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建築規劃設計
第三章建築間距
第四章建築退讓
第五章建築高度和景觀控制
第六章居住區公建配套設施及臨時建築
第七章建築基地、綠地和停車
第八章附則
附錄1 制訂依據
附錄2 名詞解釋
附錄3 計算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洛陽市城市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有關規範、規定,結合洛陽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洛陽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各項建築工程。各縣(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的建築工程可參照本規定執行。臨時建築、文物重點保護單位及歷史遺留私有房屋改建、農村個人建房以及城市舊城區私有房屋修建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建築工程系指新建、擴建、改建的建築物及其室外裝飾裝修工程。
第四條本規定所定標準,為建築規劃管理的基本標準。編制詳細規劃(含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專項規劃、城市設計等,應符合本規定。各項建築工程,除執行本規定外,還應根據城市規劃有關規定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二章建築規劃設計
第五條建築工程的規劃設計必須由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建築工程的規劃設計係指總平面規劃設計和建築單體設計。
第六條建築工程的規劃設計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範以及本規定的要求;涉及建築高度、建築密度、容積率、綠地率、配套設施等控制指標的應當符合規劃技術條件確定的各項要求。
第七條建築工程規劃設計內容及要求
(一)修建性詳細規劃一般應有以下內容:
1.總平面規劃圖;
⑴ 場地的區域位置。
⑵ 場地的範圍(用地和建築物各角點的座標或定位尺寸、道路紅線)。
⑶ 場地內及四鄰環境的反映(四鄰原有及規劃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場地內需保留的建築物、古樹名木、歷史文化遺存、現有地形與標高、水體、不良地質情況)。
⑷ 場地內擬建道路、停車場、廣場、綠地及建築物的布置,並表示出主要建築物與用地界線(或道路紅線、建築紅線)及相鄰建築物之間的距離。
⑸ 擬建主要建築物的名稱、出入口位置、層數與設計標高,以及地形複雜時主要道路、廣場的控制標高。
⑹ 指北針或風玫瑰圖、比例。
⑺ 根據需要繪製下列反映方案特性的分析圖:
功能分割槽、空間組合及景觀分析、交通分析(**及車流的組織、停車場的布置及停車泊位數量等)、地形分析、綠地布置、日照分析、分期建設等。
2.彩色渲染圖(含透檢視、鳥瞰圖、夜景照明效果圖)或模型;
3.日照影響分析結論報告;
4.交通影響分析報告;
5.工程管線規劃設計和管線綜合;
6.豎向規劃設計;
7.文字說明;
8.設計單位出圖專用章以及註冊師章。
(二)建築單體方案設計一般應有以下內容:
1.建築的總平面規劃圖(內容同上);
2.建築物的平、立、剖面圖(比例1:100—1:300,其中平面圖應註明各層的使用功能);
3.彩色渲染圖(含透檢視、軸測圖和夜景照明效果圖)或模型;
4.日照影響分析報告(視需要);
5.交通影響分析報告(視需要);
6.文字說明;
7.設計單位出圖專用章及註冊師章。
(三)室外裝飾裝修工程、臨時建築、零星建(構)築物以及一般建(構)築物的規劃設計要求可適當簡化。
第八條重要建築的設計方案一般不應少於三個。
第三章建築間距
第九條建築間距係指兩棟相鄰建築主體外牆之間的最小距離。
第十條建築間距的確定應當綜合考慮日照、消防、環保、管線敷設、****、建築保護、衛生、建築環境以及土地合理利用等因素。
第十一條多層及多層以下居住建築間距
1.平行布置時的間距,不得小於1.1h,其中舊區改建的專案內新建住宅間距可酌情降低,但不應小於1.0h。
注:h為較高建(構)築物的遮擋高度。
2.多、低層居住建築垂直布置時不得少於9公尺。
3.垂直布置的多、低層建築山牆寬度大於15公尺的其間距按照平行布置的間距要求控制。
4.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間距
⑴ 當兩棟建築的夾角小於或等於30°時,其最窄處間距按平行布置要求執行。
⑵ 當兩棟建築的夾角大於30°、小於或等於60°時,其最窄處間距不小於平行布置時間距的0.8倍。
⑶ 當兩棟建築的夾角大於60°時,其最窄處間距按垂直間距控制。
5.多、低層居住建築並列布置時,若在山牆開啟窗洞,建築山牆間距不小於8公尺,若不開窗洞,則建築山牆間距不小於6公尺。山牆間距應同時滿足消防間距、市政設施及和防災安全通道要求。
第十二條高層與高層居住建築的間距
1.高層與高層居住建築平行布置時,在滿足國家規範日照分析前提下,其最小控制距離不得小於表1所列值。
