管理,協調城市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市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安徽省城鄉規劃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安慶市城市總體規劃》規劃區建設用地範圍內各項建設工程。臨時建設、個人自建房的規劃管理另行規定。

第三條各類建設工程的建設和規劃管理應按批准的詳細規劃和本規定執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等其他各類已批准的專項規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規定涉及消防、人防、環保、港口、抗震防災等其他專項規劃,在規劃編制和規劃管理中,除執行本規定外,還應當符合相關專業的規範和標準。

第二章用地規劃管理

第一節城市用地分類和適建範圍

第四條城市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割槽的基本原則,依據《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分類如下:

(一) r———居住用地;

(二) c———公共設施用地;

(三) m———工業用地;

(四) w———倉儲用地;

(五) t———對外交通用地;

(六) s———道路廣場用地;

(七) u———市政公用設施用地;

(八) g———綠地;

(九) d———特殊用地;

(十) e———水域和其他用地。

第五條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區、居住街坊、居住組團和單位生活區等各種型別的成片或零星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公共服務設施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綠地。公共服務設施中各類中小學用地含小學、初中、高中和寄宿制高階中學等學校用地。

(一)一類居住用地(r1),指市政公用設施設施齊全、布局完整、環境良好、以低層住宅為主的用地;

(二)二類居住用地(r2),指市政公用設施齊全、布局完整、環境較好,以多、中、高層住宅為主的用地;

(三)三類居住用地(r3),指市政公用設施比較齊全、布局不完整、環境一般,或住宅與工業等用地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四)四類居住用地(r4),指簡陋住宅為主的用地。

第六條公共設施用地(c),指居住區及居住區級以上的行政、經濟、文化、教育、衛生、體育以及科研設計等機構和設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務設施用地。

(一)行政辦公用地(c1),指行政、黨派和團體等機構用地;

(二)商業金融業用地(c2),指商業、金融業、服務業、旅遊業和市場等用地;

(三)文化娛樂用地(c3),指新聞出版、文化藝術團體、廣播電視、圖書展覽、遊樂等設施用地;

(四)體育用地(c4),指體育場館和體育訓練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學校等單位內的體育用地;

(五)醫療衛生用地(c5),指醫療、保健、衛生、防疫、**和急救設施等用地;

(六)教育科研設計用地(c6),指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科學研究和勘測設計機構等用地,不包括中學、小學和幼托用地;

(七)文物古蹟用地(c7),指具有保護價值的古遺跡、古墓葬、古建築、革命遺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他用途的文物古蹟用地,該用地應分別歸入相應的用地類別;

(八)其他公共設施用地(c9),指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設施用地,如宗教活動場所、社會福利院等用地。

第七條工業用地(m),指工礦企業的生產車間、庫房及其附屬設施等用地。包括專用的鐵路、碼頭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礦用地,該用地應歸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

(一)一類工業用地(m1),指對居住和公共設施等環境基本無干擾和汙染的工業用地。如電子工業、縫紉工業、工藝品製造工業等用地;

(二)二類工業用地(m2),指對居住和公共設施等環境有一定干擾和汙染的工業用地。如食品工業、醫藥製造工業、紡織工業等用地;

(三)三類工業用地(m3),指對居住和公共設施等環境有嚴重干擾和汙染的工業用地。如採掘工業、冶金工業、大中型機械製造工業、化學工業、造紙工業、製革工業、建材工業等用地。

第八條倉儲用地(w),指倉儲企業的庫房、堆場和包裝加工車間及其附屬設施等用地。

(一)普通倉庫用地(w1),指以庫房建築為主的儲存一般貨物的普通倉庫用地;

(二)危險品倉庫用地(w2),指存放易燃、易爆和劇毒等危險品的專用倉庫用地;

(三)堆場用地(w3),指露天堆放貨物為主的倉庫用地。

第九條對外交通用地(t),指鐵路、公路、管道運輸、港口和機場等城市對外交通運輸及其附屬設施等用地。

(一)鐵路用地(t1),指鐵路站場和線路等用地;

(二)公路用地(t2),指高速公路和

一、二、**公路線路及長途客運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鎮公路用地,該用地應歸入水域和其他用地(e);

(三)管道運輸用地(t3),指運輸煤炭、石油和天然氣等地面管道運輸用地;