表1單位:公尺)
2.高層與高層居住建築垂直布置時,在滿足國家規範日照分析前提下,其最小控制距離不得小於表2所列值。
表2單位:公尺)
垂直布置的高層居住建築山牆寬度應小於等於16公尺,大於16公尺時其間距按平行間距要求控制。
3.高層與高層居住建築並列布置時,在滿足國家規範日照分析前提下,其最小控制距離不得小於表3所列值。
表3單位:公尺)
注:山牆開啟窗洞時,距離應適當放大。
4.高層與高層居住建築對角布置時,對角最小控制距離按並列布置間距控制。
5.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間距
⑴ 當兩棟建築的夾角小於或等於30°時,其最窄處間距按平行布置要求執行。
⑵ 當兩棟建築的夾角大於30°、小於或等於60°時,其最窄處間距不小於平行布置時間距的0.8倍。
⑶ 當兩棟建築的夾角大於60°時,其最窄處間距按垂直間距控制。
第十三條高層、多層、低層居住建築混合區域
1.高層與多、低層居住建築平行布置時,在滿足國家規範日照分析前提下,最小控制距離不得小於20公尺。
2.高層與多、低層居住建築垂直布置時最小控制距離為13公尺。
3.高層與多、低層居住建築並列布置時,山牆間距不少於13公尺並同時滿足消防要求,山牆有居室窗戶的應適當加大。
4.高層與多、低層居住建築對角布置時,對角最小控制距離按並列布置間距控制。
5.建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間距
⑴ 當兩棟建築夾角小於等於45度時,其最小間距按平行布置的間距要求控制。
⑵ 當兩棟建築夾角大於45度時,其最小間距按垂直布置的間距要求控制。
第十四條 (一)醫院病房樓、休(療)養院住宿樓的生活用房其居住空間應符合不低於冬至日日照3小時的標準要求;
(二)大中小學教學樓應符合不低於冬至日照3小時的標準要求;
(三)敬老院、老年公寓等特定為老年人服務的設施其居住空間應符合不低於冬至日照3小時的標準要求;
(四)幼兒園、托兒所的生活用房和教學用房應符合不低於冬至日照3小時的標準要求。
第十五條非居住建築與居住建築的間距
(一)非居住建築位於居住建築南、東(西)側時,參照居住建築間距控制;
(二)非居住建築位於居住建築北側時,其間距應滿足消防、安全、環保要求,最小距離不得小於13公尺。
第十六條非居住建築間距要求應滿足消防、安全、環保要求。
第十七條當相鄰建築所處場地有地形高差時,其建築間距要求應適當考慮高差因素。
第十八條居住建築底層為商業、車庫等非住宅用房時,日照影響分析以住宅層的窗底標高為基準。
第十九條被遮擋日照建築只考慮主要朝向,當建築物朝向的角度超過有效日照時間所規定的角度範圍的不做日照影響分析。
第二十條規劃區內道路規劃紅線寬25公尺(含25公尺)以上的道路兩側的沿路建築,按規定後退紅線後,其相對之間的建築間距,可不計算遮擋因素。
第四章建築物退讓
第二十一條沿建築用地邊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渠)道、鐵路兩側以及電力線路、文物、綠地保護區範圍內的建築物,其退讓距離除符合消防、防汛、交通安全、景觀、文物保護、環保要求外,並同時符合本章規定。
第二十二條沿建築用地邊界建築物,其離界距離按以下規定控制,但離界距離小於消防要求時,應按消防要求控制。
(一)離界距離在滿足被遮擋建築間距要求的前提下,投入在相鄰地界投影的垂直距離不大於9公尺,且其最小控制離界距離不得小於表4所列值。
表4 建築物退離建築基地邊界距離控制指標表 (單位:公尺)
(二)地下建築物的最小離界距離,不小於地下建築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築物底板的底部的距離)的0.7倍,且不得小於3公尺。
(三)多、低層住宅次朝向寬度大於15公尺、高層住宅次要朝向寬度大於16公尺時,離界距離按主朝向控制。
(四)在雙方相鄰產權人協商達成協議後,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退界距離可適當調整。
第二十三條沿城市道路兩側的建築物除經詳細規劃另有規定的,其後退道路規劃紅線的最小控制距離不得小於表5所列值:
表5 建築後退道路規劃紅線最小距離控制指標表 (單位:公尺)
注:建築退讓道路規劃紅線距離按建築物臨道路一側最突出部位水平投影最外線與道路紅線的距離控制。
(一)建築高度大於等於100公尺的,應相應加大後退距離,具體標準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二)建築次要朝向後退距離按表5所列指標的0.5倍控制,且最小值為5公尺。
(三)高層建築裙房部分後退道路規劃紅線距離按主體退讓距離的2/3控制。
(四)沿道路規劃紅線兩側有綠化帶設定要求的,建築物退讓距離從綠線算起。
(五)地下建築物和地下附屬設施,退讓規劃道路紅線最小距離,不小於地下建築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築物底板的底部的距離)的0.7倍,且不得小於3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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