(四)港口用地(t4),指海港和河港的陸域部分,包括碼頭作業區、輔助生產區和客運站等用地;

(五)機場用地(t5),指民用及軍民合用的機場用地,包括飛行區、航站區等用地,不包括淨空控制範圍用地。

第十條道路廣場用地(s),指市級、區級和居住區級的道路、廣場和停車場等用地。

(一)道路用地(s1),指主幹路、次幹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業用地等內部的道路用地;

(二)廣場用地(s2),指公共活動廣場用地,不包括單位內的廣場用地;

(三)社會停車場庫用地(s3),指公共使用的停車場和停車庫用地,不包括其他各類用地配建的停車場庫用地。

第十一條市政公用設施用地(u),指市級、區級和居住區級的市政公用設施用地,包括其建築物、構築物及管理維修設施等用地。

(一)**設施用地(u1),指供水、供電、供燃氣和供熱等設施用地;

(二)交通設施用地(u2),指公共運輸和貨運交通等設施用地;

(三)郵電設施用地(u3),指郵政、電信和**等設施用地;

(四)環境衛生設施用地(u4),指環境衛生設施用地;

(五)施工與維修設施用地(u5),指房屋建築、裝置安裝、市政工程、綠化和地下構築物等施工及養護維修設施用地;

(六)殯葬設施用地(u6),指殯儀館、火葬場、骨灰存放處和墓地等設施用地;

(七)其他市政公用設施用地(u9),指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設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設施用地。

第十二條綠地(g),指市級、區級和居住區級的公共綠地及生產防護綠地,不包括專用綠地、園地和林地。

(一)公共綠地(g1),指向公眾開放,有一定遊憩設施的綠化用地,包括其範圍內的水域;

(二)生產防護綠地(g2),指園林生產綠地和防護綠地。

第十三條特殊用地(d),指特殊性質的用地。

(一)軍事用地(d1),指直接用於軍事目的的軍事設施用地,如指揮機關,營區、訓練場、試驗場,軍事機場、港口、碼頭,軍用洞庫、倉庫,軍用通訊、偵察、導航、觀測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隊家屬生活區等用地;

(二)外事用地(d2),指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及其生活設施等用地;

(三)保安用地(d3),指監獄、拘留所、**場所和安全保衛部門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該用地應歸入公共設施用地(c)。

第十四條水域和其他用地(e),指除以上各大類用地之外的用地。

(一)水域(e1),指江、河、湖、海、水庫、葦地、灘塗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綠地及單位內的水域;

(二)耕地(e2),指種植各種農作物的土地;

(三)園地(e3),指果園、桑園、茶園、橡膠園等園地;

(四)林地(e4),指生長喬木、竹類、灌木、沿海紅樹林等林木的土地;

(五)牧草地(e5),指生長各種牧草的土地;

(六)村鎮建設用地(e6),指集鎮、村莊等農村居住點生產和生活的各類建設用地;

(七)棄置地(e7),指由於各種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礫地、陡坡地、塌陷地、鹽鹼地、沙荒地、沼澤地、廢窯坑等;

(八)露天礦用地(e8),指各種礦藏的露天開採用地。

第十五條城市建設用地適建性規定:

(一) 在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哈土地出讓條件時,可參考《各類建設用地適建範圍表》提出各類用地的相容分類和比例;

(二) 各類建設用地的劃分和使用性質應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則,符合經批准的詳細規劃規定;

(三)需改變已經批准規劃所確定的建設用地性質和適建範圍,要按規定程式和審批許可權報批獲准後方可執行;

(四)成片開發建設的居住區用地,應按規範要求做好四類(居住、道路、公共綠地、公建)用地平衡;

(五)不宜在底層為大型商業、農貿市場的建築上建設居住建築。嚴格限制底部小型商業上部建設住宅、辦公建築。

各類建設用地適建範圍表表一

注:√允許設定;×不允許設定;○允許或不允許設定;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條件和規劃要求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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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實現把海口建成具有熱帶海島風光的生態花園城市 健康型宜居城市 濱海旅遊度假休閒勝地的目標,促進經濟 社會和環境的可持續發展,提高城市規劃建設水平,實現城市規劃編制和管理的標準化 規範化和法制化,根據 海口市城市規劃條例 及其它相關法律 法規與規範要求,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在海口市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